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和法律,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的方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根据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另一种是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我国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则都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从2001年下半年起,全国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已经开始,预计今年下半年可以结束。2002年下半年开始,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即将展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换届选举,也将在2003年1月底前完成。
换届选举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加强国家政权建设,保证我们国家继续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具有重要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做好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