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报告把党内民主定位为“党的生命”,开启了自十三大以来新一轮党内民主理论与实践的探索。
一是在党员权利保障上,实现了从最初的“行为主体”到“主体地位”再到“主体作用”的根本性转变。自党的十六大报告把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作为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以来,2004年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作了更加具体、规范的规定,2009年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报告进一步将党员民主权利微调为“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二是在党内选举上,制度不断完善,范围不断扩大,竞争程度不断增强。党的十六大以来尤其是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后,四川、湖北、重庆等省市对乡镇党委书记进行“两推一选”和“公推直选”试点。党的十七大提出:“改革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而十七大党章关于“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的新规定,则在全国各地兴起新一轮公推直选基层党组织书记的高潮。
三是党代会常任制的大力推进。1988年,中组部安排了5个省12个县(市)试点党代会常任制。十六大以来,中央在全国部分市、县继续推进这项试点。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出现了党代会常任制第三波试点高潮。一些地方还试行党代表的公推直选、竞选,党代表履行对“两委”委员的民主评议和罢免权。
四是改革全委会,理顺常委会、全委会、党代会的关系。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进一步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十六大以后,一些县(区)在改革中取消常委会,实行县(区)委员会制;一些县(区)在改革中取消书记办公会、书记碰头会。十六届四中全会以后,各省、市、县、乡(镇)党委以换届为契机,减少党委副书记职数,党政交叉任职,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发挥全委会集体领导作用和常委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在这些探索的基础上,2009年3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在江苏省唯宁县、河北省成安县、成都市武侯区推行县委权力的公开透明运行试点。2010年11月,中央纪委、中组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的意见》,改革各级委员会决策机制,对“三重一大”问题尤其是干部任用问题实行“票决制”,同时实行决策公开。
五是加强党内监督。2004年中央印发了《党内监督条例》,2007年的《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则规定了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询问和质询权,强调积极发挥党的地方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据此,一些地方开始改革党内民主生活制度。
六是推进干部工作民主。2002年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提出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拔任用原则。十六大以后,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察、任前公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全委会投票表决、党政领导干部辞职等制度全面实施。十七大确定了“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干部选拔任用原则,将“民主”标准放在首位反映了进一步扩大干部工作民主的要求。
七是进一步推进党务公开,体现了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双重内涵。十七届四中全会以来,各级党委开始推行新闻发言人制度。2010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要求及时公开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党的思想建设情况,党的组织管理情况,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等应当公开的内容。
总之,十六大以来,党内民主的制度规范不断完善,实践创新不断跟进,形成了以制度规范带动实践创新,以实践创新完善制度规范的“小步快跑”的改革创新格局。围绕发挥党员主体作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完善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及夯实党内民主土壤、培育党内民主文化等目标,积淀了大量理论储备和丰富实践经验,为下一个十年在建党100周年时形成各方面比较成熟的党内民主制度打下了坚实基础。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党建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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