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关于成立中央书记处的决议
(一九八○年二月二十八日通过)
鉴于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之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任务异常艰巨和复杂,为了便于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能够集中精力,考虑和决定国内外事务中的重大问题,同时使党的各方面大量日常工作能够及时地有效率地得到处理,中央需要建立有系统地进行经常工作的机构,全会决定成立中央书记处D。
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中央日常工作。
中央书记处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制度。
中央书记处设总书记一人,书记若干人,候补书记若干人。总书记、书记和候补书记由中央委员会直接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