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11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要求,依法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加强法律监督
全国检察机关坚持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把为发展这个第一要务服务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在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增强法律监督实效上下功夫,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责,维护社会稳定
稳定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各级检察机关始终把维护稳定摆在突出位置,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作用,保障社会安定有序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以及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坚持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确保稳、准、狠地打击犯罪。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860372人,提起公诉950804人,比上年分别上升6.1%和9.6%。加大打击走私、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力度,批准逮捕此类犯罪嫌疑人21193人,提起公诉24950人,比上年分别上升3.8%和12.5%。
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全年共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加逮捕12686人、追加起诉8646人。依照法律规定,对29334名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等其他措施的,决定不批准逮捕;对14939名涉嫌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决定不予起诉,提出检察意见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禁毒、禁赌等专项斗争以及对校园周边环境和治安乱点的集中整治,推动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促进平安建设。探索建立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起诉制度,加强对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和对罪犯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二)依法履行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促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近年来,职务犯罪在一些行业和领域仍然易发多发,涉案金额增大,手段更加隐蔽,携款潜逃的增多。针对这些特点,检察机关积极创新侦查机制和工作方法,努力提高发现和查办职务犯罪的能力,推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不断深入。全年共立案侦查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41447人,已侦结提起公诉30205人。
突出办案重点,加大办案力度。各级检察机关坚持把大案要案、社会关注的行业和领域发生的案件、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作为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加强上级检察院对办案工作的指挥和协调,采取提办、督办、参办和异地交办等形式,集中力量突破了一批有影响的案件。全年共立案侦查涉嫌贪污、贿赂十万元以上和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8490人;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99人,其中厅局级196人、省部级8人;立案侦查金融、教育、医疗、电力、土地、交通等行业和领域涉嫌犯罪的人员7805人;立案侦查私分、侵吞、挪用国有资产的国企人员9117人;立案侦查贪污、挪用公共财产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1931人。加强追逃追赃工作,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703人,比上年上升14.5%;追缴赃款赃物和非法所得计74亿多元,比上年上升62.9%。
改进办案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依法办案与服务发展相统一。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慎重对待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维护发案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对经查确属错告诬告的,及时澄清事实,挽回影响;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案件处理结果有疑问的,耐心做好解释工作。严格掌握立案条件,健全办案工作考评机制,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办案质量,职务犯罪案件起诉率比上年上升了4.4个百分点;已作有罪判决的人数比上年上升了5.6%,有罪判决数占立案数的比例上升了6.3个百分点。
立足检察职能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采取以案释法、举办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展览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深入分析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手,在重大公共投资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中开展犯罪预防,共提出预防检察建议19015件。在试点基础上与13个中央部委、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对发生在建筑、金融、教育、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领域的行贿犯罪建立档案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对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依法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保障司法公正
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各级检察机关不断强化监督意识,着力提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的能力,努力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
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在立案监督中,一方面依法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通过监督促使侦查机关立案17940件;另一方面依法纠正滥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违法立案等问题,监督侦查机关撤销案件3737件。在侦查活动监督中,重点强化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人权问题的监督,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批准逮捕19957人、不起诉7366人;对侦查活动中滥用强制措施等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7845件次。
加强审判监督。在刑事审判监督中,严格依法掌握抗诉标准,加大抗诉力度,提高抗诉水平,对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畸重等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2978件;对刑事审判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865件次。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中,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12757件;对一些案件建议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共提出再审检察建议5192件。对人民法院正确的裁判,注意做好申诉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共息诉50951件,占检察机关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总数的73.9%。
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探索建立权利告知制度和被监管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及时受理被监管人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其合法权益。对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不按规定交付执行和违法会见、通信、提审等情况提出纠正意见8625件次。进一步加强对侦查、审判环节超期羁押问题的监督,建立健全纠防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在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前纠后超、边纠边超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各个诉讼环节新发生的超期羁押从2004年的4947人次下降到2005年的271人次。
(四)开展专项工作,增强监督实效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统一部署开展了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取得良好效果。一是针对一些地方制售伪劣食品、药品、农资以及假冒注册商标、侵犯著作权等犯罪突出的情况,继续开展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向侦查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286件,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045件。二是为了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障,继续深化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人权犯罪专项工作,立案侦查非法拘禁、虐待被监管人、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案件599件。三是针对近年来发现的冤错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开展以纠正刑讯逼供为重点的专项侦查监督,对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违法取证问题提出纠正意见598件次,立案侦查刑讯逼供犯罪案件110件。四是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立案侦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犯罪案件1666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一些地方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查办了一批渎职失职、权钱交易的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介入11起重特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现已立案查办52人。五是在2004年处理涉法上访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又开展了集中处理涉检信访问题专项工作。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和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12808件信访案件,定领导、定专人、定方案、定时限,逐件落实责任,年内共办结10765件,其中息诉9110件,使大多数涉检信访案件得到了依法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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