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中国是一个由56个民族组成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据1953年人口普查时的统计,除汉族以外,55个少数民族的人口为3500余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6%,他们分别分布在占全国总面积60%的广大地区。在社会主义时期,旧中国的民族压迫制度已经被推翻了,但各民族的特点和民族之间的差异仍将长期存在。正确地认识和处理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民族问题,巩固、完善和发展单一制国家中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动员各族人民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仍然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必须面对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
新中国成立以后,根据《共同纲领》的有关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1952年8月批准了政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并予以公布施行。这个《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在第一章总则中明确规定:“各民族自治区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统为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并受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各民族自治区人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须遵循《共同纲领》的总道路前进。为了保障散居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政务院还于当年发出了《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平等权利的决定》。
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共同纲领》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在这个过程中,先后建立了一批自治州和自治县(旗)以及若干民族乡、民族镇,形成了三级地方自治的体系。
1954年月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宪法还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旗)三级,而以民族乡为重要补充形式。这是关于新中国国家结构形式以及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的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在这以后,各级自治机关都是按照这个规定设立的。
如前所述,中国的第一个相当于省级的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早在新中国成立前的1947年5月1日就成立了。1955年10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宣告成立。截止1957年底,全国先后建立了自治州27个,自治县47个。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是在1958年3月15日和10月25日先后成立的。西藏自治区则是于1965年9月9日正式成立。
在“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受到“左”的干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巩固、完善和发展的进程一度出现停滞。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发展迎来了新的春天。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法,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这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的重要里程碑。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规定,必须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一道,作为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政治制度。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需要,200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再次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规定了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是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制化建设进一步发展。
从2002年党的十六大至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入坚持完善和全面发展的新阶段和重大机遇期。2003年3月,胡锦涛在参加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少数民族界委员联组讨论时指出:“要抓紧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细则,把法律的一些原则规定具体化,确保这一法律得到全面贯彻落实。”2005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这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以来,国务院制定的第一个配套行政法规。2005年召开的第三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强调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党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这是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对民族区域自治在国家政治制度中重要地位的深刻阐释,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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