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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思源:新中国成立初期华东区监察机关的检查工作
发布时间: 2025-12-15    作者:邬思源    来源:当代中国史研究 202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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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新中国成立初期,华东区各级监察机关结合实际开展了大量检查工作,大致经历了起步与较快发展两个阶段。通过检查工作,推动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促进被检查单位建立和完善制度,使干部的政策观念和服务群众的意识得到提高,人民群众加强了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增强了监督政府的信心。华东区监察机关的实践证明:检查工作应遵循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原则;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开展检查;检查工作应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促进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是检查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条件。客观地评价新中国成立初期检查工作的历史,可以为新时代开展监察工作提供历史借鉴,科学发挥这一制度效能,使之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新中国成立初期;华东区;监察机关;检查工作;历史经验

  [作者简介]邬思源,法学博士,教授,东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620。

  *本文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重要论述与中国式现代化研究”(24D11161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自1950年6月至1954年9月,华东军政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及所辖的各级监察机关按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和华东军政委员会的部署,结合华东区实际,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了大量检查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推进华东区各方面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学界对这方面的研究较少。本文基于相关文献、档案资料,拟对这一问题做一初步梳理。

  一、检查工作的起步

  “检查”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有三种含义:一是“为了发现问题而用心查看”,二是“翻检查考(书籍、文件等)”,三是检讨。我们一般所讲的“开展检查工作”中的“检查”,一般为第一种含义。“检查”已经成为组织的一种管理职能和方法,尤其是在公共权力的运行当中。如行政机关的内部监察,“执行检查”是其中的一种重要方法,它指的是“通过派遣工作组和专门人员对下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政策情况进行检查。其内容是对执行计划、决议、命令、任务的情况(包括数量、质量、时限、执行中遵守法律和国家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

  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学习和借鉴了苏联检查工作的做法。如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央苏区政府监督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一方面是成立工农检察(查)部,专门负责对政府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另一个方面,就是上级政府机关不定期地派出巡视员或检查团,对下级政府机关实行工作指导和检查”。1933年11月中旬,为了总结苏区乡苏维埃工作的经验,为即将召开的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作准备,毛泽东率中央政府检查团到江西省兴国县长冈乡进行调查,详细考察了长冈乡的工作,随后写出《长冈乡调查》,总结了长冈乡的经验。11月下旬,长冈乡调查结束后,毛泽东随即率中央政府检查团到福建省上杭县才溪乡进行调查,随后写出《才溪乡调查》。这个调查回答了在国内革命战争环境下根据地的建设是必要的和可能的这个重要问题,批驳了机会主义者脱离实际的错误观点。1948年11月,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规定设立华北人民监察院为行政监察机关,由正、副院长和监察委员组成人民监察委员会,作为华北人民监察院的院领导机构。1949年1月29日,华北人民政府发出《为令各级行政、司法机关、各公营企业、财经、交通等部门对人民监察院之检查应安为帮助底训令》,指出:“政权效率之提高与各种建设之不断进步,需要在工作上有经常的监督和检查,始能得到相当的效果。”它要求各该检查单位,一定要对检查人员提供相当材料,不得借词拒绝。这些检查方面的做法与制度成为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监察机关开展检查工作的雏形。

  为克服和预防某些共产党员及国家工作人员中存在着的官僚主义、脱离群众、贪污腐化等不良现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九条规定:“在县市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内,设人民监察机关,以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种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并纠举其中之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1951年7月6日,政务院第92次政务会议通过了《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试行组织通则》《省(行署、市)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试行组织通则》《县(市)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试行组织通则》,这三个通则规定了相应级别的监察委员会的职权、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上下级工作关系以及委员会议和委务会议的召开时间与方式等内容,并于10月25日经政务院公布施行。这三个通则还规定了监察机关相应的检查权,为监察机关开展检查工作提供了法理依据。如《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试行组织通则》第八条规定:“大行政区监委向有关机关或企业部门进行调查或检查时,各该机关、部门应即提供必要材料,并须派员协助,不得拒绝或推诿。”这说明开展检查工作是国家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的一种履行职责的方法。

  自1950年6月至1951年底,华东区各级监察机关的工作(包括检查工作)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监察工作还未完全改变被动的情况,主动地在贯彻政策法令、执行国家计划任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这一阶段,华东区监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相关机构和制度

  1950年6月,华东军政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华东监委)成立。成立伊始,检查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机构新建,干部缺乏,经验不足”。针对这一情况,监察机关首先是建立了相关机构和制度,为开展检查工作提供组织基础和制度基础。这一时期,华东监委逐步建立一些内部机构,如秘书处、政法文教处、财政经济处等,并拟定和实行了各种必要的工作制度,如请示报告制度等。从各地监察机构成立情况来看,至1951年2月,“各省(区)市已先后建立者为山东、苏南、皖北、福建、苏北、浙江、南京等7处”,“其中山东、苏南、苏北、皖北等地监委建立较早,故部分市县机构亦已建立起来”。6月,上海市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成立。这些机构成立后,各地监委先后派人向华东监委报告工作。山东、苏南、皖北、苏北、皖南、浙江、南京等地也先后向华东监委做了书面工作报告。

  (二)有重点地开展检查工作

  这一阶段,华东区各级监察机关开始着手检查处理案件。自1950年6月至1951年2月底,“华东监委及各省(区)市监委共受理案件1141起。其性质属于失职者261起,违反政策法令者410起,贪污渎职者336起,其他134起;其来源属于中央令办者131起,群众控告者241起,机关团体转来者600起,各省(行署)市政府报来者104起,干部、报纸反映者65起,上述案件已处理结案者535起,其余均在进行中”。对于这些案件的处理,华东监委依据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方式:凡属于一般性的或区乡(村)干部作风方面的案件,均转交各县市政府检查处理,同时责成省(区)市监委机关负责督促进行;对有关县区干部或省市机关干部的案件,则转省(区)市监委机关进行检查,提出意见,呈报华东监委审核批准。对同级政府机关直属部门和企业单位的一般案件,则转交有关领导部门检查,提出意见,经华东监委审核后,分别情节的轻重,以部门或监委名义执行。对于影响重大而有重要教育意义的案件,则由华东监委与各级监委在各有关主管部门的配合下,组织力量进行检查或以本委部分委员组织专门委员会,负责检查处理,借以吸收经验,指导工作。自1950年8月起,华东监委开始选择重点检查。例如,山东工矿部胶东第二仓库失火案、华东贸易部浦口转运站集体贪污案、上海真如军火库爆炸案、浦口海军工厂造船损失案等,华东监委均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力量,以审慎严肃态度,亲赴肇事地点,进行调查,分析情况,分清责任,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了检查,研究情况,发现问题,并对各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改进建议。1951年7月初,华东监委会同华东军政委员会卫生部、山东省监委、山东省卫生厅,配合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用两个多月的时间,对山东省卫生厅所属的接收部队慢性伤病员的8个医院,有重点地进行了检查。

  自1950年6月华东监委成立至1951年底,华东区各级监察机关通过建立相关机构和制度,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有重点地开展检查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为后来检查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打下了基础。

  二、检查工作得到较快发展

  1951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下发。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斗争是当时中心的政治任务。“三反”运动中,全国地方各级监察机关队伍得到较快发展,为开展检查工作提供了必要的组织基础。之后,华东区各级监察机关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检查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积极参与“三反”和新“三反”运动的检查

  1951年12月,华东增产节约委员会召开华东一级机关干部大会,华东军政委员会负责人在会上作《为开展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而斗争》的报告,要求在华东区“展开群众性的民主检查运动,采取号召贪污分子自动坦白,发动群众检举控告,及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来揭发一切贪污腐化、铺张浪费和官僚主义的现象”。同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八次全体委员会议扩大会,主要讨论精简节约及在全市展开反贪污运动的问题。在市属各机关中,经过讨论酝酿与学习,组织检查小组,有重点地检查了一些机关单位财务情况及若干仓库等。“这一运动现正由初步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各种贪污浪费现象和官僚主义作风,逐渐发展成为有领导的民主检查运动。”1952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关于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斗争的指示》下发,强调:“各级监委应协助各级政府机关、企业部门高度地发扬民主,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首长亲自负责,自上而下进行检查。”之后,为配合自我检讨和反省坦白,不少单位成立了检查组进行检查。华东区各级监察机关一般都参与其中。检查组成立后,分头到问题较多的单位进行检查,协助各级政府机关、企业部门发扬民主,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首长亲自负责,自上而下进行检查。

  “三反”运动后,人民来信数量显著增加。“仅据上海市区两级领导机关一九五二年一月至八月的统计,即收到人民来信三十万四千多件(‘五反’检举材料在外)”。党和政府对人民来信极为重视,但也有一些机关工作人员甚至负责干部把处理人民来信的工作当成“额外负担”,当成无足轻重的“小事情”和“个别问题”,认为人民群众反映的是不可靠、不确实的“片面情况”,对这一工作持消极的态度。1952年8月,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向各大行政区及省、市人民监察委员会发出了《关于接受张顺有事件的教训、检查接见人民和处理人民控告的通知》,要求“检查在接见人民和处理人民控告上,是否存在推出门不管,层层转办,层层不办,敷衍应付等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作风和处理不公,打击报复等错误的情形。检查我们接见人民和处理人民控告的态度,是否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解决问题,报告、总结是否及时,每一案件的处理是否都向控告人做了清楚负责的交代。并且在检查中,要对尚未查清与处理的案件及积压的案件,迅速地进行研究、检查与处理”。“三反”运动严肃处理了贪污问题,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到一次深刻的教育。不过,在运动结束后,某些国家机关中仍有贪污事件的发生。1953年1月5日,《中共中央关于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的指示》(以下简称《指示》)下发,明确提出:“从处理人民来信入手,检查一次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分子的情况,并向他们展开坚决的斗争。”

  为贯彻这一指示精神,华东监委积极推动各省、市监委清理人民来信积案工作。截至1953年1月28日,华东监委经办的人民来信积案,已结案262件,约占所有积案424件的62%。其中转交华东一级机关办理的积案清理较快,已结124件积案,约占积案的89%。从1952年9月初至10月初,上海市监委对1—8月人民来信情况进行了检查,共收到3389件。其中,除属于“三反”“五反”案件的3106件及不属于监委处理范围的38件,均已随时分别转交有关机关处理,上海市监委直接处理的245件中,截至8月底,已经结案的有161件,约占上海市监委直接处理的全部案件的66%。南京市监委组织清理积案小组,对积压案件进行了彻底清理。截至1952年10月,南京市监委共积压505件案件。经过清理,这些案件大部均已获得处理。1953年,华东区各级监察机关结合新“三反”运动,加强了处理人民来信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全区各级监察机关共受理人民来信91598件,已处理结束67081件,约占人民来信总数的73%。华东区各级监察机关对于人民来信的积极受理和认真处理,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建立了一种较为稳定的信息沟通渠道,对于人民群众表达诉求、及时发现和纠正政府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大有裨益。

  (二)检查处理干部严重强迫命令、违法乱纪案件

  华东区各级监察机关积极参与检查处理干部中的严重强迫命令和违纪违法案件。如1952年七八月间,江苏省江宁县纪委、监委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重点检查处理了极少数基层干部的严重强迫命令违法乱纪的案件,并结合抗旱等中心工作,广泛在干部群众中进行了教育,对及时纠正、制止这种错误起到很大作用。7月,中共江苏镇江地委工作组在江宁一区帮助工作时,发现该区人民武装部干事许某,在泰山乡搞抢种工作存在严重强迫命令的情况。他威胁群众说:“不来开会,就是对抗政府。”县委及监委得到地委工作组的报告后非常重视,立即对此事件及时作了检查,给予许某记大过处分。之后,又在8月召开的区委书记、区长会议上,结合布置抗旱工作,以泰山乡强迫命令的典型事件为例,指出这一事件的严重错误及其危害性,督促大家密切注意。通过处理典型案件,在全县进行教育,以整顿干部作风,批判了干部的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同时有关领导也进行了自我检讨。山东省监委于1953年2月上旬,由省直各机关抽调干部103人,组成11个检查组,分赴11个专区,协助各地处理典型案件。截至4月底,共处理典型案件及专案252起。其做法是先从省级机关的人民来信中,选择若干重点突出的违法乱纪案件,再结合各地已经掌握的重大案件,经过研究案情,分类排队,选择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紧密结合中心工作,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发动人民群众,大张旗鼓地处理坏人坏事,表扬好人好事,树立榜样,教育干部和群众。这鲜明体现了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工作中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三)对粮食统购统销的检查

  1953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下发,决定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为了切实贯彻落实这一决议,12月,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专门下发了《为监督贯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供应的命令给各级监察机关的指示》,要求各级监察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地有计划地对这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从1953年12月至1954年3月,各级监察机关“应以监督检查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及市场管理为重要任务之一,并得根据当地对此任务执行的情况缩短或延长监督检查工作的期限。当地党政领导机关如果组织粮食检查组时,监委应积极参加”。

  华东区各级监察机关积极响应号召,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对这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例如,安徽省组织了51名干部(省监委3人),分赴全省7个专区,组织与推动了各地普查粮食保管工作。浙江省各地党政领导大力动员群众晒粮。该省崇德县暴晒了25万公斤粮食;嘉兴县新丰乡16个村庄,80%以上的人均利用门板、草席等工具,暴晒了3.5万公斤粮食。上海市监委通过对上海市粮食公司进行检查后,该公司全体人员积极处理和防止粮食霉变。监察通讯员在监督检查粮食统购统销工作中,也大都积极开展了活动。如浙江省粮食厅、杭州市粮食局等许多单位的监察通讯员,均积极向监察机构反映情况。

  根据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8月29日,华东行政委员会宣布撤销。华东监委自9月10日起停止对外办公。华东监委制定的《结束移交工作方案》对于监察工作包括检查工作做了安排。至此,以华东监委领导开展的检查工作完成了其历史使命,检查工作转为由各省、市地方监察机关执行。

  三、检查工作取得的成效

  新中国成立初期,华东区各级监察机关在土地改革、抗美援朝、“三反”“五反”等运动及粮食统购统销等工作中,发挥监察职能,结合华东区的实际,积极进行监督检查,取得显著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推动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促进被检查单位建立和完善制度

  华东区各级监察机关通过检查,“揭发处理了若干工矿企业部门中的自满情绪,保守思想,忽视计划管理,忽视产品质量,忽视推广先进经验;基本建设部门中的盲目冒进,本位主义,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忽视工程质量,忽视财务管理;交通运输部门中的运输、调度不当,运输事故;商业贸易部门中的单纯营利观点,忽视经济核算,商品积压、脱销,仓储物资霉变;粮食统购统销工作的储运事故,霉变损失,贪污盗窃行为;农业生产中的放松领导,形式主义,强迫命令及国营农场中的管理混乱,与民争利,脱离群众等问题”。对于上述问题,华东区各级监察机关在督促被检查单位及时改进、协助有关部门克服官僚主义、纠正偏向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国家建设计划特别是经济建设计划的正确执行,推动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例如,1953年,华东区各级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粮食统购统销工作中,发现在粮食入仓、保管方面,各地粮食发热、霉烂和虫蛀问题仍较严重。据江苏省1953年10—12月相关部门的统计,粮食发热达2.919亿公斤,霉变888931公斤,霉烂64286公斤,由于潮湿引起长芽的粮食为3187.5公斤。同期,浙江全省发生粮食霉烂事故136起,霉烂粮食达62万公斤,其中绝对损失达1.4万余公斤。安徽、福建、山东等省亦有类似情况发生。检查组在分析了产生问题的主客观原因后,就加强粮食入仓、保管、粮食计划供应及粮食市场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1953年,浙江省监委采取“层层动员、逐级推进”的方法,在全省范围开展对仓储保管工作的检查。仅据浙江省商业厅、粮食厅等8个单位监察机构的统计,检查仓库500余个,抢救行将霉坏变质的物资,价值1250多亿元,不但挽回了人民群众的重大财产损失,而且对保证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通过检查,进一步促进被检查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相关制度。1952年11—12月,华东各省、市中共党委和各级人民政府普遍深入地检查了处理人民来信工作,加强了各级领导对人民来信工作的重视。“经过这次检查后,华东各省、市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处理人民来信都配备了专职或兼职干部,初步建立了收发、登记、催办、转办、汇报、总结、检查等制度,并设立了人民接待工作。中共福建省委员会决定省、专区、县一级机关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成立处理人民来信委员会,纠正了过去在各级组织中对处理人民来信的拖拉和积压现象。许多地方的中共党委会和人民政府的负责干部都亲自批办或审阅人民来信,有不少县和区的领导干部已定期向上级作处理人民来信的报告”。

  (二)提高了干部的政策观念和服务群众的意识

  新中国成立初期,华东区各级监察机关通过对处理人民来信工作的检查,促使干部认识到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不良现象产生的原因,“是某些机关和某些干部在思想上缺乏明确的政策观念和正确的群众观点,以及无组织无纪律的严重现象”。“同时,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每人检查了自己的政策思想和群众观点。如有的同志对自己过去处理案件缺乏认真的研究政策、法令,感到可怕;有的同志检查自己过去处理人民来信时,从单纯任务观点出发,怕搞不好交不了差,自己犯错误。经过学习和检查,一般的都认识到确立真正的群众观念,不仅只能听取群众正确的和拥护的意见,还要能够耐心的倾听群众反对的或不正确的意见,并一致要求学习政策、学习业务,安心搞好人民监察工作”。江苏省江宁县监委通过检查处理干部违法乱纪的典型案件,在全县进行教育,以整顿干部作风。在县里召开党员大会、区乡干部扩大会议及群众积极分子会议,同时有关领导也做了自我检讨。干部纷纷反映:“不能再犯错误了,搞强迫命令吃不开”,“工作要走群众路线好”。群众反映:“今后生产不会再受气了”。这些事实说明,监委的检查工作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三)加强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增强了监督政府的信心

  华东区各级监察机关在检查工作中注意贯彻群众路线,采取了调查研究与群众检举相结合的方式,发挥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因此能正确掌握案情,找出缺点、错误的原因,弄清事件的责任,使问题得到正确处理。通过检查,被检查单位工作得到改进,人民群众加强了对人民政府的信任,提高了其政治觉悟。人民监察机构已建立的地区,在检查处理几起案件后,人民群众直接检举的案件有显著的增加。例如,“华东监委对华东纺管局(指华东纺织管理局)陈贤凡贪污渎职案件将结果公布后,立即引起了不少人员对纺管局领导上的麻痹思想提出了批评”。“由于人民群众的批评和建议受到了重视,产生了实际的效果,各地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日渐增加。在这一工作开展得较好的地区,人民来信的情况还产生了以下的变化:过去人民来信几乎只对区乡人民政府和党的基层组织提出批评建议,现在人民来信对于县以上的党政领导机关和负责干部也提出批评建议;过去人民群众对下级党政机关有意见不愿意直接提出,常常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现在群众直接向县、区来信已较前大为增加,从中央、大行政区各部门转下去的来信已相对减少;过去人民来信单纯提出批评的多,建设性的建议少,现在的批评信件同时提出积极建议的大为增加;过去由于怕打击报复因而匿名信较多,现在真名信件大为增加”。1952年,江苏省扬中县在全县5个区分别设置了人民意见箱,并经常检查来信情况。复兴区因意见箱的保管人员多次更换,交代不明,重视不够,对人民来信有时置之不理,甚至丢失了来信2封。县监委在检查发现问题后,立即向区的领导提出建议,要求区相关部门进一步改进人民意见箱的掌握保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隔日开检一次,收到来信即上报予以处理。县监委经过检查后,全县来信数量逐月上升。如1952年7月共收到人民来信35件,8月份就增加到75件。以上事例表明,新中国成立初期,华东区各级监察机关通过行之有效的检查工作,进一步畅通了人民群众与党和政府沟通的渠道,为人民群众监督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以及反腐倡廉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检查工作的基本经验及启示

  新中国成立初期,华东区各级监察机关在开展的检查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经验。

  (一)检查工作应遵守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原则

  1949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内建立中国共产党党组的决定》,规定:“为了实现和加强中共中央对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以便统一并贯彻党中央的政治路线和政策的执行,特依据党章规定在政务院成立党组”。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先后成立分党组干事会、党组小组。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

  委员会的党组干事会和党组小组合并,成立中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党组”。1954年4月,政务院秘书长习仲勋在第三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人民监察工作,不仅是监察机关的工作,而是整个党和人民政府的工作。监察机关,则是专门负责领导和组织监察工作的专业机关。光靠监察机关‘单枪匹马’地去干,是做不出什么成绩的,必须是在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其他部门配合,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开展监察工作。”各级监察机关必须坚决地服从各级党委的领导。各级监察机关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因此,也必须服从各级政府的领导。监察机关开展检查工作,如果脱离了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就难以履行职责,也不可避免地会犯错误。

  新中国成立初期,华东区各级监察机关开展检查工作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进行的,因此能够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发挥监察机关应有的作用。如《关于华东区1953年监察工作总结及今后工作任务的报告》就针对各级监察机关必须注意的问题强调指出:“遵守集中统一领导和集体领导的原则,坚决反对分散主义和个人领导。各级监察机关,要定期地向当地党委和政府请示、报告工作。对一切带原则性的决定、指示以及重要案件的查处,均应先向党委和政府请示、报告并经批准后执行,在检查工作和处理案件中,应经常地、系统地研究执行党的任务和政策中所产生的问题,及时地向党委和政府做系统的报告并提出改进今后工作的意见。”监察机关派出检查工作的监察人员,也是依靠当地党委,依靠被检查人员所在单位的党政组织进行工作的;在检查工作时,服从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检查案件的结果,向被检查人员的所在单位党政领导汇报,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党委与当地政府在检查工作中发挥领导、协调、组织等方面的功能。实践证明,监察人员坚持检查工作遵守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较好地处理了与被检查单位的关系,做到不越权,因而实现了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开展工作检查

  新中国成立初期,各级监察机关开展工作检查成为当时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家业务部门为了完成国家交给它的任务,对日常业务进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是十分必要的。但它的性质、职权和任务与监察机关,均有所不同”。监察机关开展工作检查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在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以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检查工作只有主题鲜明、目标清晰,才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发挥监察机关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得到切实执行的作用。

  华东区各级监察机关的检查工作是围绕党和国家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进行的。如“三反”运动伊始,华东监委全力参加并配合各部门领导这一斗争。所有监察人员投入实际工作中进行监督和检查。1953年1月,《指示》下发后,各级监察机关一般均集中主要力量,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各有关部门重点检查若干严重的违法乱纪案件,并大张旗鼓地进行了处理。2月,第二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召开,此后各级监察机关逐渐对工农业生产、基本建设等工作进行了重点检查。8月,《中共中央关于增加生产、增加收入、厉行节约、紧缩开支、平衡国家预算的紧急指示》下发。1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下发。华东区各级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以上指示精神,对增产节约运动和粮食统购统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尤其是对粮食储运、入库和保管工作分别组织了检查。同时,当年各级监察机关还组织了一定力量或配合有关部门对贯彻婚姻法运动和普选运动中的问题进行了检查。“经验证明,凡是有目的、有计划地选择了重点特别是代表性较大的典型案件进行检查且检查得法的,不论是平时检查或事故检查,其结果不仅直接教育了被检查单位(或地区)的干部,推动其改进了工作,而且对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推动全面工作,也起到一定的作用。反之,不经过慎重地选择,而盲目进行检查的,不论其检查的次数多少,其结果一般的是作用不大,甚至有个别部门的还造成不良影响。”

  (三)检查工作应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

  广大人民群众是各级监察机关开展检查工作的重要依靠力量。新中国成立初期,各级监察机关在检查实践中认识到,“检查工作不是消极地‘找岔子’,而是积极为了帮助检查单位和人员改进工作,为了能迅速查明问题,研究改进工作的办法,就必须坚决依靠所在组织,充分地发挥其内在力量,共同完成检查任务”。“在检查人员一般都缺乏专门业务知识的情况下,就更有必要和被检查单位的干部、群众打成一片,从向他们虚心学习中完成检查工作的任务”。各级监察机关设置了人数众多、覆盖面广的监察通讯员,建立了监察通讯员制度。这一制度调动了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拓宽了人民群众监督和干部接受监督的渠道,“鲜明地体现了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中国监察主体的时代精神”。

  1951年7月6日,政务院第92次会议通过的《各级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设置监察通讯员试行通则》第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各级监委)为密切联系人民,加强监察工作,得设置监察通讯员。”9月10日,华东监委即向全区监察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全区各级监察机关遵照执行。12月,华东区共发展了监察通讯员707人。在“三反”“五反”运动中,监察通讯员发挥了巨大作用,使各级政府认识到监察通讯员的巨大威力,从思想上、组织上开始重视这一制度。1952年12月,华东区监察通讯员人数已经发展到7437人。1953年12月,华东区已有监察通讯员16081人,分布在财经、企业部门者10119人,占总数的63%。至1954年3月,华东区监察通讯员达到16476人。据不完全统计,其中华东一级机关905人、山东省3403人、上海市1372人、江苏省3833人、福建省2968人、浙江省1511人、安徽省2484人。监察通讯员积极参与监察机关开展的检查工作,为检查工作提供了大量线索。例如,福建省合作总社监察通讯员在增产节约运动中,反映了该社在资金积压、流转费用及仓库保管等方面造成浪费与损失达58亿元,从而引起领导重视,并及时开展了检查。浙江省、杭州市监委所属的监察通讯员在检查粮食统购统销工作中,均及时向监察机关反映情况。人民监察通讯员的各种活动,有力地促进了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是检查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条件

  新中国成立初期,华东区各级监察机关在检查工作中以中央的相关规定为遵循,逐步探索体现自身特色的检查工作理念和制度,如强调检查工作必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慎重地选择重点,明确检查的目的、要求,组织力量,进行检查”。通过和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收集资料,围绕当时当地中心工作,综合人民来信来访中的检举控告、监察通讯员的报告以及有关部门的报告材料,从中发现问题加以甄别,慎重地选择较突出的典型或中心工作的关键问题,组织检查组,制定必要的纪律和制度。各级监察机关结合检查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检查形式,依照不同情况实行联合检查、部门独立检查等,逐步推进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当然,此时华东区各级监察机关开展的检查工作也存在一些不足,如检查面有些过宽,检查频度有些过高,有些检查与业务部门的检查区别不大等,但党和政府已经注意到了这些问题。1953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中央一级各部门派人下去检查工作的几项规定》下发,要求对派出检查组的数量加以适当控制、明确了检查目标和任务,提出检查工作的干部与被检查的地区或单位的关系等。这在一定意义上促使了检查工作的制度化与规范化,也为监察机关开展检查工作提供了初步的制度遵循。

  综上所述,新中国成立初期,华东区监察机关开展的检查工作虽然存在一些不足,但成绩值得肯定。这一历史说明:党和政府部门开展检查工作是必要的,它体现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通过检查,有助于将政策制定与政策实施更紧密地联系起来,使政策更加切合实际,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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