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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 2017-03-21    作者:    来源:中国人大网 201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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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 王 晨

  各位代表:

  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作说明。

  按照选举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为此,在本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前,需制定香港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2016年7月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工委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并在深圳召开座谈会,征询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意见。2016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符合选举法的规定,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建议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制定选举办法的指导原则

  香港回归以来,全国人大已经分别制定了第九届、第十届、第十一届、第十二届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在香港选举产生了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实践证明,选举办法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顺利选举产生了爱国爱港、在香港社会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全国人大代表,以往四届选举办法所确定的选举名额、选举方式和选举程序等,已经为香港社会熟悉和接受。为此,本次制定选举办法,应体现“基本不变,适当完善”的原则,保持选举办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基本制度安排及选举程序不作改动的基础上,根据新的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候选人的条件、参选人不得接受外国资助、代表资格的终止程序等方面作出必要的补充和完善性规定。

  二、关于选举会议的构成

  前四届选举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都规定,以成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会议的形式提名并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是可行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仍沿用成立选举会议的办法,选举会议的组成方式也保持不变。据此,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由参加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以及不是上述人员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草案第五条第一款)

  三、关于候选人的条件

  全国人大代表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必须拥护宪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同时还必须拥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为此,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选人在参选人登记表中应当声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拥护“一国两制”方针政策,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草案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三款)。同时规定,主席团在选举日之前,对违反登记表所声明内容的参选人,经过审查核实,可以决定不将其列入候选人名单或者从候选人名单中除名(草案第十三条第三款)。

  四、关于参选人不得接受外国资助

  为防止外国势力干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切实维护国家安全,草案规定,参选人填写参选人登记表,应当声明未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如果发现参选人存在接受外国资助的情况,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核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代表当选无效。(草案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九条)

  五、关于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据此,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草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主持选举中的具体职责也作了规定。(草案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选举会议主席团是选举会议的领导机构,草案规定,选举会议主席团成员为十九名。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其主要职责包括:确定选举日期;确定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时间;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提出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的人选,由选举会议通过;宣布选举结果;接受与选举代表有关的投诉,转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处理等。这次选举办法草案,在以往四届选举办法的基础上增加规定,选举会议主席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送选举结果前,发现当选人违反登记表所声明内容的,应当在报送选举结果的同时,提出当选人违反登记表所声明内容情况的报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定代表当选无效。(草案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关于选举程序,草案延续了以往做法,规定:代表候选人由选举会议成员十人以上提名;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进行差额选举;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应选代表名额的有效,多于或者少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作废;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举会议成员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草案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六、关于代表的辞职、监督和补选

  关于代表的辞职,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予以公告。(草案第二十一条)

  为完善对香港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代表的监督机制,草案规定,当选的人大代表在履职过程中违反登记表所声明内容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终止其代表资格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意见,确定终止其代表资格。(草案第二十二条)

  关于代表因故出缺时的补选,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因故出缺,由选举时未当选的代表候选人按得票多少顺序依次递补,但被递补为全国人大代表的候选人的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草案第二十三条)

  此外,草案还对行政长官参加选举会议、选举会议成员的权利义务等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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