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法治建设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中国坚持从国情出发开展法治实践,同时也注意借鉴和吸收国外法制建设的有益经验和人类共同创造的法治文明成果,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
中国注意参考和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在民商法领域,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兼采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诸多基本制度,吸收了国际通行的私法精神与立法原则,确认契约自由、意思自治与主体平等,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合法财产。在行政法领域,吸收了现代行政法治中通行的比例原则、信赖保护等原则。在刑事法领域,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借鉴和吸收了国外罪刑法定和公开审判等现代刑事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近年来,针对刑事犯罪中出现的新情况,参照国外刑事立法经验,在刑事法律中规定了资助恐怖活动罪、洗钱罪、内幕交易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新罪名。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环境保护的立法方面,也吸收了不少国外的立法经验。
中国与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建立了平等互惠的司法合作关系,接受和采纳国际上通行的司法合作规则。截至2007年10月,中国分别与53个国家签署了涉及国际司法合作的双边条约和协定98项。除签署双边条约和协定外,中国还加入了20余项包含司法合作内容的多边国际公约。2001年,中国与上海合作组织其他成员国签署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中国还分别于2003年和2005年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加强了在打击有关犯罪方面的司法合作。中国还通过国际会议等多种形式开展法治领域的国际交流。1990年、2005年,中国相继举办了第十四届和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2006年,国际反贪大会在中国召开。
中国重视通过国内立法,将国际司法合作落实为具体的操作规则。《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国内法律规定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不一致的,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该法还规定了涉外案件司法管辖和司法协助的原则、条件和程序。《刑事诉讼法》将国际条约关系和互惠原则确立为中国司法机关对外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基础。《引渡法》吸收国际上通行的引渡合作规则,规定了中国与外国开展引渡合作的具体准则、条件和程序。目前,中国主管机关依据有关双边条约或多边公约处理的司法协助事务呈逐年上升趋势。大量的民商事司法协助请求获得有效执行,维护了中外诉讼当事人的权益。在刑事诉讼领域,国际司法合作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最近10年中,中国与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针对涉及杀人、贪污、贿赂、恐怖犯罪、侵犯知识产权、洗钱等犯罪的案件,开展了有效的刑事司法合作,相互协助调取证据材料,冻结扣押并追回被非法转移的犯罪所得,引渡或者遣返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有效地维护了司法公正。
近年来,中国与联合国、国际人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开展经常性法治对话,启动了与欧盟、东盟、阿盟、上海合作组织,以及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多边与双边法治交流机制,促进了相互理解和信任。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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