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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参政党参政议政的机制建设
发布时间: 2009-09-12    作者:康民    来源:陕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0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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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这是由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决定的。如何发挥好各民主党参政议政的作用从机制建设上进一步规范参政党与执政党的关系,不仅对于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的作用,而且对于推进21世纪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参政党在我国政治生活中作用的体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坚持和完善,各民主党派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民主党派参政党的地位和重要作用进一步显示出来。

  1、参与政治协商的范围不断扩大。执政党与参政党进行充分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多党合作的主要形式之一。执政党与参政党通过协商,对重大方针政策问题达成共识,形成重要政策、意见。这些政策、意见自然就成为执政党和参政党都必须遵守的原则和准则,对执政党和参政党各级组织及其成员都有规范和指导作用。如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的制定并颁发就是参政党与执政党充分政治协商的结果。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载入宪法,也是中共中央采纳了参政党的意见后提出建议并经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有关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党中央都要听取各民主党的意见和建议。参政党通过与执政党政治协商,把本党意志充分表达在一系列的重大方针、政策、规范和制度中,随着参政党参与政治协商范围的不断扩大,参政党基本政治作用的发挥也逐步得到增强。

  2、参加国家政权、担任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职务逐步制度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参政党党员参政议政和发挥监督作用的重要场所。参政党党员中的人大代表在人大中虽以人民代表的身份出现,但他们可以广泛收集本党党员及所联系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依照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并根据所联系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进行活动,充分表达本党派及所联系的群众的意志。现在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中有相当比例的民主党派成员参加,这使参政党在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作用得到了有效发挥。

  民主党派成员直接担任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是实现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又一项重要内容。在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的民主党派成员,都是国家公务员,按照法律和公务员条例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他们也可以把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本党派反映,转化为政党意志并以意见或建议的形式向中共中央和中共地方各级党委、向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反映以便及时纠正政府和司法机关中的不当行为和不当举措,防止决策的失误和行政违法以及腐败现象的产生和蔓延,使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民主党派成员直接担任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既是代表我国一部分人民群众及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参政,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表现,又有利于参政党更好地、更有效地发挥政党的民主监督作用。

  3、参政党在人民政协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人民政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基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各界代表人士参政议政的重要场所。由于在政协会议上,各参政党可以本党名义发言、提出提案,因此,各参政党可以在人民政协这个重要政治舞台上,更有效地直接地就国家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政策法令的贯彻,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九十年代以来,各参政党在各级政协中提出了大量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被采纳并实施后,为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参政党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既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又集中体现了参政党的特点和性质,搞好参政党参政议政的机制建设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是执政党和参政党共同的历史任务。

  二、参政党参政议政机制建设的任务

  中共和各民主党派都参加国家政权,政党间实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基本内容,也是这一制度的主要实现途径。而且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优势能否得到充分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度化、法律化的建立和运行机制的健全与完善。因此,完善各民主党派在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方面的科学机制,是面向21世纪中国政治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1、进一步完善各民主党派的参政机制。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各民主党派参政的一个基本点就是参加国家政权,这是中国政党制度的重要内容。具体表现在民主党派以一定数量的成员被依法选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以一定数量成员被依法举荐担任各级政府及司法,检察机关相应的领导职务,在政权机构中与执政党干部合作共事,发挥参政党的政治作用。在这方面有些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首先应根据各民主党派参政特点及实际状况,分门别类地形成适宜于各民主党派优秀人才进入各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任职的选拔机制。同时,在各民主党派内部,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事先在民主党派中进行筛选和择优推荐,以提高其从政素质,保证参政的高水平。其次,要不断扩大民主党派人士在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的比例,做到各级政府和司法部门都有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任职,条件成熟的,可以安排一定数量的正职,并做到有职有权有责,为其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再次,形成参政党在人大会议上的参政机制,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在人大中的整体功能,使人大会议充满生机和活力。

  2、进一步完善执政党与参政党的政治协商机制。

  执政党与参政党的政治协商,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完善政治协商机制,充分体现政治协商的优越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要逐步实现政治协商的程序化,把政治协商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民主决策的程序之中,除了特殊议题之外,一般应做到协商在前,决策在后,不协商不决策。凡未经协商的议题,人大有权拒绝审议。二是规范政治协商的内容和形式,即什么问题必须协商、协商时参与人的范围,协商的时机以及地点都应逐步规范化。三是提高政治协商的实效性。即围绕执政党和国家在现阶段的总任务,抓住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选好选准协商议题,而不是事无巨细地进行时蜻蜓点水式的协商议论。四是抓好两头环节,即协商前和协商后。协商前,参加协商者应事先知情,通过酝酿、调查、准备,以便提出真知灼见的建议或意见,防止形式主义走过场;对于协商的结果,要明确答复采纳什么和不采纳什么,并说明理由和处理意见。这些机制的建立,不仅可以充分调动参政党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而且能极大地提高政治协商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民主决策跃升到新水平,有利于以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3、进一步完善各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机制

  强化执政党和参政党干部的民主意识和监督意识,牢固树立为人民利益而乐于监督和勇于监督与被监督的思想和作风,特别是进一步健全民主监督机制,是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在现实政治生活中,提高民主监督的实效性,必须用制度化来保证。民主监督固然本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与法律监督相得益彰,互相形成一套互为补充、互相制约、程序化、规范化的制度,增强民主监督活动的操作性,有利于提高监督的实效。为切实有效地加强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应赋予成员应有的监督权力。一是知情权。知情权是一种权利,承认人民群众包括各参政党享有监督权,实际上就意味着他们同时享有知情权。知情权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对有关公共事务管理、审批、决策方面的知情权;对有关重要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知情权;对有关领导干部收入、财产方面的知情权等等。这些环节在现实生活中最容易出现“盲区”,因而也迫切需要监督。二是批评权。批评是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毛泽东等第一代中共领导人早就倡导中共与各民主党派的监督就是作批评、提意见,毛泽东认为,互相监督就是“要唱对台戏,唱对台戏比单干好。”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民主党派作为一个政党组织对各种不良现象的监督,应以对其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批评为主要特征,而且这种批评是一种拥有法律地位和制度保障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三是保护权。监督过程中一个最大的障碍便是监督主体缺乏法律保护,因而缺乏“刚性”。由于目前没有相应的实体法把宪法中保护监督的原则加以具体化,因而民主监督还缺乏有力、具体、可靠的法律保护。因此,应制定有关法律和制度,落实民主党派行使监督权,这些法律和制度应明确:对监督中提出的批评、建议、有关方面要及时处理:对批评、检举、申诉者应采取必要措施;应由权威机构依法认定某些行为是否属于对监督人的伤害。只有这样民主党派的监督才能落到实处,发挥实效,各民主党派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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