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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解放战争时期(1945﹒8-1949﹒9)
发布时间: 2009-08-31    作者:    来源:国史网 200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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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恢复和发展农村经济的基本方针和政策

   (一)明确和保护土地改革后形成的农民私有产权

   由于土地改革以无偿的形式没收地主土地和财产分配给农民,因此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私有制,使得部分农民在土地改革以后对土地和财产的私有权心里没有底,担心再次没收和分配,因此影响了农民,特别是中农的生产积极性。针对这种现象,中国共产党在土地改革以后,即发出指示,要求确认所有权。

   194710月公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即明确规定了土地改革后的所有权问题。

   194856,晋察冀中央局发出《关于土地改革后农村发展生产的指示》,其中规定:“凡已确定之地权财权(包括分给或留给地主与旧式富农之土地和其它财产在内),及在土地平分后新的条件下,一切正当经营所得的财产,政府应不分阶级阶层,一体予以保护不许侵犯。”

   “平分土地后,按照中国土地法大纲,土地所有者得在特别条件下出租其土地,即鳏寡孤独或暂时丧失劳动力,或参加革命军队及后方其它工作,或进入工厂做工或改营工商业等,因而不能耕种自己所分得的土地者,应允许出租其所有的土地。关于租额,政府暂不规定,应交主佃双方自由约定之。私人借贷,应有完全自由,并得由债主与债户自由议定利率,此项新的债务,应给以保护,不在废除之列。”

   “雇佣劳动制,在新民主主义政治下是合法的,雇佣与否及雇佣条件应由劳资双方自由约定,不得限制或强制,这点应在群众中详细解释。”[34]

   (二)促进农业发展的基本思路和政策

   19474月召开的华北财经会议,可以说是考虑并制定土地改革后农村经济发展方针政策的第一个大型会议。会议认为:“土地改革以后许多贫苦农民虽然获得土地,但无耕畜、农具,以及其它生产条件,没有充分的力量来经营他们所分得的土地。且因土地过分分散,而使经营方法更不合理。这些困难如不解决,也可能使农业生产暂时减退,解决这个困难的最有效的办法,便是组织劳动互助,集体劳动,调剂人力畜力。加上政府贷款和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工作,便能克服困难,保证农业生产迅速地向前发展。因此在土地改革完成后,我们必须用更多的力量来组织劳动互助,改进耕作方法,兴办水利防止水旱灾荒,使我们的农业生产更加提高一步。”

   “在农业生产方面,我们的基本方针是要组织劳动互助,改进工作方法。”“根据过去经验,组织农业劳动互助必须掌握三个原则。第一是自愿结合,反对强迫命令。过去有些地区单纯依靠政治动员,而不是由群众自愿结合,结果虽然勉强组织起来,但仍不能巩固,亦不可能产生实际效果。第二个是等价交换,计工算帐互助变工必须大家都不吃亏,大家都能获得经济利益,这样才能巩固。……第三个是民主领导,一切经过大家民主讨论,这才能巩固团结。……为使变工组能经常保持,农业变工最好要与副业结合起来,这样农副业的互助合作,最易巩固发展。”

   “为着保证农业生产的顺利发展,我们必须改造农村的贸易机构和金融机构。旧中国的地主经济是与封建性的商业高利贷资本结合着的,他们通过运销农产,调剂信用,而对农民进行封建性的剥削。现在这种封建性的商业高利贷资本,已在几年来的减租减息中,或在最近的土地改革中销声匿迹。我们必须改造旧的贸易、金融机构,重建新的贸易金融机构,因为运销农产和调剂信用,仍为农业生产发展之所必需。”[35]

   19478月召开的全国土地会议,专门讨论了土地改革后如何促进农业生产的问题。董必武在会上做了题为《土地改革后的农业生产和负担问题》的报告,提出了发展农业生产的13项政策、措施。

   1948725,新华社发表社论《把解放区的农业生产提高一步》,社论提出:为了提高解放区的农业生产,应该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是要针对土地改革后所产生的新情况,解决一些有关农业生产的政策问题。这是开展农业生产运动的前提条件。这些问题是:(一)确定地权。……(二)凡是在土地改革过程中曾经发生而尚未纠正的偏向,必须认真地、适当地、并尽可能迅速地加以纠正。……(三)命令允许雇佣劳动(包括请长工、短工等)的继续存在。”(四)允许土地出租,租额由主佃双方自由约定。(五)明令保护废除高利贷以后的各阶级、阶层的私人自由借贷,利率在政府未统一规定前由借贷双方自由议定。(六)调整农业税负担标准,切实改善战勤制度。

   “第二个方面,就是要在现有的基础上提高农业生产技术。这是提高农业生产力的必要条件。”

   “第三个方面,就是要组织农村人民的合作互助。……根据过去经验和目前状况,组织合作互助,第一,必须是自愿结合的。……第二,必须是平等互利,等价交换的。……第三,一切劳动人民都可以成为组织合作互助的对象。农民与农民之间的合作互助,固应提倡;转向劳动的旧地主参加农民的合作互助,也是允许的;组织中农和贫雇农的互助,尤其重要。”[36]

   上述政策中,尤其是允许原来的地主富农参加互助合作,是过去政策中所没有的,在1951年以后被禁止或受到严格限制。

   针对土改后农村存在的汪洋大海般的小生产者,1948年底,薄一波在传达九月政治局扩大会议精神、阐述新民主主义总方针时说:

   “小商品经济每日每时大量地产生资本主义,站在共产主义的立场上是要消灭它,但在新民主主义领导下应采用团结教育改造的方针,使之走向社会主义,这是要经过长期的教育与斗争过程(教育即斗争)。

   对小生产者(主要是农民)要巩固其私有权,使其积极生产发家致富(不是发财致富),巩固与发展的目的是为了消灭它,改造小生产者最后为的消灭小生产者,而改造的工作是长期的艰苦的工作。

1经过许多步骤,国家供给机器由农民乐于使用(从经验中得到),切不可急性病。

2等价交换按劳取值结果,虽发生贫富不齐,但与旧社会不同,不是极少数人富(宝塔式),而是多数上升。

3不可强迫命令,集体或独立生产完全自由。

   小商品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争取领导权,无产阶级有土改,农民本身是劳动者,好争取,但小生产者想赚钱有或多或少的投机性,便于资本家争取,因对抗国家的管理须要严防。对于小生产者团结但其中也有斗争,因其本质是小生产者,小生产者原有无组织、散漫、动摇、极端自私狭隘等缺点,与无产阶级或多或少是对抗的,因此无产阶级更要加强纪律性、坚定性,不为小生产者所动摇,才能避免变质。”[37]

   五、关于教育农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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