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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全文)
发布时间: 2010-03-25    作者:吴邦国    来源:新华网 2005-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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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9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吴邦国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

2004年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重要一年。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奋发图强,开拓前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人民生活进一步改善,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际影响日益扩大,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丰硕成果。

2004年也是全国人大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我们迎来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去年9月,首都各界举行了隆重的纪念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座谈会,各地也举办了形式多样的纪念活动。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大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全面回顾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光辉历程,系统总结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巨大优越性,深刻阐述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并从加强立法、监督、与人民群众联系和自身建设等四个方面对人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过去的一年,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工作取得重要进展的一年。常委会按照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决议,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了大量工作。人大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立法工作成绩显著

一年来,常委会共审议了33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决定的草案,通过了25件,为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保障,向实现本届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去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宪法修正案,顺利完成了修改宪法的立法程序。宪法修正案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将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以宪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是我国宪政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了广泛宣传宪法,深入学习宪法,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党中央决定以这次修改宪法为契机,在全国集中开展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活动。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我们及时编辑出版了宪法和宪法修正案辅导读本和学习问答,举办了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宪法学习班,开办了宪法和宪法修正案远程讲座和专题报告会,并通过各大媒体加强对宪法和宪法修正案的宣传与普及。各地区、各部门把学习和贯彻落实宪法作为“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采取专题讲座、课堂教学、座谈讨论、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宪法知识和学习贯彻宪法。通过一系列活动,有力地推动了宪法的宣传教育,使各级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全民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常委会还根据宪法修正案关于乡级人大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的规定,及时对地方组织法相应条款作了修改,同时作出关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为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同步进行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宪法修正案关于完善土地征用制度的规定,对土地管理法的相应条款作了修改。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一部全国性法律,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施政、立法和司法的法律依据和基础,具有高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一切法律之上的地位。针对香港社会在政制发展问题上对基本法附件有关规定存在不同理解的问题,在广泛听取包括香港各界在内的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去年4月初,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依法作出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按照基本法和这个解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有关报告。4月下旬,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认真审议了这个报告,并依法作出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常委会的解释和决定,对于全面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正确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主制度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循序渐进地健康发展,切实维护香港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和广大香港同胞的利益,维护和促进香港的长期繁荣和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解决台湾问题,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三大历史任务之一。为了发展台湾海峡两岸关系,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我们以极大的诚意,作了不懈的努力。但是,一个时期以来,台湾当局加紧推行“台独”分裂活动,尤其是图谋通过所谓“宪政改造”等方式进行分裂国家的活动。“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的活动,日益成为两岸关系发展和祖国和平统一的最大障碍,成为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的最大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人士和海外侨胞要求以法律手段反对和遏制“台独”的呼声越来越高,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许多立法议案和建议,全国政协委员也提出了不少提案。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委员长会议研究提出了反分裂国家法草案,提交去年12月下旬召开的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经过表决,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全票通过了关于反分裂国家法草案的议案,并决定将草案提请本次大会审议。常委会已就这部法律草案向大会作了详细说明。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反分裂国家法草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贯彻“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等中央对台工作的大政方针,紧紧围绕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这个主题,充分体现我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的一贯主张,同时表明全中国人民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共同意志和坚定决心。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和平统一的基础和前提。“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我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最符合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台湾海峡地区乃至亚太地区的和平稳定,有利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我们一贯主张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两岸同胞都是中国人,台湾同胞是我们的手足兄弟,没有人比我们更希望通过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和平统一即使只有一线希望,我们也要尽最大的努力争取而绝不会放弃。同时,必须明确,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的核心利益,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任何主权国家都不会容忍分裂国家的行为,都有权采取必要的方式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我们相信,经过全体代表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充分体现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把这部法律制定好,完成历史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庄严使命。

常委会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改了选举法,全面修订了对外贸易法和传染病防治法。选举法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选举制度,规范了选举程序,扩大和保障了公民的选举权利。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按照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平衡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了统一、透明的对外贸易制度,有利于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内产业的健康发展。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总结了抗击非典斗争的经验,突出了对传染病的预防和预警,健全了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强化了疫情控制和传染病的医疗救治措施。针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了较大修改,进一步完善了防治措施,明确了法律责任。为适应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迫切需要,本着急需先改的原则,对公路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拍卖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种子法、学位条例等9件法律的相关条款作了修改。这也是我们着力提高立法效率,保障法制统一的有益探索。

常委会还审议通过了电子签名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和刑法修正案(五),作出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有利于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对于鼓励和扶持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推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新制定的可再生能源法,对于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进一步保障了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有利于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弘扬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明确了从事司法鉴定人员和机构的条件,规范了司法鉴定行为,有利于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常委会还审议了物权法、企业破产法、监督法、公务员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证法等6件重要法律草案和公司法修订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有关方面正就法律草案涉及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和研究,并对草案进行修改,将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1.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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