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1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副秘书长 何椿霖
大会主席团: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的议案截止时间,到3月10日18时,共收到议案1040件,其中:代表团提出的议案25件,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1015件。
代表们认真履行职责,主要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十五”计划纲要,积极提出议案,议案的数量是九届全国人大以来最多的一年。议案涉及的主要内容有:坚持以发展为主题,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加大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力度,加快工业改组改造和结构优化升级,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继续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廉政建设;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祖国和平统一等。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十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大会秘书处在收到代表提交的议案后,及时分送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大会秘书处同各专门委员会商议,建议将1040件中的268件议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其中,交民族委员会审议的5件;交法律委员会审议的46件;交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31件;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的46件;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的31件;交华侨委员会审议的2件;交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的45件;交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的62件(以上均见附件)。其余的772件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连同大会期间收到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以上报告,请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