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有56个民族。汉族占全国人口的92%,其他55个民族占8%。实现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是中国对待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宪法还明确规定,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在旧中国,长期存在着严重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许多少数民族不被承认,境遇悲惨,有的只能躲进深山,过着与世隔绝的生活。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民族歧视、民族压迫制度,少数民族的状况得到了根本改变。五十年代,中国政府组织了大规模的民族识别调查,经过科学地辨认,认定公布了55个少数民族。多数少数民族在历史上第一次成为中国民族大家庭中平等的一员。
新中国建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立自治机关,由当地民族自己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目前,全国共有159个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4个。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行使各种自治权利,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请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自治机关有自主地管理本地方财政、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的自治权利。在民族杂居散居地区,还建立了1500多个民族乡,使杂居散居的少数民族能更好地享受平等的权利。
在新中国,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得到保障。
解放前,少数民族人民同广大汉族人民一样,深受反动统治阶级的压迫。这种压迫在有的地方更为野蛮、残酷。例如,在旧西藏,95%以上的藏族人民是世代人身依附于官家、贵族和寺庙的农奴。旧西藏通行了几百年的《十三法典》、《十六法典》把人分成三等九级,明文规定属于“下等下级人”的铁匠、屠夫、妇女,其“命价”为“草绳一根”,并用包括“挖眼、刖足、割舌、砍手、推崖、溺死”等残酷的刑法来维持这种三等九级的封建农奴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广大劳动群众当然毫无人权可言。
新中国建立之后,少数民族地区先后实行了民主改革,废除了旧制度。在西藏,百万农奴挣脱了锁链,不再被作为农奴主个人财产加以买卖、转让、交换、抵债,不再遭受挖眼、刖足、割舌、砍手等野蛮刑罚,人不再被分为三等九级。民主改革使世代受压迫的少数民族人民获得了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争得了基本人权,第一次成为主宰自己命运的主人。
今天,少数民族人民同汉族人民一样,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公民权利;同时还依据法律,享有少数民族特有的权利。
少数民族参与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权利受到特殊保障。宪法规定,在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占代表总数的百分比,都为少数民族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一倍左右。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有少数民族代表455人,占15%。只有几千人的珞巴族、赫哲族、门巴族,在全国人大也都有其代表。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中国选举法规定:“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同时还对各少数民族代表的选举作了特殊照顾性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中国各民族的人民都可以担任国家机构和政府部门的各种职务。在这方面,同样不存在对少数民族的任何歧视。不少少数民族的人士担任了或曾经担任过国家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等国家高级领导职务。《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政府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全都由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这些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也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据统计,1989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构里,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职务中,少数民族官员占总数的17.27%,正副省(市)长、自治正副主席职务中,少数民族官员占总数的12.66%;省辖市、地区、自治州一级机构里,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职务中,少数民族官员占总数的14.2%,正副市长、专员、州长职务中,少数民族官员占11.9%;县(县级市)一级机构里,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职务中,少数民族官员占17.3%,正副县(市)长职务中,少数民族官员占15.16%。这些比例全都高于少数民族总人口占全国总人口8%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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