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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泽林:人大代表视察制度的发展历程与经验启示
发布时间: 2025-07-22    作者:庄泽林    来源:当代中国史研究 202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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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人大代表视察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创设的,建立于一届全国人大,经历了70多年的发展历程,成为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缩影。人大代表视察丰富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具体形式,既是闭会期间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重要方式,是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意见的重要渠道,也是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和支持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实践。人大代表视察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内涵不断拓展、形式更为多样,并与专题调研有机结合起来。70多年的历史发展历程表明,只有秉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初心,加强人大代表调研视察的成果转化和运用,推进调研视察与人大常委会重点工作深度融合,提升调研视察的法治化水平,才能彰显人民民主价值,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人大代表视察;《代表法》;全过程人民民主;历史沿革;经验启示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建立70多年。70多年来,人大代表视察制度初步建立、恢复发展、巩固完善的发展历程,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和发展的过程相伴而行,成为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缩影。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丰富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的时代命题,为充分激发人大代表视察制度功效、更好发挥代表作用提供了重要遵循。作为联系人民群众的最早形式和经典方式,人大代表视察制度是中国共产党进行的顶层制度设计,此后不断加以改进,经历了长期发展、接续奋斗、内生演进的历史过程。梳理人大代表视察制度的发展历史,挖掘人大代表工作的制度性成果,对于坚定制度自信、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有关人大代表视察制度的研究比较零散,大部分停留在就事论事的报道层面,缺乏深入性挖掘、系统性提炼以及学术性概括。本文拟在阐释人大代表视察制度所蕴含民主功能的法理基础上,挖掘其历史沿革的延续性和整体性,揭示其对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价值,提炼守正创新、面向未来的规律性认识,以期为增强人大代表履职能力、发挥其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重要作用提供理论支撑。 
  一、人大代表视察制度的理论基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人大代表视察是人大代表重要的履职方式和活动形式,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探索创造,拓宽了民主民意表达渠道,扩大了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形式,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现实地体现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成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展现了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从人民民主理论审视之,人大代表视察从多方面体现了民主价值、功能和作用。 
  闭会期间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重要方式  人大代表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代表履职包括在本级人大会议召开期间和闭会期间的活动两大部分。其中,人大代表视察是闭会期间代表依法履职的重要方式,也是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活动方式,有效保证代表履职的经常化、制度化。在闭会期间,代表聚焦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人大会议的重要议题,了解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宪法与法律的实施情况以及对人大决议、决定等贯彻执行情况,依法反映在相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参加大会审议相关议案和报告做准备,从而在人大会议上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议意见,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有效助推在决策、执行、监督、落实各个环节中都能听到人民的声音。1955年5月16日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到各地视察工作的通知》道出了这一制度的真谛:“代表们定期下去视察工作,应该成为党和国家领导机关联系群众、调查研究的一种工作制度”。 
  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意见的重要渠道  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也是做好各项工作的“生命线”。人大代表视察作为人大闭会期间联系人民群众最早的形式,具有扎根人民、服务人民的旺盛生命力。通过视察,人大代表深入基层一线,掌握第一手材料,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更好地集中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忠实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行权履职。有效发挥人大代表的桥梁纽带作用,既可以把国家大政方针贯彻下去、落到实处,又可以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反映上来、推动解决,充分吸纳民意、汇集民智,更好地保证人大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期望:“要充分发挥来自人民、扎根人民的特点优势,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当好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最大限度调动积极因素、化解消极因素,展现新时代人大代表的风采”。 
  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和支持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实践  人大代表视察的关键功能,兼具调研和监督双重性质,既能够紧扣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依法汇聚和反馈人民群众意见,又能够寓监督于支持之中,协助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督促“一府一委两院”改进工作、转变作风,修正错误、纠正偏差。探究新中国成立初期设计人大代表视察制度的本意,除了“能够集中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从而能够正确及时地解决国家和地方的主要的和重大的问题,并便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外;“中央认为,采用这种方法的最大好处,还在于它能够对于各级党和国家机关的工作起一种非常有益的鞭策和推动的作用”。1955年10月,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提议:“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市人大代表,一起作一个月的视察”,“视察可以了解情况,可以联系群众,对立法、行政工作,对法院、检察院等方面的工作,都有很大好处”。1956年7月21日,周恩来在中共上海市第一次代表大会上指出:“我们的人大代表,还有政协委员,每年应有两次到人民中去直接视察工作。他们可以从与政府不同的角度去接触广大人民,接触实际,看我们的工作是否做得恰当,做错了没有,有什么缺点,有什么偏差”。9月15日,刘少奇在中共八大所作的政治报告中明确提出:“应当加强人民代表的视察工作,以便广泛地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并且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于政府工作的检查、批评和讨论”。可见,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发挥监督和制约的功能、推动国家权力依法规范行使,是人大代表视察制度的重要内容和独特优势。 
  二、人大代表视察制度的历史发展 
  人大代表视察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创设的重要制度之一,创立于一届全国人大,曾一度陷入停滞状态,改革开放后得到恢复和发展,并在七届全国人大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期间开始与代表专题调研有机结合。进入新时代,人大代表视察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纵观人大代表视察制度的沿革,视察主体范围逐步从全国人大代表延伸到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视察工作从全国人大拓展到地方各级人大,在密切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监督和支持国家机关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一个侧面展现出在党的领导下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生机和成果。 
  (一)人大代表视察制度的初步建立及主要特点 
  人大代表视察缘起于1954年10月16日举行的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治中在他提出的一项书面意见中主张:“每位常委都要出去视察,了解地方情况,听取群众意见。”这项建议是送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彭真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刘少奇的。后来,“毛主席看到了,很是赞赏,并提出把参加视察的范围扩大到全国人大代表”。1955年5月16日,《中共中央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到各地视察工作的通知》下发,这是第一个关于人大代表视察的指导性文件,具有里程碑意义。同月18日,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出发视察工作问题的通知》,标志着人大代表视察工作的开端。 
  视察主体扩展到省级人大代表  1955年7月,在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青海省代表组提出将全国人大代表及省(市)、州、县(市)人大代表视察工作定为一项经常性制度”。该建议被大会列为第二号提案,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理。8月6日,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视察工作的决定》,对代表视察的时间、地点、方法、步骤、费用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部署,成为代表视察工作的首个法律文件。从此,人大代表视察在一届全国人大期间被确定为一项经常性、具体性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步运转起来。由于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虽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但地方人大常委会并没有同时设立,客观上缺乏组织代表经常性活动的常设机关,而且,考虑到基层代表绝大多数是直接参加生产的工人、农民,或者是县、市干部和教员,经常和基层干部发生联系,因此,当时视察主体确定为全国人大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 
  视察形式主要是统一组织的集中视察  一届全国人大期间的代表视察工作,在中共中央统一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安排下有序开展。视察时间上,“一般为两三个星期到一个月,实在没有时间的,出去视察三五天也比不出去视察好”;视察频次上,“每年一般地应该视察两次,时间以春耕以后和秋收以后为好”;视察重点上,“在城市中主要是粮食和建设等方面的问题,特别是浪费问题,在乡村中主要是粮食统购统销、社会治安、农业生产和互助合作等问题”;视察准备上,“各地对于代表们的视察工作,应尽可能给以各种工作上的便利”,“当代表们在各地开始视察前,当地的人民委员会应当邀集他们开会,由党政负责同志就粮食、治安等当前的主要问题及他们所提出或所需要了解的其他问题向他们作一次介绍”;视察结果上,“关于视察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和代表们对工作的意见,望及时报告中央”。为了搞好视察工作,彭真“多次在常委会会议上报告代表视察工作的组织和进展情况,作有关决定的说明,对视察工作作出具体部署”。 
  秉持实事求是、简单朴素的工作作风  《中共中央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到各地视察工作的通知》对视察工作提出了要求,规定:各地对于代表们的视察工作,“在生活招待方面要热忱和朴素,务须注意不要铺张浪费,不要举行专门的欢迎宴会和晚会”;“各级党政领导同志和一般干部应该用诚恳、谦虚的态度,欢迎他们对各种工作提出批评和意见,不要怕民主人士发现、挑剔我们工作中的错误和缺点,不要怕麻烦”,“对于他们提出的批评和意见,凡是正确的应该采纳,不正确的也应该耐心地倾听,让他们提出来,然后平心静气地向他们加以解释或作适当的批驳”;在选择视察地区和对象时,“应该分别选择比较好的、比较坏的和中等的三种不同的类型给代表们看。要使代表能够真正实地进行考察”。视察工作所需的费用分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省级人民委员会报销,一律不得增加地方负担。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在视察工作中严格遵守了这些规定。例如,针对视察时的开支,黄炎培、陈叔通代表提出“一定要吃自己的”。“这次主席说不要太苦了,由国家统一报销好了。政协常委许广平当场建议在‘统一开支’前加上‘在节约的原则下’,得到了大家的一致赞同”。可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艰苦朴素的工作作风一直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优良传统,且在人大代表视察工作中继续发扬光大。 
  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合视察机制  1955年10月,在最高国务会议上经毛泽东提议,“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市人大代表,一起作一个月的视察”。为了落实这一提议,11月,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政协关于1955年秋收后视察工作的通知》。同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进行了联合视察”。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组织起来深入一线进行联合视察,足迹遍布27个省、市、自治区。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政协副主席宋庆龄,于11月28日至12月3日到云南昆明进行了6天的视察,“先听取了中共云南省委和省人民委员会(即省政府)的工作汇报,然后视察了三个粮仓、一个民族乡、一个农村生产合作社、一个街道、一个手工业合作社、两个保育院,写出了《视察云南省工作的报告》”,提出了“云南省的卫生工作还需要加强”的意见。据统计,1955年11月中旬至1956年1月上旬,全国人大代表487人、全国政协委员204人参加了这次视察活动,形成了214份视察报告,约计180万字,“这些报告多数是代表和委员联名写的”。1957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55次会议与全国政协常委会40次会议举行联席会议,确定了1957年上半年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进行联合视察的问题”,“经过一个月左右视察,代表、委员们陆续写出视察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全国政协秘书处从视察报告中辑录提出的问题和意见950条,编成了一本《汇辑(摘要)》。这本材料按工业、商业、公私合营工商业等分成24类,每类再分若干细项,然后分送人大和政协的各位常务委员及有关部门、地方研究参考”。 
  20世纪50年代,人大代表视察工作的开展,起到了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督促领导机关和干部改进工作、克服官僚主义的作用,彰显出这一制度的生机活力。由于“大跃进”“反右倾”以及“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六七十年代人大代表视察工作陷入停滞状态。 
  (二)人大代表视察制度的恢复发展和规范化建设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着重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在此历史背景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推进国家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恢复运行和巩固完善,1985年12月23日,经中共中央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关于改进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办法的意见》。1987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关于全国人大代表持视察证视察的意见》。人大代表视察工作得到恢复并进一步发展。 
  集中视察与持证视察、专题视察相结合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总结一些地方组织代表视察的经验,在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意见的基础上,探索恢复和改进人大代表视察制度,并有了新的发展。《关于改进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办法的意见》要求:“将集中统一组织代表视察逐步改为分散的、经常的和必要的集中相结合的视察。根据改进后的视察办法,全国人大代表一般在其工作、居住的地、市范围内就地进行经常性的视察活动”。把集中组织代表视察逐步改为分散的、经常的视察,便于代表深入基层,直接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更好地发挥代表的作用。“代表可以根据自己熟悉的或想了解的情况,自行确定视察的具体内容、单位和日期。可以个人单独视察,也可以两、三个人或几个人一起视察。根据代表的要求和工作需要,也可以对一些重大问题组织集中视察或专题视察。为了便于代表进行视察等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人大代表较多的城市可以组成代表组,同当地人大常委会一起安排和组织视察活动”。1986年二三月间,“按照上述办法组织全国人大代表进行了视察。代表们反映,这次视察办法的改进,有助于更加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实际情况,在全国人大开会审议议案时更有发言权了,今后视察要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由于代表们对选定的题目比较熟悉,对被视察单位的工作提出的意见比较中肯,因此受到被视察单位的欢迎。 
  了解宪法和法律实施以及中心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成为视察工作重点  人大代表视察内容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展开。这一时期人大代表视察的内容主要是“了解宪法和法律、国民经济计划、预算和经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的贯彻执行情况,直接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20世纪八九十年代,全国人大代表聚焦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发展沿海经济、搞活企业、推进教育事业、普法教育、土地管理等重大政策和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深入调研视察,并提出许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例如,1991年初,部分在沪的全国人大代表视察了十几家上海国营大中型企业,发现“不少企业市场意识比较差”,为此“代表们建议,企业生产要搞活,必须十分重视销售问题,通过市场信息的反馈,不断调整产品、提高质量以适应日新月异变化着的市场要求”。代表们的真知灼见,给企业走出困境带来了希望。 
  县级以上代表视察实现有法可依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一致通过了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明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为闭会期间组织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代表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1992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代表法》,将多年来各级代表视察的成熟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通过“统一安排”和“联系安排”进行视察两种形式,即“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根据《代表法》以及修正的《地方组织法》,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本级人大代表视察办法,各级人大代表视察活动日益活跃,在调查研究、发现问题、督促改进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199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组织在京全国人大代表开展集中视察,“视察活动开始之前,布赫、彭珮云、成思危副委员长和170余名在京人大代表听取国家经贸委关于企业改革的情况;财政部关于1998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农业部关于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情况;北京市政府关于北京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情况的汇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汇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情况的报告”。“参加集中视察的代表们深入首钢总公司、通州区宋庄镇翟里村、地铁复八线、市劳动局职业介绍中心等17个北京基层单位进行视察”。之后,“参加集中视察的代表们赴山东省潍坊市、威海市的19个基层单位视察”。 
  (三)人大代表视察与专题调研的有机结合以及常态化建设 
  21世纪,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发展阶段。2004年9月,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依法履行人民代表大会职能、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起草了相关意见稿。2005年5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视察和专题调研是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活动的重要形式”,要“改进和加强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工作”“密切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紧密结合起来,人大代表视察制度驶入法治化建设快车道。 
  代表视察与专题调研有机结合  《若干意见》对加强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工作提出了要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代表于每年年末进行一次集中视察,时间为一周左右。视察应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有目的、有准备地进行。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真实情况,增强视察的实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将代表在视察过程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整理,交由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后答复代表,并将代表视察的情况汇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代表在视察中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代表于每年年中进行一次专题调研,时间为一周左右。专题调研的题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也可以由代表根据国家工作的大局和实际情况确定。专题调研结束后,应形成调查报告,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研究处理”。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的目的都是为了让代表了解情况,为开好会议和审议好各项议题做好准备等,但在侧重点、选题、开展时机、组织方式、活动成果上有所不同。在表述上,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一般可以合称为代表调研视察,体现了两者互为支持、相辅相成的内在联系,反映出代表履职方式不断丰富。 
  每年组织代表调研视察成为惯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精神,2005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国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关于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的若干意见》5个相关工作文件,作为具体落实《若干意见》的工作措施,健全了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各项具体制度,并对代表调研视察工作的运行机制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增强代表活动的实效,组织代表就‘十一五’规划编制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集中视察,并针对执法检查、代表议案和建议、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先后组织了1500多名代表参加专题调研,共提交调研报告170多篇”。2005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每年都会印发组织开展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的相关通知,这已成为惯例。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组织港澳代表到内地调研视察工作也走向机制化、常态化。 
  加强代表调研视察的履职规范和纪律要求  《若干意见》等文件明确“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要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别开来,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职业活动。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代表对涉及个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对代表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检举等信件和当面反映的有关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由有关机关、组织负责答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加强督办工作。代表个人不得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相关条款也体现了这些纪律要求。 
  形成报告转交、处理和反馈的完整闭环  为了落实2006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和2010年第二次修正的《代表法》,代表调研视察的组织方式、成果运用及反馈机制不断完善,形成了科学完备的法定程序。《监督法》第十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这一条款一直沿用至今。2010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其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这样就形成了人大代表视察活动的完整工作闭环,一大批调研成果在代表议案和建议中得到体现,为中央和地方相关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 
  (四)人大代表调研视察巩固发展、守正创新 
  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就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推动人大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2015年6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拓宽代表联系群众的方式和渠道,通过调研、视察、走访、直接联系选民、代表接待日、主题活动等方式,畅通社情民意表达和反映渠道”;要“依法保障人大代表活动经费”。2021年10月,中共中央首次召开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明确提出了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指导思想、重大原则和主要工作,为我们在新征程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11月,《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印发,这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新时代人大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其中对有序开展和规范代表调研视察、深入了解和反映群众诉求提出了明确要求。 
  调研视察主体覆盖到乡镇人大代表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部署要求,推进代表调研视察全面覆盖到乡镇组织,融入基层治理现代化。2015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代表法》《地方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其中,增加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等内容,推动了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调研视察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例如,同年9月,“部分省、县、镇人大代表联合视察组一行30人亲临志仲镇视察”。 
  有序开展和规范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调研视察  2019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委员长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国人大代表工作的具体措施》,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全国人大代表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进行考察、视察;组织代表跨本行政区域活动或随团出访,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请示,这加强了对代表视察活动的统一安排。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8389人次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和集中视察,形成497篇专题调研报告。有序开展和规范代表跨原选举单位调研视察。组织香港、澳门、台湾、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代表赴有关省(区、市)开展调研视察”。例如,20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开展跨行政区域调研视察,山东、河南部分代表围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情况”开展跨行政区域调研视察,四川、重庆部分代表围绕“加快推进川渝能源保障一体化建设,高水平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协调发展”开展跨行政区域调研视察,实现视察活动有序开展。 
  稳中求进推动调研视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2023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的决定,明确其主要职责包括承担代表集中视察、专题调研、联系群众有关制度制定和指导协调工作等。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设立代表工作委员会为契机,深化和拓展代表工作,“组建全国人大代表小组,鼓励代表通过参加代表小组、代表家站活动等方式,倾听和反映群众的意愿呼声。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集中视察,组织香港、澳门、台湾代表赴广东、甘肃、天津、浙江、福建等地视察调研,组织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围绕推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加快长江上游航运能力建设等开展跨区域调研”。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会同12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组织267名全国人大代表开展湿地保护法实施情况专题调研”,在执法检查的各环节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将执法检查与议案建议办理有机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会同8个省级人大常委会组织207名全国人大代表开展种子法实施情况专题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增强执法检查针对性和实效性。2025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代表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在现有代表视察有关要求的基础上,明确代表参加专题调研活动时,也可以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修正草案第十五条)”。通过法治方式保证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三、坚持和发展人大代表视察制度的经验启示 
  70多年来的人大代表视察制度建设,经历了从粗疏到精细、从探索到规范、从零散到系统的过程,构筑起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履职、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展现出其扎根人民群众、反映社情民意的持久活力。2021年10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要丰富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拓宽联系渠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人大代表“要充分发挥来自人民、扎根人民的特点优势,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当好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为推进代表调研视察守正创新、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提供了科学指引。新时代新征程,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以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目标,主动适应民主发展、法治进步的形势任务,系统总结和长期坚持代表调研视察工作的重要经验,与时俱进和加强新时代代表调研视察工作,架起联系人民群众的“连心桥”,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重要作用,把人大工作建立在坚实的民意基础之上。 
  秉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初心,加强代表调研视察的成果转化和运用  坚守“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政治初衷,突出参与监督公权力运行的基本定位,通过调研视察努力把情况摸清、把问题找准、把对策提实,坚决防止调研视察走马观花、流于形式,切实督促国家机关不断改进工作、转变作风、克服官僚主义,保证国家权力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依法维护,这是人大代表视察工作的宝贵经验和面向未来的力量源泉。《代表法》规定:代表按规定进行视察时,“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被视察单位来讲,应当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视察活动,做到不回避问题、不敷衍代表,实事求是汇报工作,虚心接受代表监督、人民监督。对被视察单位存在的实际困难,代表可以如实反映,引起有关方面关注。这有利于充分发挥有序了解和检查政府工作的正向功能。同时,要着眼增强人大监督实效,注重代表调研视察成果的转化和运用,通过调研视察形成的报告或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在闭会期间以代表建议的形式提出,与大会期间代表建议办理的相关要求同等对待,相关承办单位认真研究并及时答复反馈,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加强全过程的跟踪督办,推动一件件代表建议转化为看得见、摸得着的民生福祉。 
  聚焦发展大局,推进代表调研视察与人大常委会重点工作深度融合  代表调研视察是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调研制度、监督制度紧密关联,是提升人大监督水平、筑牢人大工作民意根基的有力抓手。70多年的发展史证明,只有善于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思考问题,紧跟中共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紧贴人民群众所思所盼,与时代主题同轴运转、与改革发展同心同向,才能保证代表调研视察的正确方向,不断增强工作活力。要树立“观大势、谋全局”的思维方法,结合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好选题,全面了解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相关情况,在深入调研、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结合代表履职实际和专业特长,善于通过调研视察发现具有共性、普遍性的突出问题,并从健全法律制度、完善政策举措的角度提出更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加强对代表建议的综合分析,提炼蕴含其中的民意民智和深层次全局性问题,充分吸纳到相关法律和政策文件的制定和落实中,更好地推动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进一步推进代表调研视察与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重点工作紧密结合,做到同题共答、同向发力,在融入党和国家发展大局、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中担当作为。比如,针对人工智能、数字经济、大数据、自动驾驶、低空经济、深海科技等新兴领域,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前瞻性思考,在产业促进与规制、技术颠覆与规则重构等方面,积极提出有价值的立法建议。 
  持续加强法治建设,提升代表调研视察的制度化水平  法治是民主的重要保障,有利于促进民主政治的平稳运行。70多年来,人大代表视察制度在法治保障中不断积累经验,逐步发展成熟,每次相关立法修法都把鲜活实践经验加以固化、上升为法律制度。瞄准人大代表履职活动日益丰富的新情况新趋势,把代表调研视察这一传统的履职方式与近年来参加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活动等新兴履职方式结合起来,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深化和改革创新,依法丰富和拓展闭会期间代表履职方式和活动形式,做到实践每前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跟进一步。注重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结合地方实际,对《代表法》有关规定予以细化,对需要改革创新的事项积极探索,形成可操作、有特色、真管用的本级代表调研视察规范性文件。例如,北京、安徽、山西、内蒙古、广西等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代表视察的地方性法规,运用法治方式形成了富有地方特色的经验做法。在此基础上,以《代表法》第四次修正为契机,进一步总结经验、选取典型、固化成果,扎实做好《代表法》贯彻实施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代表调研视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总之,只有深入群众、根植群众,人大代表视察工作才能不断汲取发展的力量,永葆生机和活力。如果脱离人民群众、缺乏实事求是精神,偏离参与监督公权力运行的基本定位,人大代表视察工作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顺应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趋势,代表履职必须在坚持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巩固好代表视察、专题调研这些联系群众的经典方式,支持好组成代表小组、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参与人大常委会重点工作等经常性履职方式,发展好参加代表家站、专业代表小组等新兴履职形式,并通过法治方式将这些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制度成果固定下来,不断丰富和发展代表的履职形式和活动方式,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代表作用的发挥,感受到民主法治就在身边。唯此,才能在法治轨道上保证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支持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专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20VHJ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庄泽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博士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25年第3期,注释从略,引用请参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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