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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在我国农村的运行模式
发布时间: 2010-07-29    作者:薛少林    来源:《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 201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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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语云:不破不立。这是中国人熟悉的逻辑,所谓旧的不去,新的不来,“不把这种东西打倒,什么新文化都是建立不起来的。不破不立,不塞不流,不止不行”。在实践中我们习惯了将破作为立的前提,至于立,推倒以后再说。推倒一切旧东西,固然可以为新事物的出现提供前所未有的宽松环境,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推倒与建设总是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在这种时候最容易出现问题,对此,我们往往缺乏考虑。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农村法治建设就面临着破与立的问题,基层法官作为农村法治建设的具体实施者,必然在乡土规则与国家法的破与立之间面临着困惑与抉择。

一、破与立之间:乡土规则与国家法的冲突

乡土规则是建立在血缘与地缘关系基础上、为乡土社会成员所普遍遵守的行动习惯或行为模式。由于乡土规则的产生是建立在血缘与地缘关系基础上的,这就注定了乡土规则从产生开始便具有保守性,即对外来制度的排异性。

()乡土规则与国家法的冲突程度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以构建现代法治为目标的农村法治建设与具有排异性的乡土规则发生了明显的冲突。不仅如此,这种冲突正随着农村法治建设的深入而加剧,其激烈程度远超乎我们的想象。我们知道,妨害公务罪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犯罪行为,其所侵犯的是国家正常的法治秩序,而涉农妨害公务案件是农民违反国家法定秩序最为激烈的一种形式。对此类案件的了解,在一定程度上将有助于我们理解乡土规则与国家法的冲突程度。为此,笔者曾对某市2000-2006年全市妨害公务罪案件进行了统计和分析:2000-2006年全市共审结妨害公务罪案件169件.其中涉农妨害公务案件共143件,占84.62%;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市辖区共发生涉农妨害公务案件14件,占8.28%,而城市化程度较差的县共发生涉农妨害公务案件155件,占91.72%:涉农妨害公务案件数呈上升趋势。从以上的统计数据我们发现,涉农妨害公务案件所占的比例是相当惊人的,一向被我们认为“胆小怕事”的农民正充当着妨害公务犯罪的“主力军”,这也提醒我们必须及时着手解决乡土规则与国家法的冲突问题。

(二)乡土规则与国家法的冲突类型

若用具有强制性和统一性特征的国家法去调整充满“乡土气息”的农村社会,则乡土规则与国家法的冲突便无可避免。例如,在一些比较落后的乡土农村,在婚姻家庭方面,至今仍有抢婚、包办婚、买卖婚、换亲转亲等做法,妇女甚至没有继承权,这显然与国家婚姻法的原则与规定大相径庭,是国家法所不容许的。在债权债务方面,有些乡土规则允许债权人可以任意处分欠债不还者的牲畜乃至房屋,以此作为清偿手段。再如,

 

 

在处理纠纷的机制和程序方面,有些乡土规则为刑事案件的“私了”提供了依据,而处罚形式以罚款、罚物、开除村籍、肉刑、游街示众为基本形式,表现为损害名誉、人身伤害、累及无辜等,这也与国家制定法的处罚方式相违背。概言之,乡土规则与国家法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类型:

1.“合礼不合法”的冲突类型

所谓“合礼不合法”,是指合于乡土规则或乡土传统却违背国家法律的行为。笔者拟从下面一个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被告人林某,男,初中文化,农民。200644上午,被告人林某发现陈某东与其妻陈某花有不正当关系,便殴打陈某花并威逼其协助捉奸,同时准备了锄头柄、铁锤、绳子、照相机等工具,想待捉奸后将陈某东捆绑示众。当晚7时许,被告人林某趁陈某花和陈某东在三斗田园一大石头处发生性关系时将陈某东抓获,欲待次日将二人在村里示众。后经双方讨价还价,由陈某东赔偿被告人林某人民币100万元私了此事。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人民币1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并进行相应的量刑。

这个案件发生后,被告人林某所在村落的许多村民联名到当地法院“喊冤”。笔者曾接待过其中一位村民代表,通过与他的交谈,笔者发现无论如何向他解释有关法律规定,他都固执地认为被告人林某将通奸者游街示众并索要赔偿的行为是正当的。但现在通奸者没有罪,反而“被入睡了老婆”的被告人林某却有罪,这样做法院是在保护“坏人”,显然是不“公道”的。按照乡土规则的评价标准,被告人林某的行为是正当的和合于“礼”的,但在国家法的评价体系中,这种行为显然是违法的。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敲诈罪名成立是正确的,甚至从理论上说,这种判决对于农村法治建设是有益的,因为只有破坏掉农村的“陋习”才能实现农村法治的现代化。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这样的判决对于乡土规则仍盛行的乡土社会来说,是使农民更乐意用现代法律手段来解决今后的纠纷,还是使他们更疏远法治?那位村民代表给了我们答案,他告诉笔者,如果被告人林某被判有罪,那么他会对法院很“失望”,我想这种“失望”包含着对现代法治的拒绝和不信任。

2.“合法不合礼”的冲突类型

所谓“合法不合礼”,是指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却违背了乡土规则或乡土传统。这是乡土规则与国家法的另外一种状态,笔者拟以另一个案例来论述这个问题:

原告罗某珍,女,初中文化,农民。被告罗某发,男,初中文化,农民,系原告的大哥。原告罗某珍与被告罗某发系兄妹,自2005年其父亲去世后,因遗产分配发生纠纷。本案中,原告罗某珍起诉其兄被告罗某发,要求分配父亲遗留下来的一处房产,另外法院查明,原被告有一妹妹罗某红,但其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愿意遵守乡土传统,放弃继承该房产。本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原被告各得该房产的二分之一。

本案是在乡土社会中时常发生的遗产纠纷,但它的特殊性在于女性要求成为继承父母遗产的主体。根据乡土规则或传统,女性是不能够继承父母遗产的,但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儿子与女儿在继承父母遗产上具有相同的权利,于是乡土规则与国家法之间“合法不合礼”的冲突产生了。无论是“合礼不合法”还是“合法不合礼”,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都体现了乡土规则对国家法的屈从,本案中法院做出的判决也不例外,但关键问题不在案内而在案外,即原被告对这个“合法不合礼”判决的执行情况,事后通过我们了解,被告并没有履行法院的判决,而原告也追于村里的舆论压力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们设身处地为原告做一个分析,如果她坚持要兑现法院的判决,那么她则可能站到整个社区的对立面上,这个代价显然过于高昂,于是出现了虽然打赢了官司却放弃了执行的结果。这样的结果反映出乡土规则在与国家法的冲突中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么“无力”,事实上,它正通过其特有的方式,例如乡土舆论等对国家法的施行产生重大的影响,其既可能成为国家法施行的“润滑剂”也可能成为“绊脚石”,这正如一位学者所说:“任何一个当权者都不可能长时间地实施与当时当地的社会需要背道而驰的规则或安排。”最后我们回过头来再看原被告的妹妹罗某红当初放弃继承的选择,就仿佛具有了对乡土规则某种的“先见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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