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1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维澄
在本次全国人大会议上,各代表团于3月9日、10日、11日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草案)》。代表们认为,制定立法法,对于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草案经过长时间的研究起草,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修改,比较成熟,内容可行,建议本次会议予以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3月11日下午召开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立法法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草案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有的代表提出,立法法的主要任务是健全国家的立法制度,应当在立法宗旨中明确。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草案修改稿第一条)
二、草案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军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程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根据一些代表的意见和中央军委法制局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内容移入附则,修改为:"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九十三条)
三、草案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范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有的代表提出,立法也需要正确地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四、草案第七条第五项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一些代表提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也只能由法律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项修改为:"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五项)
五、一些代表建议对法律解释的效力作出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六、一些代表提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应当明确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八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七、草案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第二款规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认为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审查的要求或者建议。有些代表提出,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也应有权提出对法规的审查建议。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第二款中的有关规定修改为:"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草案修改稿第九十条)
八、一些代表提出,本法的实施,需要一段时间作宣传和准备工作,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为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草案修改稿第九十四条)
此外,还根据代表意见,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立法法草案进行了修改。
在审议过程中,有些代表还提出了其他一些积极的意见和建议。由于有些问题目前还缺少经验,需要在实践中探索,逐步加以完善;有些问题还有不同意见,需要进一步研究;有些问题在其他法律中已有规定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可以不在本法中加以规定。因此,没有完全吸收到草案中来。
法律委员会建议主席团审议决定,将立法法草案修改稿提请大会审议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