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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 2009-08-20    作者:    来源:人民日报 200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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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真

  (1956年6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 彭真)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大会作报告。

  从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闭幕以后到现在已经十个多月了。在这个期间,常务委员会共召开了23次会议,通过决议案38项,通过任免案379起。在去年下半年和今年上半年先后组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了两次视察。

  在国际事务方面,常务委员会在第二十六次会议上根据国务院周恩来总理的提请,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农作物检疫和防治病虫害的协定。常务委员会在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全权代表的决议;在第三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的决议。常务委员会在第四十二次会议上根据国务院周恩来总理的提请,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埃及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为了促进中日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关系和中日两国关系的正常化,常务委员会邀请了日本国会议员访华团来我国访问;在访问期间,根据双方交换意见的结果,由常务委员会彭真秘书长和日本国会议员访华团上林山荣吉团长在1955年10月17日发表了联合公报。为了增进我国和印度、缅甸、巴基斯坦的友好关系,宋庆龄副委员长应邀于1955年12月16日到今年2月2日访问了印度、缅甸、巴基斯坦。常务委员会邀请越南民主共和国国民大会常务委员会孙德胜委员长来我国作了友好访问。此外,常务委员会还先后接见了印度、法国、意大利、智利、泰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埃及、柬埔寨、英国、约旦、苏丹、印度尼西亚、澳大利亚、叙利亚等国的议员和其他访问我国的外宾。

  在制定法令工作方面,常务委员会在第二十次会议上制定了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在第二十三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处理违法的图书杂志的决定。常务委员会在第二十四次会议上根据国务院周恩来总理的提请,通过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决议交由国务院发给县以上各级人民委员会讨论和征求人民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经过各地试用,证明这个章程是切合实际的,常务委员会在第三十三次会议上通过了这个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常务委员会在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制定了1956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在第三十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休假或者外出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接受外国使节的决定。常务委员会在第三十四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常务委员会在第三十五次会议上制定了文化娱乐税条例。常务委员会在第四十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1956年直辖市和县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关于准备召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议,根据国务院周恩来总理的提请,通过了关于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等问题的决定。常务委员会在第四十二次会议上根据国务院周恩来总理的提请,审议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

  在民族工作方面,常务委员会在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新疆省建制的决议,在第二十七次会议上批准了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在第三十六次会议上批准了湘西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和湘西苗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此外,民族委员会在去年下半年派遣调查组分别到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景颇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的社会情况进行了调查,在今年上半年派遣调查组分别到云南、四川,对佧瓦族、傈僳族、彝族、藏族的社会情况进行调查,搜集了比较系统的资料。现在正在组织历史、民族、语言、考古、艺术各方面的专家和研究人员,对少数民族的社会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关于起草刑法和民法的准备工作,常务委员会的法律室、研究室正在进行。刑法草案已经拟出初稿,民法草案也已经拟出一部分初稿。这些还都是一些很不成熟的初稿,很初步的准备工作,正在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继续修改。

  在解释法律方面,常务委员会在第二十三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否限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问题的决定,关于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缺额补充问题的决定。常务委员会在第二十六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否兼任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问题的决定。常务委员会在第三十九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问题的决定,关于不公开进行审理的案件的决定,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否充当辩护人的决定。

  常务委员会在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审议了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出的建议,决定授予朱德、彭德怀、林彪、刘伯承、贺龙、陈毅、罗荣桓、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审议了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请授予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一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的第一批名单,决定授予朱德等131人以一级八一勋章,授予朱德等117人以一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朱德等570人以一级解放勋章。

  常务委员会在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根据国务院周恩来总理的提请,批准国务院设立国家测绘总局。常务委员会在第四十次会议上根据国务院周恩来总理的提请,决定撤销重工业部,第三机械工业部,地方工业部;决定设立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技术委员会,冶金工业部,化学工业部,建筑材料工业部,电机制造工业部,食品工业部,水产部,农垦部,森林工业部,城市建设部,城市服务部;批准国务院撤销城市建设总局,设立物资供应总局和专家局,并将原专家工作局改名为外国专家局。

  在过去的十个多月中,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任免案中,经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的23起,经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免职的12起,经常务委员会任命的32起,经常务委员会免职的1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299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免职的12起。

  常务委员会在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听取了宋庆龄副委员长关于访问印度、缅甸、巴基斯坦的报告。常务委员会在第三十七次会议上和第三十八次会议上听取和讨论了最高人民法院董必武院长关于第三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张鼎丞检察长关于1955年检察工作总结和1956年工作任务的报告。

  常务委员会在第二十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工作的决定,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年应当视察工作两次。1955年下半年的视察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共同进行的。这次视察的项目包括农业合作化、农业生产、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粮食统购统销、文教卫生、镇压反革命工作、知识分子问题、科学研究工作、工业、渔业、民族工作、侨务工作、宗教事务、街道工作、落后乡的改造等各方面。常务委员会对于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已经分别转交中央各主管机关和有关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研究处理,现在大部分已经获得解决,其余有的列入规划,有的需要逐步加以解决。1956年上半年的视察工作,这次大会以前方才结束,视察情况尚未综合。

  代表视察工作已经进行了三次。从这三次的经验看来,代表视察制度,是保证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全面了解实际情况,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确地决定各项政策、有效地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及时改进工作,并且防止和克服国家领导机关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倾向的一项重要措施,应该坚持下去。

  在这个期间,常务委员会收到代表来信121件,有的反映了工作情况,有的对工作提出批评,有的提出了建议。有关批评和建议的来信,已经分别转交主管机关处理。

  在这个期间,常务委员会共收到人民来信6,874件,接见人民来访587次。来信中检举反革命分子的44件,检举国家机关干部违法乱纪和官僚主义的1,367件,不服法院判决的305件,对国家建设提出批评或者建议的1,074件,反映政策执行情况的551件,要求解答有关法律法令问题的305件,要求就业的1,714件,要求救济和要求帮助解决就学、治病等问题的1,514件。这些来信中的绝大部分是交由中央各主管机关或者有关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处理;也有一部分是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派人协同当地有关机关处理的。

  以上是常务委员会这个期间的主要工作情况,历次会议通过的决议案和任免案已经印发给各位代表,请一并审查。

  (《人民日报》1 9 5 6 0 6 1 7 第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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