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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1950年城市税收增长的原因
发布时间: 2017-12-05    作者:蒋贤斌 赵婷    来源:国史网 201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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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南昌市税务局为例 

  1949~1950年,新中国税收部门在城市税收方面就取得了突出成绩,最直观的表现就是在征收的税款数量上远远超过国民党政府,其中城市工商税收大幅度增长,与农业税的比重也更趋合理。(参见李予昂的《开国两年来的税务工作》(《税工研究》1951年第11、12期合刊)和刘志城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收史长编》第1部(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第21页。还有研究者指出: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所能收到的总额,是国民政府黄金时代的三倍左右”。参见陈永发的《中共建国初期的工商税收:以天津和上海为中心》(《“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005年第48期)。) 

  即使不考虑城市治理对于刚刚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人而言是一个新课题,城市税收也是城市管理中最具技术性与复杂性的工作之一,就是仅考虑以下两个具体因素,也会惊讶于上述成绩的取得:一是在税收政策上,新生的人民政府废除了国民党政府时期一些不合理的税捐;二是基层税收人员中有不少是原国民党政府的税收人员,一些新招收入职的工作人员业务还不熟练。 

  税收项目减少,税收工作人员青黄不接,但是税务部门的征税能力在短时期内却大幅度增加了。对此,国内外学者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他们分别从制度创新、税收政策和税收方法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主要有:Shaoguang Wang, “The Construction of State Extractive Capacity:Wuhan,1949~1953”(Modern China,2000),陈永发的《中共建国初期的工商税收:以天津和上海为中心》(《“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005年第48期),蒋贤斌和戚桂祥的《新中国成立初期关于税收方法的讨论》(《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9期),蒋贤斌的《“民主评议”的实施与调整——建国初期城市工商税收方法、政策研究》(《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以及台湾学者林美莉的《从自报实缴到民主评议——上海工商业税的税政转折(1949~1950)》(谢国兴主编:《改革与改造——冷战初期两岸的粮食、土地与工商业变革》,“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2010年版),等等。)不过,这些研究大都是基于全国的视角从某一个方面进行研讨的,缺少以具体的城市税务机构为个案进行较为整体的综合性研究。本文以南昌市税务局为例,从机构建构与创新、成员管理与教育以及征税方法的改革等方面进行研讨,以期解答这一问题。 

  一、统一完善机构建制,明确细化管理业务 

  相对于国民党政府税收机构体制的混乱,(国民党统治时期,政府税收业绩极其糟糕,这与它的税务体制密切相关:一方面,国民党政府实行税务分组管理,地方有一定的收税自主权,地方各级行政主管从一省省长到最底层的乡保长,或多或少都有“课税”权力,都可自订税项。各利益主体为了自身利益,纷纷设立税目进行征税。另一方面,国民党中央政府不同机构直接在地方设立派出机构进行征税。这些机构各自为政,甚至相互倾轧。参见陈永发:《中共建国初期的工商税收:以天津和上海为中心》,《“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005年第48期。)新中国成立后,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统一的税务机构,明确规定“自中央至地方共设六级税务机构”,城市税务工作统一管理,“在一个城市中,由一个税收机构统一办理征收事宜”。[1]中国人民解放军在1949年5月21日解放南昌;6月6日,成立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全面接管南昌,其中税务组接管了“原南昌国税稽征局、南昌市税捐稽征处、南昌市‘自卫’特捐查验所以及这3个单位的旧职人员”;7月5日,以上述3个单位为基础成立了南昌市人民政府税务局。[2]按当时江西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南昌市税务局设正、副局长各1人,下设秘书室、税政科、计检科、会票科(后增设人事科),各科室设科长1人、科员若干,编制人员共37人(包括炊事员2人);局下设4个税务所、1个检查站,对税务所的编制,相关部门亦有规定:“分特等、甲等、乙等、丙等四级,编制人员分别为:11、9、7、5人(均包括炊事员1名)”。[3] 

  新中国极为重视税务机构的建立与运行。1949年7月初,江西省人民政府特发布《建立税务机构立即进行征收工作的通令》,通令指出:“为了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稳定金融增加财政收入起见,特决定在已解放地区应即建立税务机构以便开展工作”,同时要求“在已解放的地区,各专署县政府,立即根据本府颁布的暂行编制表,抽调干部建立各级税务机构,首先应配备我革命干部,担任税务局正副局长,代表人民政府进行征税,至于下级人员可按需要的量选用过去有经验比较正派而进步的旧职员充任之,但在工作中应加紧领导教育,彻底革除旧作风,在未解放的地区,各专署应统一配备所属各级主要税务干部,准备能够及时接收新解放区的税务工作”。[4]南昌市税务局正是在此精神下建立的。 

  机构虽然建立起来了,但初期工作开展得却并不如意。当时负责管理江西省财政税收工作的华中局财委会还对南昌市七八月的税收工作进行了批评:“南昌、许昌等地,应是税源旺盛地区,但月收入税款仅几千万元,而沙市、武昌等地区税源相同却每月收三亿元,计相差数倍”。[5]新中国刚刚成立,百业待兴、百废待举,但相对差不多时间解放的沙市、武昌而言,却有如此大的差距,使南昌市税务局感到压力不小。 

  面对压力,南昌市税务局通过调研,找到了税收业绩不理想的主要原因:一是征税税目大幅度减少。人民政府废除了不少苛捐杂税,“自开始征税日起,即奉令将原伪政府带反动性的自卫‘特捐’查验所有附加税等(即苛杂)全部宣布取消”,而“有些税目因市场未稳定,则暂时停征”,这样的结果,“从税目上看,假定伪税目之税率为百分之百,那么,我们在解放至今税率仅占伪税目百分之三十九强(单指地方税收部分)”。税目与税率问题中央是有严格规定的,地方城市的税务部门无权变更。二是与南昌市的税源有关。解放初的南昌市为消费城市,市内工厂少,南昌市的税源主要是“以商业之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及地方上之土地房产捐屠宰为主”,其中营业税为最重。基于此,南昌市的税务工作者已认识到“我们今后如能将营业税办好,税收的大部即为我们掌握”。但是,当时营业税的征收工作面临不少困难:一是当时商户店家账册不规范,甚至大量商户店家没有正式账册,税务机关很难了解店商的真实经营情况;二是新中国刚刚成立,商店流动性很大;三是一些商户拒收缴税通知单,理由是“评议不公拒不缴税”;四是有的商户经营两种业务,却避重就轻只缴一种营业税。[6]上述造成营业税征收工作困难的四个因素中,一、二、四均是商家运营情况的实际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只能依赖于税务部门对工商业者实际运营情况的掌握。为此,税务机构的完善与创新、业务工作的细化管理以及税务人员素质的提高等工作就提上了日程。 

  真实细致地了解所管辖区域内工商业户的经营情况是做好城市征税工作的一个前提条件,1949年刚刚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就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南昌市税收工作的问题具有普遍性。新中国成立初期,管辖南昌市的中南区军政委员会财政部在综合其他城市税收管理(东北及平津)的经验之后,提出了“区段专责管理”的办法,并出台了《中南区工商业区段专责管理实施办法》,以指导所辖城市税收工作。实施办法指定专人专管划分区段,并对组建税务小组等均有详细说明:“本区各城镇税务局机关,得按辖区内工商户分配情况,结合行政区划,以三万至五万户为标准划分区段”,“每区段应指派干部二人至四人专责管理”,“于区段内按行业组织税务小组,每组以五户至十五户为原则。但行业复杂、户数零星、不便按业编组者,得按性质相近之行业混合编组,或按门牌顺序编组。税务小组除摊贩外,公营企业合作社均应参加”。对于区段专管人员,实施办法列举出8项明确职责,其最核心的内容是“调查了解该区段工商户之资本营业利润、动态,随时供给核税评税资料”。[7]南昌市税务局严格按实施办法改组完善机构,将南昌市城区划分为27个专管段,派出干部30人负责相关工作。为了适应区段专管制度,南昌市税务局对市局内部机构进行了结构性调整,在局下设3个支局:第一支局负责管理胜利路以西至抚河间的城区,第二支局负责管理中山路以南城区,第三支局负责管理中山路以北胜利路以东城区。同时,在市区外围就水陆来货要塞分设南站、北站、下沙窝等税务所及司马庙、进贤门检查站,在2个屠宰场设点专管。[2]从当时南昌市税务局划分区段专管的地图看,南昌市整个城区已进行全面的区段划分,没有死角。 

  除划分区段专责管理外,细化管理还具体表现在南昌市税务局对日常业务政策、工作方法的指导上。1950年7月,南昌市税务局召开扩大局务会议,对税务工作、业务操作以及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争论、方法等都给予明确回复与说明,并以“决案”名义下发各单位。决案分为业务分工及组织机构问题、直接税部分决定事项、间接税部分决定事项、地方税部分决议事项、会计部分决议事项五部分内容,其中涉及非常具体的操作方法。例如:对典型调查问题,决案给出的方法是:“a.依税率相同的行业分组。b.以春季税负为基础,结合普查营业额来选择典型户。c.由市局计划科整理资料”。对自报实缴结合查账课税单位如何确定的问题,决案要求:“a.具书面保证绝不偷漏税额。b.发票账簿月报制度应健全。c.按月缴税。d.仍应参加评议结合群众审查。e.应自行申请经审查合格者核准为自报实缴单位”。对民主评议结合群众查账征收方法如何改进的问题,决案明确提出:“a.先成立查账组对假账有经验及善于查账者担任之,由市局掌握机动使用。b.进行查账给以充分时间”,等等。[8]决案规范了政策与工作的具体内容,使税务人员参差不齐的工作水平得以提高,对促进当时的税务工作具有决定性的积极意义。 

  二、对税务工作人员的管理、改造与教育 

  人类社会中一切活动,人永远是关键的要素。新中国成立之初,税务系统在完善机构的同时,管理、改造与教育税务机构中不同群体的成员也是重要的工作。1949年7月,南昌市人民政府成立时,南昌市税务局的人员主要由三部分人构成:一是来自革命队伍中的人员(老干部);二是原国民党政府税务机关中的职员(留用人员,也称旧职员);三是新中国成立后从学校招收进入机构的人员(新干部)。1950年10月,由于人员缺乏,南昌市税务局经市政府同意,在本地招收了20余名新成员(当地吸收人员)。(老干部、旧职员、新干部、当地吸收人员,这些称谓均为档案中的表述。所谓“老”、“新”与年纪无关,与参加革命队伍的工作时间相关。本文这些称谓,指代相同。)对于不同类型的人员,相关部门分别情况进行了管理、改造与教育。 

  (一)对留用人员的改造 

  南昌市人民政府的税务机构是在接收原国民党政府三个相关机构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按照中共中央的相关政策,全面接纳了原国民党税务机关中的职员。这些留用人员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工作效率极低、贪污现象严重。[3]当时南昌市税务局的相关报告中就说:这些旧职员中,有一部分人员“贪污嫌疑严重,群众恨之入骨(尤以二课屠宰课为甚)”。[9] 

  人民政府税务机构建立后,这部分人成为新机构中的成员,改造、管理与教育这个群体成为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 

  1949 年7月5日,南昌市税务局成立,共151人,其中留用人员77人,[2]占税务局工作人员总数的50.9%。尽管这部分留用人员在旧社会沾染的坏习气一时不易转变,对新生的人民政权也存有疑虑,但是他们有业务能力,因此,南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还是想办法留住这批人。南昌市税务局的相关报告总结中就清楚地表明:“今后对已留用人员觉得应有如下做法与建议”,“将我们对遣散职员的方法及对留用人员的态度解析明白,并指出他们的努力方向等,来打消他们中间已存在的疑虑,以便稳定大家的情绪很好的工作”,“希望适当提高薪俸标准”,“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才好”。[10] 

  留用人员“业务熟练是他们的长处,但由于沾染旧社会习气较浓,因此旧作风、旧思想一时不易转变,旧社会给他们的工作威胁太深,对人民政府政策不了解,充满懒、疑、推”问题,这些留用人员“在旧社会,他们绝大部分是以工薪作为全家生活费用来源的,受尽了伪金圆券贬值的痛苦。平日无所积蓄,担心人民政府一旦不用他,妻儿老小将会遭到冻饥之困。因此产生两种消极对抗”,一种是“有机会就贪污,‘捞到一个算一个’,做他们改善日后生活或者作为离职后的退路”,另外一种“是兢兢业业,墨守成规一心使自己的工作做得圆满……这一部分同志,他们不会贪污,并不是真正了解到贪污是违反人民利益的事,而仅仅知道贪污会失去自己的工作,但他们经不住外在恶劣环境的引诱,有时会做出促成贪污受贿的事情来,即或是发现有人贪污也默不作声,不敢向组织反映,‘明哲保身’就是他们对人生的看法”。[11]那么,如何改造、教育这批留用人员,使他们成为新中国的税务工作人员呢? 

  人民政府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工作的:第一,严惩贪污违纪分子。如对局内贪污严重的留用人员柯某、陈某坚决实行逮捕,这一果断措施在留用人员中起到了强大的警示作用。[9]第二,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1949年8月,税务局的工作报告中就明确提出,在9~12月中要“抓紧教育旧职员及改造其过去之思想及工作作风,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把这一任务列为这一阶段的六大任务之一,并以科、所、股为单位组织学习班进行集体学习。为了保证学习时间,实行了“每天由七点至八点半一个半钟头学习制度”,这样的学习教育使旧职员养成了“每天应该学习尤其是发言看报等习惯”,“对问题的认识多少是比七月份提高了”。[10]对留用人员进行“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教育,使他们消除原有的糊涂思想,认识到工作不仅为了谋生,更是为人民服务。从当时税收工作的整体成效看,教育与改造是有效果的,是取得了成绩的。 

  (二)对老干部的管理与教育 

  来自革命队伍中的老干部人数在税务机构人员中仅占4%左右。他们的人数虽少,但大都位居领导岗位。就整体而言,对于老干部,主管部门认为“他们经达长期的革命锻炼,从艰苦的环境里走过来的,在和平顺利的环境里也经得起考验,在工作当中起着一定的带头作用,他们对新干部与留用人员并无两样地看待,都是通过政治上的团结,亲密地打成一片”。[11]但也有个别老干部因为文化程度低、业务水平低而提出更换岗位的。如一张姓老干部,在工作几个月后,就提出不愿意做税务工作,理由就是“文化程度低”。[9]对于老干部在业务水平上的问题,税务局主要是采取办短期培训班的办法,以提高他们的税务知识与理论水平。 

  (三)对新干部的管理与教育 

  税务部门中的新干部占税务机构人数的45.1%,他们主要由两部分人组成:一是从中原大学、八一革命大学和华中税训班招收来的学生;二是经由劳动局介绍从当地吸收进来的人员,主要是原来的店员。[11] 

  南昌市税务局成立后,主要从中原大学、高级商业学校、八一革命大学3所学校招收了新成员,这些人均被称为新干部。中原大学是在华中老解放区创办的大学,高级商业学校和八一革命大学均为江西省内学校,学员均为本地人。八一革命大学是1949年6月由江西省人民政府和中共江西省委组织成立的,成立初期主要是办短期培训班,为新政权培训新干部。[12]南昌市税务局人事部门认为,这些新干部“大部分是未做过工作的学生,他们来自于不同的干部学校,抱着无限的热情参加革命工作。思想较为纯正,也有足够的文化水平”,这些是他们的优点,但“他们看不起旧人员,认为他们思想落后,对老干部又嫌他们文化水平低,有些骄傲自满”情绪,他们学生气重,既不愿跑外勤,又讲究极端民主、极端自由。[11]来自中原大学的成员,“有个别以为自己是从老解放区(华中)来的”,“背上了由老解放区来的干部的包袱”。对于新干部的这些问题,南昌市税务局进行了严格规范与处理,数名新干部因工作不仔细造成遗失印花税票6张、业务不熟悉而撕毁税票票根7张被南昌市税务局分别处以严重警告处分,而几位新干部在生活中因琐事引发打架事件也被南昌市税务局处以严重警告处分1次。[13]尽管如此,南昌市税务局人事部门对新干部仍持积极肯定态度,认为这批“新参加工作的干部是市税务局体系中新的成分,他们有高度工作热情,也有着积极的学习心,初来时所表现的不正常都逐渐地被冲淡及至于完全扭转过来,在不断的工作锻炼中,他们都有着很大的进步与成绩,在每一项运动当中,都起了推动作用。”[11] 

  当地吸收人员在南昌市税务局中占的比例较少,但是,南昌市税务局人事部门仍有针对性地对他们进行管理和教育。这部分人以前没有在政府部门工作过,其中多数在进入税务局之前的身份是店员,具备普通的商业知识;从事基本的税务工作困难较少,但他们的理论水平较差,“带有过去商人的圆通世故,个别学徒出身仍惟谨惟慎,不敢说话”。这部分人中还有极少数的人是“小姐少奶品性的女同志”,这些人“在旧社会安逸惯了,到了新社会……长年自由散漫生活的影响使他们不惯于革命阵营中艰苦的有纪律的生活,因此,日常表现仍不免有些散漫,对工作也就缺乏热情”。[11]对于这些人,人民政府的政策主要还是以教育为主,通过整风使这些人提高思想觉悟、转变精神面貌、改进工作态度。 

  三、因地制宜地完善民主评议 

  在城市税收工作中,一个相对复杂且困难的工作就是如何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原来国民党政府向工商业者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是按照资金征收或按盈利来征收。但刚刚成立的人民政府并没有采用这种方法,“按资金征收或按盈利征收的办法均难调查(因为商人均怕人家知道他的资金及赢利数额),形式上是科学方法,实际还是不科学的”。[14]商人不愿意让人知道他的资金及盈利真实数额,往往造假账,甚至不造账册,这样就不可能真实地按资金及盈利来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1948年前后,在济南、石家庄等率先解放的大城市中,中共税收干部经过探索和总结,形成了民主评议的方法,其基本做法是:规定一个时期全市应纳工商税总额,由城市税收机关会同市工商业联合会把这一税额分摊到各行业,各行业通过内部民主评议再把应交税额分摊到各税户。这一方法既考虑到当时工商业户账目不完善的实情,在政治上又主张与工商业户主共同民主协商,同时,这一方法又易于操作和完成,因而被当时中央财政部所肯定,进而要求已解放的各大中城市均按照这一税收方法来征税。[15]1949年7月,南昌市税务局成立后,对于营业税的征收就是按照民主评议的方式开征的。 

  1949年8月初,南昌市人民政府召开南昌市工商行业理事长联席会议,商讨确定6月份的营业税额,会议最终确定6月份营业税额为4500万元,这个数额是以此前本地区的营业情况及相关税额为参考,综合考虑本市的税收任务而确定的。会议同时要求各行业理事长两天内举行该行业全体会员大会,推选一名公正人士参加民主评议会。民主评议会就是各行业所推选之公正人士为委员组成,并选出正、副主任3人。民主评议会开会之时,税务局列席参加,了解情况。[10]大致而言,民主评议会分两个层面进行,首先是市工商联合会召开,把全市总额落实到各行业中去,然后,各行业开民主评议分会,把税额落实到各商户。[16]既然税额总数已定,各行业、各商户承担税额就与其他商户密切关联,你多我就少,我多你就少。按规则要民主评议,中国传统社会是熟人社会,怎好对他人说三道四,更何况是切身利益?因此,民主评议会“初许时相互包庇”。经过“启发后,初步地打开情面,互相争论”,争论激烈时难免有拳脚相加之事。对于这一状况,相关部门是有准备的,“为了将民主精神贯彻下去,也就是纠正过去负担不合理的现象(小商人吃亏),税务局抽调了干部及表现较好的旧职员去参加每一行业之评议,并请同营业性质之非会员来参加”,“评议方式有几种,如自报公议、假定数字、分等级等。由于同行间彼此间相互了解,还能比较实事求实地去评。如土布业一直进行了半天一夜的会议争吵得相当激烈,有的甚至打了起来。结束后大家认为很合理”。[10]虽是第一次用民主评议的方法征收营业税,也发生了打架的激烈现象,但是,征收任务是能完成的,因而当时税务局报告指出:“此次征收比较顺利,现已征起四千万元,除金银业尚未征收外(一百六十万元)其余三百四十万元,现在继续稽征中”,并总结出几点经验:强调要调查了解物价波动、市场动态等,布置营业税时要有根据,小商户在评议会上一般不敢讲话,要支持小商户讲话。[10]后来的总结报告指出:1949年7~8月营业税征收执行“效果尚佳,缴库总计在98%以上”,1949年10月、11月、12月则达101.5%以上,不足之处在于“民主评议会不够周密和深入,致发生少数畸轻畸重现象”。[16] 

  对于存在的“少数畸轻畸重现象”,南昌市税务局设法进一步改进了征收方法。1950年春季征收工商税时,“扬弃了旧的‘民主评分,按分计值’的老一套,改为由业者自报营业额结合互查互评,依率计征各户营业税的新方式”。这个“征收方式的特点是‘自报实缴’及‘民主评议营业额结合群众查账’两种办法的综合运用”。具体操作步骤是各纳税单位依据账簿,自行核算营业额,向工会及税务局申报;各行业工会推选查账委员会,分设若干查账小组,对申报欠实的单位进行查账。如甲组初查,乙组复查;乙组初查,甲组复查。查账如遇账簿有漏报的,即核加其营业额,并交经工会会员大会通过。没有账的商户按有账户的确定其营业额,对所查各户由查账小组做出查账报告送交税务局进行最后审查。[17] 

  1950年夏秋季,在征税方法上基本沿用“民评营业额、结合互查互评”的办法,同时成立了工商税复议委员会这个新机构。工商税复议委员会由“工商联代表十五人、工商局二人、市总工会一人,财政局一人,公营企业代表一人,民主人士二人及本局三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设宣动、调研及机动查账等工作组”,它的任务包括宣达政令、搜集资料,负责调解税务纠纷、复议各业税额、领导各业评议分会之查评工作,“圈定”各行业选出的评议委员。这个新机构实际上已成为民主评议的领导机构,并“聘请劳方查账”,提出“更明确地依靠工人阶级”。[17] 

  1951年3月,南昌市税务局在报告中指出:“由于在人口、税源及交通情况等各项条件比较下,本市工商业税实收数较武汉、长沙等城市为高”。[18]前面提到,1949年7~8月南昌市税收较低,曾受到批评,现在工商业税收业绩超过了武汉和长沙。会不会是南昌市税收工作中存在问题,出现税收过重的现象呢?为此,中南局派出调查小组专程来南昌市调查。1951年2月24日,中南局“派检查室李科长率领工作人员三人来局检查,并经省局派员协助,主要以根据一九五○年印花税(票)销售数推算本市工商业营业总额,以明了税负情况”。调查显示,南昌市税负没有超出应征范围。[18]南昌市税务局的税收状况在短时间内迅速得到改变,从绩效上来说,当时的工作理念、工作重点与方法基本正确。基于当时全国税收成绩普遍优良,我们可以说,南昌市税收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当时新生的人民政权的城市治理能力与理念,其中的经验仍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 

  [ 参 引 文 献 ] 

  [1]刘志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收史长编》第3部,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第5页。 

  [2]《南昌市志》四,方志出版社1997年版,第230页。 

  [3]《江西省专区县市各级税务局暂行编制表》,《江西政报》1949年第1期。 

  [4]《建立税务机构立即进行征收工作的通令》,《江西政报》1949年第1期。 

  [5]《华中局财委会关于加强税收工作的指示》,《江西政报》1949年第3期。 

  [6]南昌市税务局:《南昌市税务局一九四九年七月工作总结》,南昌市档案馆:1124-1-1。 

  [7]中南区军政委员会财政部:《中南区工商业区段专责管理实施办法》,南昌市档案馆:1124-1-10。 

  [8]南昌市税务局:《南昌市税务局五○年七月份扩大局务会议:决案》,南昌市档案馆:1124-1-13。 

  [9]南昌市税务局:《十二月份干部情况》,南昌市档案馆:1124-1-13。 

  [10]南昌市税务局:《南昌市税务局八月份工作总结》,南昌市档案馆:1124-1-1。 

  [11]南昌市税务局:《一九五○年人事工作总结》,南昌市档案馆:1124-1-10。 

  [12]杜晨:《八一革命大学与新江西建设》,江西师范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 

  [13]南昌市税务局:《关于徐复卿等同志所犯错误处理意见的报告》,南昌市档案馆:1124-1-10。 

  [14]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现代经济史组:《革命根据地经济史料选编》下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44页。 

  [15]蒋贤斌:《“民主评议”的实施与调整——建国初期城市工商税收方法、政策研究》,《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 

  [16]南昌市税务局:《关于执行法令办法总结》,南昌市档案馆:1124-1-1。 

  [17]南昌市税务局:《南昌市税务局一九五〇年工作总结》,南昌市档案馆:1124-1-1。 

  [18]南昌市税务局:《南昌市税务局一九五一年三月份工作报告》,南昌市档案馆:1124-1-1。 

  [作者简介]蒋贤斌,历史学博士,教授,江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330022;赵婷,硕士研究生,江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330022。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中国建立初期城市工商税收研究”(16BZS083)和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中国共产党城市税收工作的经验研究(1949~1953)”(12DJ1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叶张瑜]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1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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