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人代会会场。
第一次普选,北京市前罗圈胡同的80多岁选民余子昌在选举站认真填写选票。(资料图片)
2010年的全国人代会将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建议有望实现。
在这部举世瞩目的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之前,本刊记者采访的几位专家,讲述了选举法近60年鲜为人知的故事。
一问:为什么新中国成立之初没有立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说,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普选产生的,不进行普选就无法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也就无法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那么,普选为什么没有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而实行?这是不少人困惑的问题。韩大元告诉记者,一项国家制度的诞生与其所处的时代背景紧密相连。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规定: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于当时实行普选建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尚不具备,因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韩大元说,当时所说的“条件尚不具备”,主要缘于三方面原因:大陆的军事行动还没有完全结束,土地改革还没有完成,人民群众还没有充分组织起来。直到1953年,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条件才具备。他说,“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3月4日,中央选举委员会发出了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规模空前的普选。”
有资料显示,在这次普选前,开展了新中国第一次人口普查,通过人口普查得到了准确的全国人口总数:601912371人。在选举中,全国共选出5669144名基层人大代表,其中妇女占17.31%;选出全国人大代表1226人。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
“可见,新中国成立之初就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是由于当时没有条件实行,直到1954年宪法颁布实施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真正运作起来。”韩大元总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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