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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体法治到程序法治:我国法治路径研究的新进展
发布时间: 2009-12-18    作者:王永杰    来源:国史网 200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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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当前依法治国,应从单纯强调实体法治转向程序法治并重。实体法治与程序法治并重是对法治路径认识的深化,程序法治的基本内涵与价值表明程序法治具有优越性。程序法治的基本问题关乎法治的基本目标。应当强化程序法治的思想意识,通过程序公正来保障社会公正与和谐。程序法治是法治应有之义,实施程序法治必须树立程序理念,建立科学正当的程序法律制度。在程序法治建设中.尤其应当关注刑事程序的法治化。

  [关键词]实体法治;程序法治;刑事程序法治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8273(2009)06-0052-04

  一、实体法治与程序法治并重:对法治路径认识的深化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并已载入我国宪法。由于法治的关键在于限制公权力的滥用,而制约权力则主要靠制度和程序,因此,在推进依法治国方略问题上,必须高度重视程序的价值。在现代法治国家,程序法具有重要地位。程序的作用在于将国家权力的行使纳入确定的轨道.在于使权力运作保持理性并适度,同时也使公民能够建立起对权力行使的合理预期和适当监督,从而达到限制恣意、规制权力、保障权利的目的。近年来,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如果没有正当程序的保证,实体正义实际上是无法实现的。要建设民主法治社会,就必须树立程序正义的观念,必须坚持实体法治与程序法治并重的立场,从而改变以往仅仅侧重于实体法治的片面观念。

  改革开放以来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我国法学界的注意力往往集中于实体法治问题。这不仅符合我国学者的学术传统.也符合我国的社会传统,更符合社会环境和国家意志的现实特质。法治可分为实体法治和程序法治。实体法治是指通过建构权利义务的配置为核心的实体法律制度来实现国家法治目标的模式,它强调法律的功能主义和制度建构价值.注重国家、社会、市场和个人之间的权利安排.以利益调整为重心,以结果公正为导向。实体法治侧重立法和行政权威的作用,弱化司法。

  但是,20世纪末,我国掀起了一场司法程序运行体制改革的热潮。学界从程序技术层面的完善到司法理念的更新等方面提出了诸多新的见解,不仅重视了对法律程序的研究.而且对法律程序的观念发生重大转变。表现为法律程序概念所指范围扩大;在法律程序价值问题上由程序工具主义立场转变为认同和强调程序的独立性质、地位和独特价值;对程序功能的理解由仅限于发现实体真实、惩罚犯罪、解决纠纷以保证效率、安全和秩序等方面,转向强调程序承载着对于法治、民主、自由、人权、正义等价值目标的功能意义。程序具有独立于实体的自身内在价值,已为理论和实践所证明。一般认为,法律程序具有和平、参与、自愿、公平、及时、人道、理性、正统、安全等独立价值。总体而言,这些价值内容均从不同的角度体现了安全和平、公平正义、经济高效的价值取向,这与依法治国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

  二、程序法治的基本内涵与价值表明程序法治具有优越性

  程序法治是相对于实体法治的一个概念,是当代各国实行法治的基本标志。程序法治的基本内涵与价值表明程序法治具有优越性。

  ()程序法治的基本内涵

  程序法治是指通过建构和完善程序法律制度来实现国家法治目标的模式,它强调法律的理性主义和自由价值,尊重以自由为基础的个体之间的平等、理性以及个人的价值和尊严.以程序过程为重心,注重博弈,强化司法的作用。它要求国家权力必须在作为民意代表的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否则无效:同时。要求除非事先经过依据调整司法程序的既定规则进行的审判,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财产或者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概言之.程序法治具有两大基本特征:第一,程序法治以程序法律制度存在为前提。程序法律制度包括具体的程序法律和程序性原则建构的制度.程序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主要体现在成文法系国家;程序性原则如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美国宪法修正案所确定的正当程序原则.主要体现在判例法系国家。程序法律和程序性原则是实施程序法治的前提。即使拥有良法,但正如孟子所说的“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只是静态的应然的权利义务,而只有通过程序才能将应然的权利义务转化为实然的权利义务,把各种静态的法律制度和原则运用于社会生活.使之成为动态法律的桥梁。第二,程序法治的核心是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就是要实施和实现正当的法律程序。程序法治必须存在程序法律制度,但有程序法律制度不一定就能实现法律正义,因为法律程序本身可能不具备体现内在正义的价值内容。我们说要重视法律程序,其前提是指正当的法律程序。程序正义具有独立的价值。

  ()程序法治的基本价值

  概言之.实施程序法治的意义有三:

  第一,程序法治有利于民主程序的建立,抑制权力的恣意行使。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必须推进民主程序化,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民主政治的程序化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一个特征和体现.法律则是程序民主建设的根本保障。

  第二,程序法治有利于促进社会公正。实体法治涉及社会利益的分配、社会矛盾的解决。由于这类问题的彻底解决超越了特定社会阶段人们的智慧和能力,因而通过实体法治体现的实体公正的实现只能是相对意义上的实现。程序法治以保障人的尊严和自由为中心,通过程序机会的均等性、程序的过程性和交涉性、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性,既让人们看见实体公正的实现.也在一定程度上吸纳社会的不满、实现社会的人文关怀以弥补实体公正的不足.更容易使当事人对司法者和执法者信任和对处理结果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认可。程序规则不仅可以弥补实体规则的不足,还可以纠正实体规则的偏失,即通过法律解释学的原理与方法对某一规则进行扩张、限制等重新解释,以使原有规范符合公平正义理念。程序法治正是通过在绝对意义上保证程序公正的实现以实现实体公正,从而在总体上实现社会公正。

  第三,程序法治有利于加强权利的保护。当今各国宪法在规定国家权力的同时.也成了公民权利保护的大宪章。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则为人类提供了普遍的人权保护准则,人权的保护上升到了公理性高度。我国长期以来的传统都是对权利保护的忽视,其中重要原因在于许多程序理念的缺失.在现实中重实体轻程序。因此,坚持程序法治.以程序为本位,有助于通过正当程序的理念来改善现今司法、执法过程中的权利缺失现状.重视人权的保护。只有正当程序实现了.更高层次、更宽层面、更深程度的全面正义的法治模式才会有前提和基础。

  由于和谐社会首先应是法治社会,实行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而法治的制度基础是程序法治,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语境下,程序法治是实现和谐社会的主要途径和重要表现,具有很大的优越性。

  三、程序法治的基本问题关乎法治的基本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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