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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
发布时间: 2010-06-07    作者:王思梅    来源:《党的文献》 201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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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本质特征和基本框架
  1950年《婚姻法》,是在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指导下起草制定的,在继承和创新过程中构筑的法制框架结构相对完整,立法原则基本正确。《婚姻法》共八章二十七条,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部分涉及家庭关系,突出以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为核心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本质特征。
  在反对封建婚姻制度方面,《婚姻法》明确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婚姻自由原则,主要体现在结婚和离婚,特别是离婚的自由权利。《婚姻法》充分考虑诉讼离婚的原因大多为包办强迫、买卖婚姻、虐待妇女、早婚、重婚、通奸以及遗弃等封建因素,受害者主要是女方这一事实,作出无条件离婚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
  在保障男女平等方面,《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在保护妇女和子女权益方面,《婚姻法》基于如下的判断,即中国社会男女不平等已几千年,要达到真正的男女平等,绝不是形式上规定平等就可以达到的,必须加倍扶持实际处在弱势地位的妇女,因而继续执行共产党历来实行的在离婚问题上照顾女方的原则。如规定:女方怀孕、分娩一年中,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不在此限;离婚时,女方的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其他家庭财产的处理,如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判决时要照顾女方的利益;离婚债务清偿问题,如双方无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或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不足清偿,由男方清偿;在离婚后子女抚养教育以及离婚后财产和生活等方面也依据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及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
  此外,《婚姻法》还根据国家安全稳定的需要,坚持保护军婚的原则,规定军人配偶需经军人同意或两年无音信者才能离婚。
  《婚姻法》颁布后,根据时代发展和群众需求,还有一个不断进行补充完善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法院陆续颁布和下达指示、通告、意见、批复等法律细则或解释性文件,对如何确定早婚、近亲、同居、民族通婚、涉外婚等问题作出法律规定。如对《婚姻法》颁布前既成的重婚、纳妾、童养媳等问题在认定为违法的同时,也综合考虑当时的社会情况,提出“一般应以不告不理为原则”,“应仍贯彻教育为主的精神适当处理”。(《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婚姻法公布后的重婚、纳妾如何处理的意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资料选编》,1982年内部版,第187、188页。)这样就形成了以《婚姻法》为主体,以有关通知、立法和司法解释为补充的婚姻法制框架,奠定了当代中国婚姻法制的基础。
  三、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宣传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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