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民事法律,是国家改革婚姻家庭制度的重大立法举措,为新中国婚姻法制初步奠定了法律框架。
一、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制定
封建婚姻制度与封建宗法制度和封建伦理道德交织融合在一起,构成旧制度链条中的重要环节,不但使绝大多数妇女陷入痛苦的深渊,也给很多男子造成巨大痛苦,阻碍着社会的进步。新中国建立前夕,主要存在三种婚姻形态:以强迫包办、男尊女卑和漠视子女利益为主要特征的封建婚姻制度在全国城乡,特别是农村占绝对主导地位;形式上提倡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实际上尚保留大量封建残余的资产阶级改良婚姻制度,主要体现在城镇,特别是工商业较发达地区的社会上层;倡导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在各解放区实行,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与旧式婚姻制度的斗争。1948年,中央妇委在山西、河北、察哈尔等省已解放的农村调查研究发现,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少的占33.3%,最多的达99%。北平、天津、西安、哈尔滨等已解放的城郊中,婚姻案件少的占民事案件的11.9%,多的占48.9%。在婚姻案件中,关于离婚及解除婚约的在上述农村平均占54%,在城市或城郊少则占51%,多则占84%。离婚原因主要是包办、强迫、买卖婚姻、虐待妇女、重婚、通奸以及遗弃等,女方作为原告提出离婚的占58%—92%。(参见罗琼、段永强:《罗琼访谈录》,中国妇女出版社2000年版,第102—103页。)
1948年9月,作为迎接新的人民政权工作的一部分,党中央在河北西柏坡召开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会上,中央书记处书记刘少奇将起草新《婚姻法》提高到新中国制度建设的高度,并将这个工作交给了中央妇委。10月5日,刘少奇作了一个关于妇女工作的报告,其中特别阐述了中央对于起草新的《婚姻法》的一些重要问题的原则和态度。他强调说:“结婚、离婚都应该是自由的,这是广大妇女群众的要求,因为这样做对妇女有利。”他还指出,一些解放区政府颁布的婚姻条例,不同程度地保留了封建婚姻的旧传统,必须修改。刘少奇所指的不仅是旧婚姻习俗的影响,在抗战时期,各根据地婚姻法规还受到1931年国民政府颁布的民法亲属编的影响。一方面,它们吸收和承认民法亲属编的一些规定,既适应巩固国共合作共同抗日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根据地婚姻家庭立法水平;另一方面民法亲属编中的局限性也具有一定影响,如有些根据地存在“结婚应有公开之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因奸经判决离婚,或受刑之宣告者,不得与相奸者结婚”等不合理规定。
中央妇委随即成立了以邓颖超为组长的起草小组,帅孟奇、杨之华、康克清、李培之、罗琼等人参加,具体执笔是上海复旦大学法律系毕业的王汝琪。中央妇委与中央法律委员会合作,以1931年中央苏区《婚姻条例》和各抗日根据地婚姻条例为重要参考,并分成若干小组到已解放的城乡进行调查,了解当时各解放区人民群众的婚姻家庭生活状况、政府颁发的婚姻条例及实施经验,对土地改革后农民的觉悟程度,特别是广大群众反对封建婚姻的迫切要求进行了反复考察。他们还召开各种座谈会,在民主自由的氛围中充分开展讨论。
1948年冬,中央妇委与中央法律委员会拟出草稿,得到刘少奇原则批准。此后中央妇委和法制委员会又共同逐条审阅各个根据地的婚姻条例,借鉴苏联、朝鲜、东德等国的婚姻制度,批判吸收国民政府颁布的民法亲属编、继承编等相关内容。从起草到结稿的一年半中,41次修改其稿,具体条款多则修改30到40次,少则修改10到20次。
新中国成立后,新成立的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把《婚姻法》草案送交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法制委员会)。在中共中央的领导下,中央法制委员会配合全国妇联首先抓了《婚姻法》的立法工作。
在整个《婚姻法》起草和修改过程中,争论最大的是有关离婚自由的问题。有的人反对离婚自由,一是怕离婚太自由了必定因触动到一部分民众,特别是农民的切身利益而遭到反对,不利于社会稳定;二是怕一些干部进城后,以“离婚自由”为借口,另寻新爱,抛弃原配。
邓颖超作为从五四运动起就投身妇女运动、接受过民主和男女平等思想熏陶的领导人,在长期的实践工作中深切认识到,妇女是封建婚姻的最大受害者,夫权是封建宗法思想和有关制度在夫妻和家庭关系方面最集中的表现。因此,她在中央妇委会议上,针对多数人主张有条件离婚,明确表示自己的态度:“婚姻问题上妇女的痛苦最多……妇女要求离婚,往往不允许,即在党内也如此……如果加上很多条件,基本上要离的还是要离,反而给下边干部一个控制的借口……今天规定婚姻法是原则性的规定,破坏旧的,建设新的,就必需针对男女不平等现象,给妇女以保障……妇委同志考虑婚姻条例每条内容,必须从最大多数妇女利益出发。”在邓颖超的坚持和说服下,部分人放弃了原来的观点。但在最后送交中央的草案中,仍存分歧,邓颖超在给中央的信中再次明确表示自己支持无条件离婚的主张和立场。
1950年1月,中央将《婚姻法》草案分别送全国政协、各民主党派、中央法制委员会、政治委员会以及政务院政务委员会、司法机关征求意见并修改。其中,毛泽东两次亲自主持召开有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委员会委员、政务院总理、副总理及全国政协常委等参加的联席座谈会讨论草案。4月13日,中央法制委员会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提交《婚姻法》草案,法制委员会主任陈绍禹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对《婚姻法》起草和修订的过程进行了全面说明,特别是对婚姻制度的理论意义进行了阐述,并抓住封建制度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三个核心问题,通过对具体条文的解释,阐释了《婚姻法》反对封建婚姻制度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利益的原则和立场。《婚姻法》经该会议讨论通过后,于1950年5月1日正式施行。
二、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本质特征和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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