4、中国没有“政治犯”
在中国,仅有思想而没有触犯刑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任何人不会仅仅因为持有不同的政治观点而被处以刑罚。中国不存在所谓政治犯。中国刑法中规定的“反革命罪”,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即那些不但具有推翻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且实施了刑法第九十一条至一百零二条所列举的犯罪行为。例如,实施了阴谋颠覆政府或者分裂国家的行为,或者实施了持械聚众叛乱的行为,或者实施了间谍行为等。这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要受到惩罚的。1980年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审判,也是严格执行这个原则,只依法审判他们所犯的罪行,不审理政治路线方面的问题。
5、监狱工作和罪犯的权利
目前,中国共有监狱和劳改场所680个,现有在押罪犯110万人,监禁率为总人口数的0.99‰。这与西方有的发达国家司法部1990年统计的其监禁率为4.13‰相比,是相当低的。
中国监狱、劳改场所严格依法接受经法院判决交付执行的罪犯。如果发现有关法律文书不完备或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监狱、劳改场所有权依法拒绝收押。收押罪犯应在收押三日内通知罪犯家属,使其家属及时了解罪犯的去向。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绝大部分罪犯都被允许在他们所居住的地区服刑,以便于罪犯家属探视和原单位帮助教育。说在中国有的人未经审判就被送往劳改营,搞某种形式的国内流放,这完全是对中国监狱、劳改场所收押犯罪制度的歪曲,是毫无根据的编造。
在中国,罪犯服刑期间的应有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依据中国法律规定,罪犯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享有选举权。罪犯享有申诉权、辩护权、人格不受侮辱和人身安全、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控告权、检举权,以及其他未被法律限制的公民权利。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权以通信或会见的方式,定期同家人或其他亲属联系。罪犯家中发生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其他重大事情,确需本人回去处理的,可以批准其短期回家。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阅读报刊书籍,可以看电视、听广播,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监狱、劳改场所有供罪犯阅读的图书馆。正在服刑的罪犯与普通公民一样,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允许信教的罪犯保持原有的宗教信仰,并在生活上照顾少数民族罪犯的生活习惯。
罪犯享有必要的物质生活待遇。罪犯的生活费、医疗费由国家供给,粮油、副食品按当地居民标准供应。每个监狱劳改场所都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医生;在专门的医疗机构内,配备专为罪犯服务的医疗设备和病床;每千名罪犯平均拥有14.8张病床,病重的送监外医院治疗或依法批准保外就医。罪犯的医疗需要是得到保障的。
人民检察院对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进行法律监督,向监管场所派出专职的检察人员,检查劳动设施、生活设施、生活条件,以及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听取被监管人员的意见,受理他们的控告申诉,发现违法问题及时作出处理。
中国的监狱、劳改场所对罪犯不是单纯地惩罚,而是通过组织他们参加劳动,学习法律、文化、技术,把他们教育改造成为遵纪守法的新人。罪犯参加文化、技术学习,经当地教育、劳动部门考核合格的,可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社会承认这些证书的有效性。据统计,截止1990年底,监狱、劳改场所的罪犯已有72万余人次获得由脱盲到大专的各类文化结业、毕业证书;已有51万余人参加各类技术培训班,39.8万余人获得技术等级证书。这对罪犯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的安置就业,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中国法律规定,对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罪犯,经人民法院裁定分别给予减刑、假释。1990年,全国在押犯中有18%的罪犯获得减刑、假释。
中国监狱、劳改场所实行人道主义和科学文明的管理。这使中国罪犯重新犯罪率多年来一直保持在仅有6%至8%的水平。许多罪犯回归社会后已成为企业的骨干、工程师,有的还当上了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而在西方有的发达国家,1989年司法统计,其罪犯重新监禁率为41.4%。这说明,中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是卓有成效的。中国监狱、劳改场所把绝大多数罪犯(包括封建清王朝末代皇帝和历史上的战争罪犯)改造成为守法的公民和对国家建设有用的人才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在国际上受到了普遍的称赞。
6、关于罪犯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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