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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时期中国专利法的创制
发布时间: 2016-05-16    作者:    来源:百年潮 201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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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元果访谈录

  记者:您作为中国第一部专利法起草小组的成员,亲身经历了中国专利法诞生的全过程,请您为我们介绍一下中国是在什么历史背景下开始筹建专利制度的。 

  赵元果:我们要了解改革开放时期中国专利制度的创建过程,必须要了解国内外专利制度发展的历史。 

  国际方面,一方面,具有现代特点的专利制度以英国1624年颁布的《垄断法》为起点。19世纪末,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达到45个。进入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迅速增加,到1958年增加到95个,至1973年为120个。1980年中国开始筹建专利制度,当时因为我参加专利法起草工作,所以进行了调查研究,结果发现,联合国158个会员国中只有中国和其他几个新独立的小国,如佛得角、科摩罗、吉布提、格林纳达、几内亚比绍、塞舌尔等没有实行专利制度。可以说,到20世纪80年代,专利制度已成为各国普遍实行的一种保护发明的法律制度,并且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专利制度在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以及推动各国间的经济贸易和技术交流方面起到非常大的积极作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发达国家技术创新对GDP的贡献占50%左右,多的占60%,而中国不到20%。 

  另一方面,1979年7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五条规定,外国法人和自然人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在中国合资企业进行投资。该法中所指的工业产权,只能是我国依法批准授予的产权,而专利权是工业产权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作为投资的专利权也只能是由中国专利局依照中国专利法授予。也就是说,该法的颁布,等于向国内外宣告我国将实行专利制度,否则,以专利权进行投资将是一句空话。因此,建立专利制度是使外商将其在中国取得的专利权进行投资的必要条件。国外公司担心卖给中国新技术后得不到专利保护。面对国外强烈的呼声和压力,中国对外开放,就要承担国际义务,迫切需要建立专利制度。 

  国内方面,清朝时,改革派主张实行专利制度,在光绪皇帝行新政时代,以皇帝的名义对个别发明授予了专利权。1898年,光绪皇帝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利法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该章程颁布仅两个月,慈禧太后就发动了政变,将维新运动镇压下去,该章程也随之流产了,使刚刚兴起的专利事业遭到扼杀。辛亥革命后,1912年国民政府颁布了《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对一些发明给予专利权,但它不是法律制度,只是法规。1912年到1944年的32年间,一共批准了692项专利。1944年,国民政府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专利法。但由于国共内战,该专利法没有在大陆实施,只是从1949年起,该专利法才在台湾开始实施。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85年实行专利法的30多年间,由于“左”倾思想的严重影响和“文化大革命”的破坏,我国实际上没有实行专利制度,实行的是单一的发明和技术改进的奖励制度。 

  在粉碎“四人帮”后,1978年3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科学大会,邓小平在开幕式的讲话中指出:“四个现代化,关键是科学技术的现代化”,“科学技术是生产力”,我国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这些著名论断,指导着我国科技工作的拨乱反正和改革。特别是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和全国人民的注意力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我国制定并实行了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在这种新的形势下,亟须建立专利制度: 

  首先,从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来说,为了实行这一政策,必须大力发展与各国的经济贸易和技术的交流。为此,需要与一些外国政府签订双边贸易和科技合作协定,我国有关单位与外国企业间的经济贸易和技术的合作,也需要订立相关的合同。例如,要进行贸易,就涉及对新产品、新技术的专利保护问题,在引进技术的谈判中,外商要求以法律保护其新技术,要求在合同中订立相应的条款;要进行科技的交流与合作,就涉及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申请专利以及取得专利后利益的分配等问题。因此,在国际间签订的有关贸易和科技合作协定中,一般都含有保护专利的条款。我国同某些国家签订贸易或科技协定时,对方一般也都要求订立有关保护专利的条款。例如,1979年7月7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贸易关系协定》的第六条全部是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基本意思就是双方要根据规定互相给予相应的保护。 

  其次,中国的科研机构、企业也迫切要求建立专利制度。从科研单位来讲,过去在计划经济时代,科技创新不多,科研工作的选题由上级下达,科研经费由国家拨款,科研成果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都可以无偿使用。这样,使得做出发明创造的科研单位及其科技人员的劳动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和报酬,有或者没有发明创造,以及发明创造做多做少都一样,造成大家的积极性不高。改革开放后,科研单位要求进行改革,改变这种状况,以使新的发明、创造能得到法律保护,承认研究者的权利。另外,企业方面,由于改革,企业走向市场经济,提高了自主权,企业之间逐渐产生了竞争,一个企业能否在竞争中站住脚并得到发展,关键在于它能否不断地用新技术装备自己,不断地采用新工艺和研制新产品。因此,一个企业为了保持在技术上的优势,提高其产品的竞争能力,对其掌握的某些新技术和研制的新产品,在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为了防止被其他单位仿制和无偿使用,就采取了封锁保密的办法自行予以保护。所以,当时企业也要求建立专利制度。   在客观上产生了中国需要建立专利制度的情况下,中共中央适时地做出了建立我国专利制度的决策,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领导也多次做了指示。1978年3月,时任中共中央主席、国务院总理的华国锋指示:“国家科委要把专利工作统一起来。”明确中国要开展这项工作,并且归口国家科委管理。1978年7月,中共中央在批准的外交部、对外贸易部、对外经济联络部的一份报告中提道:“我国应建立专利制度。”这是中共中央第一次明确提出中国应当建立专利制度的文字批示,标志着中央做出了中国建立专利制度的决策。1978年8月,邓小平副主席在一封有关某项科技成果的人民来信上批示:“如果成果可靠,应迅速推广,并在国际上取得专利权。”方毅副总理在国家科委研究工作时,也一再提起这件事。 

  在实行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迫切需要中国建立专利制度,是大势所趋,刻不容缓。 

  记者:由于中国以前没有实行专利制度,也没有制定有关专利的法规,大家对专利制度和专利法是很陌生的。对此,你们做了哪些工作? 

  赵元果:当时我们对专利法也很不熟悉。比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现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会名誉会长的郭寿康,当时也是专利法起草小组成员,他1944年在北京大学开始学法律,一直到1979年成立专利法起草小组的35年间都没有接触过专利法。 

  我们就从调查研究入手,第一,我们收集国外的有关专利资料。收集到的资料大部分都是外文,我们将其翻译成中文,再印出来供大家参考。仅我们了解专利法是不够的,因为建立专利制度是全国的事,于是在天津市科委的支持下创办了《技术市场报》,用以宣传专利知识,介绍建立专利制度的必要性,通过舆论宣传,让大家了解专利制度的重要作用。 

  第二,我们在国内进行调查研究。在筹建专利制度和起草专利法初期,主要就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必要性,向国务院有关部委、部分省市科委、部分工厂、科研单位和技术进出口公司等做了调查研究。我们首先到企业了解情况,如上面介绍的,当时企业的保密情况很严重,结果有的厂子就想办法去其他研制出新技术的工厂“偷”技术,这样的例子很多,不利于技术的交流和推广。最重要的是我们到进出口管理部门查阅一些引进技术合同时发现,在涉外经济技术活动中,由于我们没有实行专利制度,导致许多人对专利知识很不了解,吃亏上当的事情极为普遍而严重。 

  我举几个例子:我国一钢铁公司引进的某项目居然买了外国440多个专利,花了2700多万美元的专利使用费。在所购买的专利中,有的是对方正在申请的专利;有的是技术已落后,外商已不采用,我们也不宜采用的;还有的专利与引进的工艺设备要求对不上号,不能使用。而且,专利权是一种具有地域性的权利,外国的专利权在我国是无效的,从法律和国际公认的准则来说,我们不应当花钱买这些专利权并支付专利使用费。 

  还有就是我们当时铸造汽车发动机的缸体“肥头大耳”,而外国某公司的铸造新工艺能保证缸体壁的厚度为3毫米,很轻巧。为了买这项新技术,我们从1980年开始与外商谈判,他们要价高达1300万美元。原因在于我国当时没有专利制度,引进的技术得不到法律保护,因此外商将我国所有铸造厂按年产量500万吨计算该项技术的转让费。 

  还有上当受骗的,在引进技术中,有的分不清专利技术与技术秘密的关系,将公开出版的专利说明书当作秘密资料花高价买进来。美国的专利说明书20世纪80年代以前是50美分一份,80年代只涨到1美元一份。而我们花钱买的说明书则是100美元一页,比公开的价格高出数千倍(一份说明书一般都有数十页,多则上百页)。更为荒唐的是,在引进的丙烯腈生产技术合同中规定了对所有的、本来是公开的专利技术资料的保密期为25年,甚至远远超过了专利的有效期。 

  当时除了上当,还有因不懂专利制度丢了中国信誉的。因为,在对外出口中,有的把仿制的外国产品出口到该产品受到保护的国家,或者是拿到展览会上公开展出,造成外国专利权人提出抗议,甚至诉诸法律。其结果损害了中国的声誉,经济上也受到不应有的损失,类似的问题有很多。 

  再有就是我们曾出口到国外的可折叠的自行车、折叠椅、水稻插秧机、手扶拖拉机的配件,以及某些纺织机械等由于在对方国家得不到专利保护,都曾被人家任意仿制。人家自己能够仿制的产品也就没有必要再进口你的产品了。因此,出口产品被仿制,必然减少或失去我国的出口市场,损害了国家利益。 

  从国内调查研究当中,我们感觉到,只有实行专利制度,才能更好地、更广泛深入普及专利知识。避免或减少吃亏上当之事的发生。 

  第三,仅进行收集资料,没有实践也不行。于是,当时由国家科委或国家专利局组团出国访问考察,考察了各种类型的国家,先后到了日本、法国、联邦德国、瑞士、澳大利亚、美国、巴西、罗马尼亚等国,以及欧洲专利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另外,我们把外国的专家请进来给我们讲课,不断地办各种专利训练班、学习班、培训班。再有就是派出去,因为出国考察时间较短,派出去三个月至半年,到那里扎实地学习一段时间。我们从成立专利法起草小组一直到专利法实施的五六年间,先后派出了200余人次到联邦德国、日本、法国、美国等国家的专利局和欧洲专利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地进行较长期或短期的学习。这些到国外学习的同志将学习和了解到的有关外国专利工作的情况带回国内。现在专利局的好多干部都是那时培养出来的。 

  1978年9月,中国正式开始筹建专利制度,由国家科委常务副主任武衡亲自负责领导中国专利制度筹建工作。 

  1978年12月,当武衡带团去考察日本的专利工作时,受到很大震动。专利制度对日本经济的飞跃发展起到很大作用,鉴于此,更加增强了中国实行专利制度的决心。 

  因为专利法是实行专利制度的核心,所以筹建专利制度,必须起草专利法。从日本考察回来后,武衡决定成立专利法起草小组,让宋永林担任起草小组组长,还分别从北大法律系、人大法律系、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部等调来段瑞林、郭寿康、夏淑华、胡明正和我,后又调来西北政法学院的汤宗舜、科技情报所专利馆朱晋卿等加入专利法起草小组。   1979年3月19日下午,在武衡办公室召开了起草小组成立会议。武衡指示我们起草一部符合中国国情、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和与国际接轨的专利法。 

  国家科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国家科委要把专利工作统一起来”和要求国家科委研究提出我国的专利管理办法的指示,在对内对外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1979年10月17日向国务院提出《关于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请示报告》。国务院于1980年1月14日批转了该报告,这一批示标志我国政府正式决定建立专利制度。根据这一批示,由国家科委负责组建了中国专利局,武衡任专利局局长。 

  记者:据说中国在筹建专利制度和起草专利法过程中经历了很多曲折,具体情况是怎样的? 

  赵元果:是的。我国1978年开始筹建专利制度、1979年开始专利法的制定,到1984年通过专利法,经过了一个比较漫长和曲折的过程。中国专利法草案经过四五年反复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充分讨论,前后修改了25稿才得以通过,仅国务院常务会议就专门召开了两次会议讨论专利工作。 

  国内外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在建立专利制度的过程中,存有不同意见和争论,甚至在建立专利制度之后,对其利弊仍存在着争论。尤其在我国长期没有实行专利制度,而且受到“左”倾思想的长期严重影响和束缚,加之,人们对专利制度又很不了解,因此对它需要有一个认识过程,这就决定了我国建立专利制度不可能一帆风顺。出现一些曲折,有人对它产生担心、怀疑甚至反对,是难以避免的。在我国筹建专利制度过程中,比较大的曲折有三次。 

  第一次曲折发生在1980年下半年。当时筹建专利制度工作正在大力进行,原某工业部副部长等三人就我国建立专利制度问题上书邓小平和国务院领导,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我国没有必要建立专利制度。 

  第二次曲折发生在1981年下半年。在第一次曲折后,通过专利问题座谈会和专利法讨论会两次会议征求意见,进行讨论,与会的绝大多数部门和单位的同志都认为我国应该建立专利制度,并且希望尽速颁布专利法。根据大家对专利法提出的修改意见,将起草的专利法草案做了修改,并将这一修改稿由国家科委和中国专利局送请国务院审查,同时还写了《送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草案)的报告》。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对该报告及专利法(草案)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有几个综合性经济部门和机械制造部门又提出一些不同意见。这些意见大都是重复了以前在专利问题座谈会和专利法讨论会上已经发表过的意见,而且许多意见和对建立专利制度的某些疑虑是已经解释过的,这次借法制局征求意见的机会又翻腾出来。因此,上报的专利法(草案)不可能提到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进行审查,国务院对专利法(草案)的审查工作被搁置起来,直到两年零两个月后,才又提请国务院审查。 

  第三次曲折发生在1983年7月至9月。由于机械工业部(原一机部)的某些同志对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不同意见较大,因此,1983年6月29日,专利局第二任局长黄坤益等四位同志前往该部,与其副部长等七位同志就我国建立专利制度问题交换了意见。该部同志提出12个问题。为进一步统一认识,把这12个问题在报送人大常委会之前解决,1983年9月8日,由国务院副秘书长、经济法规研究中心总干事顾明召集机械工业部和专利局同志专门开会讨论。会上,顾明以大量事实和充分的道理,对建立专利制度的不同意见,做了深入的解释和说服。会后,顾明给我们局长打电话,让我们写个材料。根据顾明的意见和我们局长的指示,我整理出《对机械工业部关于专利法几个主要意见的解释》。这份材料全国人大常委每人一份,对专利法的通过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顾明跟我们说,那一段时间,国务院领导都很积极,经常催问这个事,邓小平说“我们必须加快各方面的建设速度”。 

  此后,机械工业部的领导表示,对我国建立专利制度问题不再提不同意见。于是,从1983年9月底,对专利法(草案)的审议进入立法机关―人大常委会的审议程序。专利法(草案)经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标志我国完成了建立专利制度的法律程序。专利法(草案)于1984年3月12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至此,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正式诞生。 

  记者:关于在当时的中国是否应建立专利制度问题,出现分歧。面对反对意见,邓小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通过多次召开座谈会、讨论会进行讨论、论证,对建立专利制度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克服了层层阻力,成就了这样具有历史意义的重大事件,您做些介绍如何? 

  赵元果:我上面讲到的那位在第一次曲折中提出反对我国建立专利制度意见的原某工业部副部长上书邓小平后,邓小平很重视,及时做出了批示。邓小平批示当日,国务院领导就批示:“按邓副主席批示,发有关部门参阅。”当时,邓小平办公室打电话给武衡,要求对那位副部长写的材料写个意见,并报送给邓小平。于是,起草小组的宋永林写了一份批驳反对建立专利制度的材料,于9月下旬报送到邓小平办公室。 

  对起草小组的这份材料,邓小平十分重视,于10月2日批给中央财经领导小组,该小组领导于10月3日批示让国家科委和经委召开座谈会召集专家讨论一下。于是,1980年10月29日上午和30日下午,方毅副总理在国务院会议室组织了许多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会,其中著名人士有钱学森、严济慈、于光远等。大家在座谈会上充分发表了意见,最后方毅做了总结发言。座谈会上大部分同志还是赞成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但是会后,参加座谈会的一机部某同志给方毅写信说要保留他在大会上发表的意见,仍然反对当时建立专利制。座谈会的结果,国家科委和国家经委写了一个报告,报送给了邓小平和国务院领导并中央财经领导小组。 

  为了更广泛听取各方面对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意见,在上述专利问题座谈会召开的20天后,于11月20日至26日,由国家科委和专利局在京召开了全国性的专利法讨论会,大家充分讨论,发表意见。为开好此会,成立了筹备组,围绕对建立专利制度的不同意见,由我编写或主编了16期《筹备工作简报》,供与会同志在会前进行研究参考。此次会议结果同以前一样,仍是大部分人赞成,少部分人   反对。 

  会后,专利制度筹建工作和专利法起草工作仍继续进行。1981年3月7日,我们把专利法起草修改的第11稿送请国务院审查。按照当时的立法程序,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的法律,首先需经国务院进行审查通过,而在国务院审查之前,需要由有关主管机关征求和协商各有关部门意见,并且取得基本一致之后,才能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进行审查。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些部门提出反对意见,这个草案被搁置了。武衡对此深感不安,1982年3月16日写信给中央和国务院领导说,“筹建专利制度已有三年……是三年前在邓小平指示下进行的……只是由于少数人反对,这件事情搁浅了……”对武衡的信,胡耀邦等很快批示,请国务院杜星垣秘书长“查一下专利法为何长期未批下去”。杜星垣请示方毅审批此事,但由于当时专利工作已转到经委,所以,又转请万里批示。万里很积极,说请经委研究处理,是否可以修改报国务院批准。经与经委联系,决定待经委机构改革有了眉目以后再说。对此情况的汇报,中央和国务院领导都圈阅过。 

  1982年6月底,专利局局长黄坤益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起草了《专利工作的汇报要点》。国家经委于7月3日专门召开办公会议讨论该要点。会后,专利局根据讨论的意见,对《专利工作的汇报要点》进行了修改,待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国务院常务会议于1982年9月24日专门讨论了专利工作,万里等国务院领导在会上积极支持建立专利制度,并具体提出帮助专利局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困难。 

  1984年2月29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召开,会上提交了专利法(草案)第23稿进行审议。由于会议期间,对搞几种专利问题,仍然有不同意见,于是,3月9日,彭冲、王任重两位副委员长召集部分常委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委员以及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开座谈会,专门就专利法规定几种专利的问题进行了比较充分的讨论。最后根据汇总意见于3月10日修改出专利法(草案)第24稿,作为提供给各位委员审议讨论和通过的(草案)。委员们经过对专利法的认真审议和讨论,对在本次常委会上应当通过专利法已取得一致共识。但是,对搞几种专利和专利不予保护领域,有的委员尚有疑虑。为了使他们了解有关问题的详细情况,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专利局的领导,还专门单独去他们家里访问,做具体的介绍和详尽的解释。特别令人鼓舞和高兴的是,邓小平对专利法的制定和颁布也很关心。专利法能否在本次常委会上被通过,还不明朗。在这一关键时刻,会议将要闭幕之前,由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向我们传达了邓小平的指示,邓小平同彭真说,专利法以早通过为好。邓小平的这一重要指示,对专利法在本次常委会上得到通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邓小平的指示使我们有了底气。我们根据委员们在最后一两天的审议中所提出的意见,在第24稿的基础上又精益求精做了少许、主要是某些文字上的修改。1984年3月12日下午,举行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全体会议,在此会议的一开始,首先就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通过的时间是15时04分。会议通过专利法后,我立即按照预先的安排,打电话给专利局国际合作部,将这一振奋人心的消息,向当时在日内瓦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会议的专利法起草小组成员汤宗舜发了传真,并请他口头先转告鲍格胥总干事,因为他在这件事上做了很多工作,给我们很大的帮助。 

  记者:刚刚您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胥对中国建立专利制度和起草专利法工作给予了很多帮助,我国是怎样开始接触并最终加入该组织的? 

  赵元果:为了促进和协调国际范围内的保护知识产权活动,1967年7月14日,50多个国家签订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该公约于1970年4月26日生效,与此同时,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该组织成立后,其总干事鲍格胥主动与中国有关部门联系,对中国特别友好,不断地邀请中国派代表去参加其专题会议,同时他多次表示不承认台湾,明确拒绝台湾代表团试图参加该组织的一切努力。他这样做的主要目的,一是希望作为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的中国能够早日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国,并进而参加它所管理的《巴黎公约》等国际公约或条约与组织;二是促进并协助世界上人口最多的中国尽早建立对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 

  根据鲍格胥的多次邀请,为了调查研究、了解情况,从1973年至1976年,经中央批准,由中国民间团体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者由当地使馆派员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他们的会议。 

  在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接触的几年中,国内有关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国家科委和贸促会等单位一直在酝酿、考虑我国参加该组织的有关问题,但是由于“四人帮”的干扰,“批林批孔”等运动不断,当时大家不敢提出这个问题,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粉碎“四人帮”后,思想开始解放,直到1977年,这一问题才被正式提到日程上来。 

  随着中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系的增多和国内形势的发展,中国同该组织的联系也由民间发展为官方。1978年10月,中国政府派代表团出席了在日内瓦召开的讨论《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会议。会议期间,鲍格胥在与中国代表团国家科委成果局负责人关文魁会谈时介绍了有关建立专利制度、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参加《巴黎公约》等问题,他特别希望中国能够尽早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尽早建立专利制度。 

  1979年5月18日至19日,应鲍格胥邀请,国家科委副主任武衡率国家科委专利工作代表团访问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代表团同总干事鲍格胥和副总干事范纳尔等五人举行了两次会谈,就1978年11月7日和12月12日写给国家科委成果局负责人关文魁的《会谈记录稿》和《备忘录》中所列合作项目,具体进行了商谈,并达成了协议。 

  1979年11月19日至26日,鲍格胥应武衡邀请率团对我国进行了回访。访问期间,我国专利法(草案)已经起草了第六稿。当时有一个规矩,法律(草案)在未经法律程序通过颁布前不能对外介绍。限于此,尽管鲍格胥在华期间迫切希望了解专利法草案内容,但是我们也没有向他介绍。直至方毅副总理于11月24日接见他们后,在京访问的最后一天晚上,根据邓小平“专利法我们不懂就向人家国外学习嘛”的指示精神才答应向他介绍该草案的内容。由于他第二天一早即将经杭州返程,他很高兴并急于要求听取介绍,表示不参加已安排的在杭州的其他活动。由于时间确已来不及,不可能在一天多的时间内,把有关情况介绍和讨论完。当晚,临时决定派宋永林陪他们去杭州,在杭州期间直至他们离华前,向他们简单介绍一下专利法(草案)的主要内容。详细内容以及对专利法(草案)的讨论,只能在以后相机进行。   1980年1月31日至3月4日,我国派代表团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主持召开的“修订《巴黎公约》外交会议”。按照武衡与鲍格胥访华时在京最后一天商定的安排,我方代表团中的四位专利法起草小组成员宋永林、郭寿康、朱晋卿和我根据领导的指示,利用参加此次会议的机会,就我国专利法(草案)的第六稿中的内容,同鲍格胥和范纳尔进行了较深入细致的讨论。讨论是在保密约定的情况下进行的,共进行了14次、30多个小时,修改出四个英文稿子。他们两人对这次讨论极为重视,利用会议的间隙、晚上和休息日,同我们进行了认真的讨论。他们不厌其烦地修改,并亲自记录和打字。这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在中国立法工作中是没有的。 

  在鲍格胥访华后,我国政府决定加入该组织。1980年3月3日,我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加入书。按照《世界知识产权公约》规定,我国于1980年6月3日正式成为该组织成员,并成为该组织的第90个成员国。此后,我国建立专利制度和起草专利法的工作,得到了该组织更为积极的和更多的帮助。 

  记者:中国专利法的颁布在国外产生了怎样的反响?为实施专利法你们还做了哪些工作? 

  赵元果:1984年3月12日,我国专利法的通过和颁布,在国际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很多国家纷纷发来贺电祝贺。鲍格胥认为中国专利法的通过是“历史性的成就”,“专利法中所选择的解决方案集中了当代的和通常采用的最明智的解决方案之大成”。德国专利局局长豪依赛尔说中国专利法是20世纪国际立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美国专利局局长也发表讲话说,中国专利法的颁布是“新技术的世界性技术保护网中出现的最重要的、令人满意的事态发展”。美国众议院专门写了一个专题报告,反映了我们的专利法是现代化的、先进的专利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宋汝棼说,我国的专利法是跟国际法律接轨最早,而且接得最好的一部法律。 

  要保障专利制度运转,从法律和法规来说,仅有专利法还不够,还必须制定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草案)第11稿于1981年3月7日第一次送请国务院审查后,我们就立即进行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并于3月25日制订出《专利法实施细则起草小组计划》。按照计划,我们组织了一个专利法实施细则起草小组。 

  小组成员主要由专利局法律部、审查部、上海分局、贸促会法律部人员,以及从美国、英国和日本学习归来的人员中各抽调一人,还从当年本局毕业的专利法研究生中抽调两人,共12人组成。小组于1981年4月1日正式成立,具体工作由法律部主办。 

  专利法专业的研究生在毕业前按领导要求,于1981年4月6日,写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施行细则(草案)》和27张各种专利表格。实施细则起草小组在起草过程中参考了他们写的草案及说明,他们的工作对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有较大帮助。 

  鲍格胥还利用其在1981年8月休假期间,依据1980年2月在日内瓦讨论的我国专利法(草案)英文第四稿内容,为我们草写了一份专利法的实施细则、办事规程和所需表格,供我们参考。 

  1984年11月,实施细则第14稿上报了国务院。国务院研究修改后,于1985年1月19日,批准了该实施细则。 

  再有一个很重要的事情就是我国加入了《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国际上保护工业产权的一个最基本的公约,当时已形成一套为各国共同遵循的准则。我们只有在实行专利法前加入《巴黎公约》,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其他成员国的国民才能到我国申请取得专利权,才能促进我国和各国在工业产权领域的合作交流。我们在很早以前就考虑加入《巴黎公约》。在我国专利法通过后,由专利局牵头,与外交部、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协商,联合签署了由我起草的报告,上报国务院审批。1984年11月1日,国务院总理签署了该报告。此时与最近一次的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举行的日期仅差五天,而且会议的议程早已安排确定,如果审议加入《巴黎公约》的议案不能提到这一次的常委会审议,那么,由于该公约规定,自递交加入书之日起三个月生效,才能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这样,在第二年4月1日专利法施行时,我国还不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时间极其紧迫。为了能在此次常委会上审议该议案,作为特急工作,经与国务院、外交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紧急联系,最后经彭真委员长拍板同意,将该议案作为特殊情况补列入了此次会议审议的议程。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我国加入《巴黎公约》。随后,1984年12月19日,加入书递交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胥。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成为该公约第96个成员国。这个时间是极其适时的。这样,1985年4月1日中国专利法实施那天,公约其他成员国的国民就可以和中国人一样在中国申请专利了。 

  经过30多年的努力,中国专利制度不断完善,有效激发了全社会的创造活力,提高了企业核心竞争力,国内专利申请量快速增长,专利数量和质量明显提高,发明创造成果不断涌现。自1985年4月我国受理第一件专利申请以来,截至2014年底,仅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已达388.5万件,技术创新对我国GDP的贡献已超过50%,有力推动了我国科学技术发展,极大地提升了我国科技创新能力,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了重要支撑。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和行政执法相结合的专利保护机制,有效地维护了中外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国内外高新技术的转移和应用,为我国经济的发展,营造了公平有序、和谐竞争的市场环境,增强了国内外投资者的信心,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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