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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民事权利的保障书和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发布时间: 2020-09-04    作者:万其刚 李林川    来源:国史网 2020-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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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民事权利的保障书和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中国民事立法新的里程碑和集大成者

  2020年5月28日注定会被载入史册,这一天,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民事立法进入《民法典》时代!

  作为民事权利的保障书和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国家和社会运行的基础法律制度。《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是新中国历史上的大事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又一座里程碑,是中国民事法律制度成熟定型的一个重要标志。

  《民法典》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而是经过上百年的艰辛探索和不断积累。自清朝末年的法制改革肇始,改变了中国“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法律传统和“律例”的编纂体例,遂有了清末、民国时期的民法典编纂。1911年底,形成《大清民律草案》,包括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5编,共1569条。这个体例“大体仿德日民法”,未及正式颁行,清王朝就已被推翻。民国时期,以《大清民律草案》为基础,于1925年形成《中华民国民法草案》,最终仍未能成为法律。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1931年颁行《中华民国民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明确指出:“在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进一步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

  近代以降,民法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基本法律,是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应地,有关民法学的著述可谓是汗牛充栋,仅评述当代中国民事立法的研究成果亦不胜枚举。本文围绕《民法典》制定的过程,对新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予以简要评述,并着重论述中共十八大以来民事立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以期推进相关研究的进一步深入。

  起步:新中国前三次民法典制定工作(1949—2000年)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即着手建立法律制度,将民事立法(包括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提上议事日程,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为重要标志,民事立法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基本实现了民事领域有法可依。

  (一)民事立法的初创(1949—1956年)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立了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新中国成立后,根据这些原则,党和政府加强了民事立法工作。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新的婚姻制度

  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即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共8章、27条,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附则。其中第一条即明确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2.建立新的土地制度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共6章、40条,包括总则、土地的没收和征收、土地的分配、特殊土地问题的处理、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和执行方法、附则。11月1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以下简称政务院)第58次政务会议通过了《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以适应城市建设与工商业发展的需要及城市郊区农业生产的特殊情况。

  3.将私人资本主义的有关政策法律化

  1950年12月29日,政务院第65次政务会议通过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共4章、32条,包括总则、核准及登记、企业对内对外关系、附则。1954年9月5日,政务院第223次政务会议通过了《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为着鼓励和指导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资本主义工业转变为公私合营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工业,逐步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制定本条例”,并同时指出:“对资本主义工业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应当根据国家的需要、企业改造的可能和资本家的自愿”。

  4.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

  1950年7月,政务院批准公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9月29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公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共23条并附商品分类表);1950年8月17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10月9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此外,我国还初步建立起商品交换的制度。1950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贸易部先后发布了《关于认真订立与严格执行合同的决定》《关于取缔投机商业的几项指示》。

  1954年9月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启动民法典起草工作,并于1956年2月形成新中国第一部民法草案,共4编、525条,包括总则、所有权、债、继承。该草案以1922年苏俄民法典为蓝本,仅规定了所有权而未规定物权,并把亲属法、婚姻家庭排除于民法之外。该项立法工作因“整风”、反右派斗争而中断。

  (二)民事立法遭遇挫折(1957—1978年)

  1957年1月,毛泽东针对法制问题强调:“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我们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但是,在反右派斗争中批判“法律至上”,“法律虚无主义抬头,而1958年的‘大跃进’和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使法律虚无主义思潮有了进一步发展。在反对‘资产阶级法权’的口号下”,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受到严重冲击。

  进入20世纪60年代,国内经济形势十分严峻。面对“大跃进”造成的经济全面紧张,中共中央提出认真调查研究,纠正错误,调整政策。1961年1月,中共八届九中全会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这次调整工作也涉及了政治关系方面,民事立法工作重新启动,陆续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1961年,中共中央先后颁布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关于改进商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

  1962年,随着三年经济困难时期逐渐过去,我国经济建设慢慢复苏,党和国家领导人日益认识到,在生产力不发达的情况下,需要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需要使用法制手段来保护正当的所有权关系。3月,毛泽东针对公安工作指出:“刑法需要制定,民法也需要制定,没有法律不行”。9月,第二次民法草案起草工作开始启动,并于1964年7月形成民法草案(试拟稿)。该草案共3编、24章、262条,包括总则、财产的所有、财产的流转。不过,这次起草工作因“四清”运动、“文化大革命”而再次中断。

  (三)民事立法的大发展(1978—2000年)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我国民事立法工作由此揭开了新的篇章。

  1978年11月10日至12月15日,中央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这次会议为随即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作了充分的准备。12月13日,邓小平在闭幕会上所作的题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中,着重强调了社会主义法制问题。他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特别是针对当时“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的问题,他明确提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随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对民主和法制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全会公报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从此,我国立法工作步入快车道,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

  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在彭真、习仲勋等人的领导下,专门成立了由有关专家参加的民法起草小组,开始了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先后草拟形成了4个民法草案:1980年形成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共6编、501条;1981年4月形成民法草案(征求意见二稿),共6编、426条;7月形成民法草案(第三稿),共8编、510条;1982年5月形成民法草案(第四稿),共8编、465条。

  需要指出的是,这个时期,我国民事立法工作思路有一个重大变化,即先制定单行民事法律,在条件具备时再制定民法典。1981年5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真在民法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民法不是短期间可以制定的”,“因此,一方面要搞民法,另一方面要搞单行法,民法和单行法可以同时进行。单行法各部门都可以搞,还可以先搞条例、规章、制度或其他行政法规。也可以把民法草案中比较成熟的部分,作为单行法规先提出审议、公布”。这就是说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当时,中国制定一部民法典的条件还不具备,主要原因有两条:一是由于民法典涉及面很广泛,问题也很复杂,而改革开放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才刚起步,许多问题还处于萌芽状态或者说还很不明朗,还缺乏相应的实践经验;二是民法理论的研究还不够充分。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陆续制定了20多部民事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下面,着重对其中五部法律略做介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我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在改革开放后的几年时间里,我国陆续制定了一批民事的或者与调整民事关系有关的单行法律。但是,民事活动中的一些共同性问题还缺乏法律规定,同时,“这几年民事纠纷,特别是经济纠纷大量增加,迫切需要制定共同遵循的规范,使民事活动可以有所遵循,调整民事关系有法可依”。这样,在民法草案(第四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法律专家起草了民法通则草案,于1985年8月15日提请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初审,常委会第15次会议再次审议后决定将其提交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共9章、156条。这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事基本法律。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王汉斌在民法通则实施10周年座谈会上所指出的:“民法通则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也是调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

  从结构上说,民法通则第一章至第四章以及第七章至第九章,大致相当于民法典的总则编,第五章是对各种民事权利的提要式规定,第六章则属于民法典债权编的内容。民法通则既不同于民法典的总则编,也不是民法典,因此,被称为“小民法典”。

  从内容上说,民法通则规定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确定了民法的基本内容、原则和制度,主要包括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等;还明确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条例或规定问题。特别是关于民事权利,该法全面规定了公民、法人所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及人身权,全面宣示公民、法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这在中外民事立法史上是少见的。民法通则第一次在法律上确认公民依法享有的各项人格权,突出了对人的尊重,既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也充分体现了现代民法所贯彻的人文主义精神。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81—1987年,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这三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有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需要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统一的合同法。1997年5月,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法律专家和实际工作部门起草了合同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各方面意见进行修改后,于1998年8月将合同法草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其后,根据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合同法草案又做了较多的修改、补充。合同法草案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第七次会议审议后,决定将其提请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1999年3月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共23章、428条。其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违约责任、合同法分则等。合同法还明确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同时做了衔接性规定,即“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法的颁布,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统一,结束了我国合同立法“三足鼎立”的局面,建立了统一的市场交易制度,实现了合同法总则的统一和体系化,朝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迈出了一大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共5章、37条,包括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附则。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这部法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分为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51条,主要对“家庭暴力、夫妻财产、离婚、结婚条件及无效婚姻等作出了修改”。

  我国的婚姻法实质上是一部婚姻家庭法,从其所规定的内容来看,它并不是纯粹的婚姻关系,而是包含了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关系。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985 年4月10日,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共5章、37条,包括总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附则。主要内容有遗产的范围,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继承的开始、接受、放弃以及继承权的丧失,遗产债务清偿,遗产分割等。其中明确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该法还规定了妇女的继承权、扶养老幼、法定继承人和继承顺序、遗产处理、少数民族的继承问题、涉外继承等。

  继承法的颁布实施便于妥善处理遗产继承,避免或减少遗产纠纷,有利于发扬养老育幼的传统,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互助和社会安定,也有利于调动积极因素,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991年12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共6章、33条,包括总则、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法律责任、附则。

  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对该法做出修改的决定。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适当放宽了收养条件;二是完善了收养程序。

  综上所述,这一时期的民事立法工作,作为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有曲折,但一直在不断推进。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为重要标志,我国民事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初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规范体系,有力地保障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重启法典化民事立法,民法草案出炉(2001—2012年)

  进入21世纪,民法典制定工作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关于“要加快物权法的起草和民法典的编纂工作”的要求,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2002年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提出:“起草民法典,把物权法的内容包括进去,争取提交本届人大常委会进行一审,留给下届人大完成”。10月,李鹏进一步明确提出:“民法草案争取在12月上常委会”。

  (一)2002年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民法草案

  2002年12月23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对民法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这是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法律制度迈出的重要一步”。民法草案共9编、1299条,包括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未编入民法草案的民事法律以及其他法律中有关民事规范的规定继续有效。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编入民法草案,暂未做改动,在民法没有正式颁布之前仍然有效。

  这是新中国第一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草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家福将该草案的特点概括为以下五个:一是把自然人和法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做了周全的列举;二是突出了人格权保护;三是比较系统地规定了物权;四是把侵权行为的责任做了一编的规定;五是对已有的单行民事法律做了完善,如“民法草案增加了法律行为,对法人制度有新的规定,对涉外法律适用一章里面也有新的规定”。

  (二)分编审议,制定单行民事法律

  鉴于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民法草案采取分编审议、继续分别制定单行法的方式,并先后颁布了三部单行法律,现分述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在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草案第二编物权法首次审议的基础上,2004年10月至2006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对物权法草案先后“进行了六次审议,审议次数之多在我国立法史上是空前的”。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分为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5编以及附则,共247条。该法全面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权制度,主要内容有:明确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平等保护公私财产;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对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产生的相邻关系做了规定;明确了担保财产范围;健全了物权保护制度;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构建了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有力地维护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该法的制定,不仅在民事立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而且堪称当代中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典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草案是在民法草案侵权责任法编的基础上形成的。2008年12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主要问题的汇报〉》,这是时隔6年后再次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共12章、92条,主要内容有:明确了侵权责任制度实行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了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分别对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

  该法的制定表明我国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时代特征的侵权责任法体系,意味着侵权法与传统债法的成功分离。可以说,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后,向制定《民法典》迈出的又一重大步伐。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是在民法草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编基础上形成的。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该法共8章、52条,主要内容有: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我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明确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分别明确了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方面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定。

  该法还明确了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没有将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有关具体规定纳入,但做了衔接性规定。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当时,有些专家和法院的同志建议把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这三部商事法律有关法律适用的规定纳入该法中,制订一部“统一”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但是,考虑到商事领域的法律众多,除这几部法律外,还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制度内容不同,监管要求也不同,情况十分复杂,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外国法律,还是在单行法中做出规定为宜。而国外的法律适用法对商事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一般也不做规定。

  综上可见,这一时期的民事立法,首次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民法草案,《民法典》的轮廓益发清晰,同时又陆续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单行民事法律,继续朝着制定《民法典》的方向推进。

  民事立法集大成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诞生(2012—2020年)

  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工作,从战略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做出部署,并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民事立法呼唤《民法典》早日诞生。为什么要编纂《民法典》呢?原因固然有很多,但仅就民事法律本身来说,一方面,如前所述,我国已经制定了大量的单行民事法律,由于制定时间跨度比较长,尽管有的已做过修改,但仍然有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亟待完善。另一方面,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了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亟须新规定进行规制。因此,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要求,需要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纂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民法典。

  (一)中共中央做出编纂《民法典》的重大决策部署

  2014年10月23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这是在中共中央的文件中首次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这一重大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做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此后,新中国历史上第五次《民法典》编撰工作开始起步。

  2016年6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民法典编纂工作和民法总则(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请示》的汇报,并做出重要指示,为编纂《民法典》和制定民法总则提供了重要指导。

  编纂工作按照“两步走”的思路进行,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出台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经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2018年8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汇报,原则同意请示,并就做好《民法典》各分编编纂工作做了重要指示。

  中共中央的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指示为编纂《民法典》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在此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重启了《民法典》编纂工作。

  (二)《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

  201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进入立法程序。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共11章、206条。

  从结构上说,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各分编将在总则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做出细化、具体规定。著作权法、专利法、保险法等民商事特别法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也涉及行政法律关系,还有一些涉及特殊商事规则,因此,这些法律很难也不宜纳入《民法典》。

  从内容上说,民法总则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采取“提取公因式”的办法,明确了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内容,就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做出规定,既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也为各分编的规定提供了依据。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具有统领性作用。该法确立了普遍适用于各个民事立法的基本制度和规则,消除了民事立法相互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使民事立法体系更加和谐一致。这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完成了“两步走”思路中的第一步。

  (三)《民法典》编纂的第二步

  进入这个阶段,按照既定的工作思路和部署安排,《民法典》草案的审议实行“合—分—合”,即先合着审议,再拆分审议,最后再合着审议,并最终形成完整的《民法典》草案。

  1.确定《民法典》各分编的结构及其安排

  确定各分编的结构及其安排是编纂《民法典》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那么,根据什么标准来确定哪些内容纳入《民法典》各分编呢?经过研究和反复权衡,确定遵循以下四个原则:一是内容具有基础性,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则;二是内容具有普遍性,是社会生活普遍适用的通用规则;三是内容具有稳定性,是经过实践证明切实有效、可以长期适用的惯常规则;四是内容具有平等自愿性,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法可采用、可约定的规则。对于涉及特定群体、领域的内容,原则上由民事特别法规定;对于《民法典》各分编的规定难以涵盖和替代的内容,不宜纳入;对于处于发展变化中、经验还不成熟、拿不准的内容,暂不纳入。具体而言,第一,《民法典》中暂不宜设立知识产权编。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现有条件还不成熟,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一直采用民事特别法的立法方式,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版权)法等,其中既规定了民事权利,也规定了行政管理等内容;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仍在快速发展变化中,国内立法、执法、司法等需要不断调整适应。第二,《民法典》中不适宜设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这主要是因为,二者虽有一定联系,但性质不同,在法律的调整范围、立法目标、具体规则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问题,仍由现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来调整。2018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首次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共6编、1034条,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

  2.拆分审议各分编草案

  2018—2019 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拆分审议。具体情况是:201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审议了合同编草案、侵权责任编草案;201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审议了物权编草案、人格权编草案;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审议了婚姻家庭编草案、继承编草案;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审议了人格权编草案、侵权责任编草案;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审议了婚姻家庭编草案。也就是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部六个分编草案进行了审议,对各方面比较关注的人格权、婚姻家庭、侵权责任三个分编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3.合并审议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审议的基础上,各分编草案与民法总则合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审议。这是完整版《民法典》草案的首次亮相。2019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审议后做出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形成

  2020年5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5月24—25日,“各代表团小组会议审议了民法典草案”,代表们既充分肯定草案,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5月25日上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以下简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并结合近期收到的部分代表在第二次研读讨论民法典草案中所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逐条研究”,提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共做了100多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40多处。该审议结果的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连同草案修改稿一起印发各代表团审议。

  5月26日下午,各代表团对民法典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代表们一致赞成草案修改稿,普遍认为草案内容已经成熟,一致赞成将草案提请本次大会表决通过。同时,一些代表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26日晚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认真审议,对代表们提出的意见逐条研究”后提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该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连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建议表决稿)》一起,印发各代表团审议。

  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7编和附则,共有84章、1260条。这里,简要介绍一下它的主要内容。

  第一,总则编,共10章、204条。总则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总则“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的最后。

  第二,物权编,共5个分编、20章、258条。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物权编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中共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合同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合同编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

  第四,人格权编,共6章、51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人格权编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规定了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

  第五,婚姻家庭编,共5章、79条。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姻家庭编在现行婚姻法和收养法的基础上,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第六,继承编,共4章、45条。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继承编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适应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产日益增多及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

  第七,侵权责任编,共10章、95条。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编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做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第八,附则。附则明确了《民法典》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的关系,规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后,上述民事单行法律将同步废止。同时,2014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作为与民法通则、婚姻法相关的法律解释也同步废止。

  综上可见,这一时期的民事立法,下了很大力气对之前的单行民事法律进行编修,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制定了民法总则,继而承载着亿万中国人民期待的《民法典》终于诞生了!

  彪炳史册,“典”耀中华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历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是新中国制定的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以法典化的方式确认、巩固和发展了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法治建设成果,适应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反映了人民意愿,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标志性立法,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坚持党对《民法典》制定工作的全面领导

  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经过28年浴血奋战建立了新中国。7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不懈奋斗,成功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现出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

  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摆在突出位置,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法典》编纂工作,把编纂《民法典》列入中共中央重要工作议程。2016年6月、2018年8月、2019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三次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民法典》编纂工作的请示汇报,做出重要指示,为《民法典》编纂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特别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三次会议研究部署一部法律的制定工作,这在新中国的立法史上还是第一次。

  中国民事法律制度正是伴随着新中国的历史进程而形成并不断发展完善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方面的民法法律已经十分丰富,对于这些民事法律进行全面系统的编修是一个系统浩大的工程。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为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做了大量工作。

  (二)集新中国民事立法之大成

  如前所述,我国自近代以来开始的民法编纂活动,都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因为编纂民法(典)是一个极为复杂的工程,需要具备多方面的条件。经过上百年的不懈努力,终于制定完成——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其实,《民法典》是对以往立法成果的全面总结和系统整合。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强民事立法工作,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民事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民法法律服务取得了显著进步,民法理论研究和教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全社会民事法治观念普遍增强,所有这些都为编修《民法典》提供了较好的制度基础、实践基础、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

  不得不说的是,制定《民法典》必须基于中国国情和实际,照抄照搬是行不通的。即使是在人类法制史上影响深远的《拿破仑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列宁指导编修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我国也没有照抄照搬。从结构来说,我国《民法典》分为7编,比《德国民法典》的5编(总则编、债编、物权编、亲属编和继承编)多了人格权和侵权责任两编。这就是既借鉴吸收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的有益成果,又结合了中国的国情。从内容上来说,《民法典》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民事法律规范有机融合,特别是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国家,建设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培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公民等内容深度纳入。这样,以法治承载道德观念,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

  民法的法典化是国家法治发达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民法典》坚持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全面总结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事立法和实践经验,以法典化的方式确认、巩固和发展民事法治建设成果,回应和指引实践需求,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可以说,这是民事立法所贡献的中国智慧。

  (三)民事权利的保障书

  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是人格尊严的具体体现,是民事主体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公民的民事权利得到越来越多的保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随着经济发展和国民财富的日益增多,随着信息化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希望对权利的保护更加充分有效。党和国家积极顺应这一要求,中共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

  保障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现代法治的核心就是“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而私权利(民事权利)的集中体现和法治表达就是民事法律,其最高形式就是《民法典》。《民法典》贯彻落实上述原则和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健全和充实民事权利种类,形成更加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完善权利保护和救济制度,健全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特别是人格权独立成编成为一大亮点,使《民法典》成为一部体现对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法律。这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人民权益,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并特别注重人民群众的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各方面意见,先后10次进行审议,每次审议后均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共有42.56万人参与,提出的意见总数达到102万条。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26日,民法典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13718位网民提出的114574条意见。其中,公众提出了很多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意见和建议,比如:明确小区车库、车位的归属;进一步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要求;对居住权制度做进一步完善;严格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对有关条款的表述进行研究;等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充分吸收,既积极回应社会热点诉求、满足新时代人民的法治需求、保护人民民事权利,又努力倾听人民心声、聚焦社会热点问题,让立法的每一个环节都凝聚社会生活规则的最大共识。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民法典》作为人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必将进一步保障和实现人民的合法权利。

  (四)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调整各类平等民事主体的人事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从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到婚丧嫁娶,从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到物业费缴纳、离婚纠纷处理,可以说,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实际上,《民法典》的规定还更为周全,从胎儿权益保护到死者权益保护也都有相应规定。

  《民法典》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到新增非法人组织为民事主体;从增设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到加大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从人格权独立成编,强调维护公民人格尊严,到增加物业服务合同等;从明确禁止高利放贷、禁止性骚扰,到解决高空抛物难题;等等。《民法典》可谓事无巨细、无所不包,这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条文数、字数最多的一部法律。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2020年5月29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20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不仅深刻阐明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而且对各级党政机关实施《民法典》提出了明确要求。他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并指出:“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

  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讲话,为全面实施《民法典》指明了正确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必将把这一基本民事法律的正确有效实施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新境界。

  [作者简介]万其刚,法学博士,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二局;李林川,法学博士,中国石化集团百川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20年第4期,注释从略,引用请参考原文。

    1. 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需要“五个坚持”
    2. 在《方志百科全书》编委会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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