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1]这一认识强调了文化对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极端重要性。2012年恰逢现行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首先应充分发挥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作用。这就引出了“文化”、“新中国”、“宪法”三个关键词。回顾、梳理新中国宪法视野中文化的历史演变过程,对其基本内涵进行探讨、总结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酝 酿 和 奠 基
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以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极倡导和发展中国先进文化为己任。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在革命根据地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的若干宪法性文件充分地体现出党的这一文化特点。
1927年大革命失败以后,党内存在着两种错误思想:一种是“左”的倾向,对革命盲目乐观,以为一个早上革命就可以获得成功;另一种是右的倾向,对革命悲观失望,看不到胜利的趋向和前途。在这种情况下,毛泽东于1930年强调“革命高潮快要到来”,并且对此做出了科学的解释。[2]这些预见不但适用于军事战线而且适用于文化战线。1931年,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宪法大纲宣布: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地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国家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的贫农群众在它的周围,以转变到无产阶级专政”。这就提出了反帝反封建的历史任务,指明了社会主义的发展前途。与这个任务和前途相适应,苏维埃政权保障工农劳苦民众有言论、出版、信教的自由。言论、出版、宗教都是文化的重要内容,人民拥有和行使这些权利是文化建设的必要条件。此外,宪法大纲还规定:苏维埃政权以保障彻底地实行妇女解放为目的,使妇女能够参加全社会文化的生活。苏维埃政权要在中国境内少数民族中“发展他们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语言”。[3]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宪法大纲在通过时,王明“左”倾错误已经在中国共产党内居于统治地位,这使宪法大纲不可避免地带有一些“左”的痕迹和色彩,但是从根本上说,宪法大纲依然体现了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了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思想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我们不但要把一个政治上受压迫、经济上受剥削的中国,变为一个政治上自由和经济上繁荣的中国,而且要把一个被旧文化统治因而愚昧落后的中国,变为一个被新文化统治因而文明先进的中国。”[4]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他进一步强调:“在我们为中国人民解放的斗争中,有各种的战线,就中也可以说有文武两个战线,这就是文化战线和军事战线。我们要战胜敌人,首先要依靠手里拿枪的军队。但是仅仅有这种军队是不够的,我们还要有文化的军队,这是团结自己、战胜敌人必不可少的一支军队。”[5]毛泽东关于文化战线的科学思想,在陕甘宁边区宪法性文件中得到了体现。
1939年,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施政纲领作为陕甘宁边区的宪法性文件,提出:动员一切智力,“为保卫边区、保卫西北、保卫中国,收复一切失地而战”。“尊重蒙回民族之信仰、宗教、文化、风俗、习惯,并扶助其文化的发展。”“在不损害边区主权的原则下,保护一切同情中国抗战国家的人民、工商业者、教民,在边区……文化事业方面的活动。”保障人民言论、出版、信仰、通信之自由,提高人民抗战的积极性。充实抗日地方武装力量,发展与健全人民抗日自卫军、抗日少先队,加紧其文化上的教育与训练。确定八小时工作制度,提高劳动热忱等。[3](pp.290~292)所有这些构成了抗日文化的基本内容。
1941年,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明确提出了发展抗日的“文化建设”之任务。为适应这个任务的需要,施政纲领号召发挥一切智力,为保卫边区、保卫西北、保卫中国,驱逐日本帝国主义而战。“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言论、出版、信仰之自由权。保障一切公务人员及其家属充分的文化娱乐生活。”“推广通俗书报,奖励自由研究,尊重知识分子,提倡科学知识与文艺运动,欢迎科学艺术人才”。从文化上提高妇女在社会上的地位。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同时还规定:在尊重中国主权与尊重政府法令的原则下,允许任何外国人到边区游历,或在边区进行文化与宗教的活动。[3](pp.293~295)这些规定在《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为传播抗日文化,夺取抗战的最后胜利创造了重要条件。
1946年,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该文件规定:“对犯法人采用感化主义”,“普及并提高一般人民文化水准”,“保障学术自由,致力科学发展”[3](pp.297~298)。这些条文虽相对简单但意义深远。
上述宪法性文件是新中国宪法的雏形,《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即明确指出:“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谨向全世界与全中国劳动群众,宣布它要在全中国所要实现的基本任务,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这些任务,在现在的苏维埃区域内,已经开始实现。但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认为这些任务的全部完成,只有在打倒帝国主义国民党在全中国的统治,在全中国建立苏维埃共和国的统治之后”,而那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将“成为详细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3](p.286)由上文可以看出,新中国宪法视野中的文化正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得以酝酿和完成奠基的。
确 立 和 曲 折
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提出:为着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国家,需要大批的人民的教育家、科学家、工程师、技师、医生、新闻工作者、著作家、文学家、艺术家和普通文化工作者。他们必须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从事艰苦的工作。“今后人民的政府应有计划地从广大人民中培养各类知识分子干部,并注意团结和教育现有一切有用的知识分子”;“中国应当建立自己的民族的、科学的、人民大众的新文化”。他还把人民的言论、出版、思想、信仰等自由纳入“最重要的自由”。[5](pp.1082,1083,1070)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了民主联合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毛泽东在会议上宣告:“中国人被人认为不文明的时代已经过去了,我们将以一个具有高度文化的民族出现于世界。”[6]会议通过的新中国临时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这就指明了新中国的根本性质和发展目标。与此相适应,《共同纲领》规定了一系列文化政策。关于文化的性质和任务,《共同纲领》指出:新中国的文化“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人民政府的文化工作“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在国民公德方面“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国民的公德”。为了促进科学水平的提高,提出“努力发展自然科学,以服务于工业农业和国防的建设。奖励科学的发现和发明,普及科学知识”。“提倡用科学的历史观点,研究和解释历史、经济、政治、文化及国际事务。奖励优秀的社会科学著作”。关于文艺,《共同纲领》规定:“提倡文学艺术为人民服务,启发人民的政治觉悟,鼓励人民的劳动热情。奖励优秀的文学艺术作品。发展人民的戏剧电影事业。”关于新闻、广播、出版等,提出“保护报道真实新闻的自由。禁止利用新闻以进行诽谤,破坏国家人民的利益和煽动世界战争。发展人民广播事业。发展人民出版事业,并注重出版有益于人民的通俗书报”。此外,《共同纲领》还规定: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通讯、宗教信仰等的自由权。“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文化建设事业。[3](pp.265~266,271~272,266,273)上述方针对于推动新中国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保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与总任务相适应,宪法就文化问题作出一系列规定:就文化发展提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国家在“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将照顾各民族的需要”,改进人民的文化生活。就公民权利,宪法确认公民有言论、出版、宗教信仰、通信等自由。国家“保障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科学、……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妇女在“文化的”生活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就公民义务,宪法强调:公民必须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pp.197~200,211~212)依据这些规定,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同社会主义改造一道取得了巨大成就。虽然社会主义改造也存在缺点和偏差,主要是1955年夏季以后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等,这一时期的文化建设也出现了若干不足和问题,不过这并不妨碍成就是主流这一基本事实。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确立起来。但在此后长达20年的时间里,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出现了两种错误倾向:一是超越阶段,企图实现超常跃进,甚至尽快向共产主义过渡;二是落后于时代,背离中国已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事实。经过反右派斗争,居于主流的观点认为,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资产阶级还存在,在意识形态方面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谁胜谁负的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上述两种错误认识在性质上完全相反,在结构上相互依存,在作用上殊途同归,共同成为“文化大革命”的重要动因。“文化大革命”时期所谓“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使社会主义文化建设遭受了一场浩劫。1975年,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二部宪法。1975年宪法确认: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国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但这一确认是同坚持“文化大革命”的理论和实践联系在一起的,这就歪曲了这一指导思想的科学性,致使整个文化建设问题堆积如山。1975年宪法规定,“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文化、文学艺术、科学研究都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以上规定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路全方位地引入了文化领域,在这种情况下,虽然1975年宪法有一些正确的和比较正确的文化方针,例如,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的自由,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文化必须“为工农兵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提倡人民群众“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等。[3](pp.180~183,186)但是,在落实中不能不受到极大的干扰和影响,这些规定要么无法落实,要么在贯彻中被严重扭曲。当时个人崇拜盛行,民主和法制荡然无存,知识分子被视作“臭老九”受到歧视和迫害,思想、道德、科学、艺术等文化领域遭受巨大损失。邓小平曾指出,“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心情沉闷,甚至可以说是在忧虑之中”[7]。事实充分证明,“文化大革命”是一场由领导者错误发动,被反革命集团利用,给党、国家和各族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它不是也不可能是任何意义上的文化革命或进步,只能是革了文化的命,造成百花凋敝、万马齐喑的局面。
1976年,粉碎“四人帮”使“文化大革命”得以结束。1977年,中共十一大号召全国人民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但拨乱反正的任务并没有完成。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三部宪法。1978年宪法提出,全国人民的总任务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一总任务就决定了1978年宪法必然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强调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另一方面,继续肯定“文化大革命”的错误理论和实践。其关于文化的规定也表现出了这种两重性。如宪法规定了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促进其文化发展;大力发展科学事业;实行双百方针,各项文化事业都必须为工农兵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宗教信仰等的自由;保障妇女权利等。但同时,1978年宪法仍然强调“无产阶级政治挂帅”,规定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3](pp.142~145,152~153)此类内容显然不利于社会主义文化的健康发展。对宪法中这种两重性的最后纠正是由1982年宪法来实现的。
转 变 和 通 途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辟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时期。1979年10月,邓小平《在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第四次代表大会上的祝词》中说:“毛泽东同志早在开国的时候就指出:‘随着经济建设的高潮的到来,不可避免地将要出现一个文化建设的高潮。’”“现在,我们可以满怀信心地说,这种形势的出现已经为期不远”。“我们要继续坚持毛泽东同志提出的文艺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首先为工农兵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推陈出新、洋为中用、古为今用的方针,在艺术创作上提倡不同形式和风格的自由发展,在艺术理论上提倡不同观点和学派的自由讨论。”1980年1月,邓小平又指出:“我们坚持发展民主和法制,这是我们党的坚定不移的方针。但是实现民主和法制,同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样,不能用大跃进的做法,不能用‘大鸣大放’的做法。就是说,一定要有步骤,有领导。否则,只能助长动乱,只能妨碍四个现代化,也只能妨碍民主和法制。‘四大’,即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这是载在宪法上的。现在把历史的经验总结一下,不能不承认,这个‘四大’的做法,作为一个整体来看,从来没有产生积极的作用。应该让群众有充分的权利和机会,表达他们对领导的负责的批评和积极的建议,但是‘大鸣大放’这些做法显然不适宜于达到这个目的。因此,宪法有关‘四大’的条文,根据长期实践,根据大多数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党中央准备提请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审议,把它取消。”[8]同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取消了1978年宪法关于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此举不但有利于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巩固,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而且有利于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使得“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这一文化方针能够真正的贯彻落实,并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