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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上法制化的新时期信访工作
发布时间: 2010-05-05    作者:赵超    来源:新华社 201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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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实施5周年综述

  信访工作,察民情,听民意,解民忧。

  新时期的信访工作,日益进入了一个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新阶段,跃上了新平台。

  2005年5月1日,新修订的《信访条例》正式施行。今年,这一条例已实施5周年。

  5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部门以贯彻实施《信访条例》为主线,制定出台了400多项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有力地推动了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

  5年来,各地各部门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推动解决了一大批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集中处理和解决了一大批信访突出问题,信访形势连续5年保持了持续好转的良好态势。

  《信访条例》的深入贯彻实施,有力地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密切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实现了抓信访、保稳定、促发展的目标,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

信访工作法制化建设迈出重要步伐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和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国务院1995年10月28日颁布的《信访条例》,标志着信访工作开始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加之群众信访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面对严峻的信访形势和任务,国务院于2005年对《信访条例》及时进行了修订,并于同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修订条例的总体思路,一是畅通信访渠道,以更好地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二是创新机制,以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和效果;三是强化工作责任,促进问题的解决;四是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实施5年来,中央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国家信访局按照中央的要求,在各地各部门开展自查的基础上,又采取重点抽查的办法,多次组织开展了《信访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大检查。2005年底,即派出8个检查组分赴上海、广东等10省市和教育部、民政部等12个部委进行了重点抽查。各检查组先后深入到36个市、61个县和106个乡镇(街道),督查了1183个重要信访事项,走访基层干部群众7000多人次。在2008年组织的中央国家机关干部下访和2009年对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联合督查中,也都把《信访条例》的实施情况作为督导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些都有力地推进了《信访条例》的深入贯彻实施。

  国家信访局按照中央的要求,不断加大组织协调推动力度,及时跟踪了解并督促实施,会同中组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行政学院联合举办了省部级领导干部《信访条例》专题研讨班,编写下发了《〈信访条例〉辅导读本》、《信访条例讲话》等辅导资料,连续5年举办全国信访系统不同层级的公务员培训班。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推动《信访条例》的贯彻实施。一是对党政干部进行了大范围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专题研讨、案例分析、典型交流、以会代训、中心组学习等形式,分批次对各级党政分管领导和信访干部进行了培训。二是结合实际,连续5年组织开展《信访条例》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有些地方开展了信访“大篷车”送《信访条例》下乡活动;有些地方举行了《信访条例》知识竞赛;有些地方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以及结合“三下乡”等活动,使《信访条例》进机关、进企业、进街道、进乡镇、进村庄,在全社会营造了学条例、用条例、守条例的浓厚氛围。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实施的5年,是加快推进新时期信访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5年。

  ——2007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组织领导等,实现了在更高层面上对信访工作的全面指导,成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和信访工作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文献,与《信访条例》一起共同构成了规范指导新时期信访工作的基本制度框架。

  ——2008年6月,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同年7月,中央纪委下发了《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次就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实行责任追究作出专门规定。

  ——2009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定期组织干部下访的意见》和《关于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化的意见》,把在实践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固定下来,变为长效机制,成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和《信访条例》的有力举措。

  5年来,各地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信访条例》的过程中,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先后制定了与《信访条例》衔接配套的法规和制度。国家信访局及时制定了《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则》、《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则》、《督查督办工作规则》和《履行提出“三项建议”职责工作规则》等。全国大多数省份颁布实施了本省的《信访条例》或实施办法,80余个中央国家机关单位修订出台了相关配套措施。据不完全统计,各地各部门以贯彻《信访条例》为契机,健全完善了办信、接访、督查、复查复核、信访责任追究等配套规章制度。这些都从整体上构成了与现阶段形势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工作法规和制度体系,从制度层面保障了信访工作在法制轨道上高效运行,标志着我国信访制度日臻完善,推动信访工作法制化建设不断迈出重要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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