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绩效评估机制对政府行为产生导向性作用,我国现行的政府绩效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影响和制约着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重要作用的发挥。因此,只有立足构建和谐社会的实际情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按照科学性、前瞻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指标机制。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绩效评估指标机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推进政府绩效评估的制度化建设
评估不同于一般的研究活动,尤其是对政府行为的绩效评估,没有制度保障是很难进行下去的,制度化也是当前国际上评估活动的趋势之一。1993年美国颁布《政府绩效和结果法案》(Government Performance and Results Act),它是美国历史上首部关于政府绩效改革的立法,是克林顿政府绩效改革的基石,是美国政府绩效管理发展史上的里程碑。为了贯彻和执行《政府绩效和结果法案》的目的和意图,加强总统对绩效改革运动的领导和控制, 1993年3月,克林顿宣布成立国家绩效审查委员会(NPR)。绩效评估的精髓是持续性改进,这就要求绩效评估必须长期化和制度化,主要应该依靠相应的立法和成立专门部门来促进和统筹公共组织绩效评估的开展,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于我国,还没有政府绩效评估方面的专门立法,相关法律制度主要有《审计法》和教育、科技、国有资产评估等领域的一些部门立法。要使我国目前的各项绩效评估纳入法制化轨道,就要切实加强对绩效评估的立法保障工作,从而防止抵制评估、破坏评估或忽视评估的现象发生。
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政府绩效评估的关键是要有一套科学的指标体系,来科学地确定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和范围,从而形成正确的导向和有效的激励。现阶段对我国各级政府绩效指标的设计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要体现我国的具体实际。目前,我国地区差别很大,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的政府绩效指标的设计也要体现其特点。我们认为,这一指标体系的构建,基本上可以满足我国当前政府绩效评估的要求。二要体现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绩效评估主要评估政府该做的事,评估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程度,政府越位、错位的工作不能纳入绩效范畴。三要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要坚持以人为本,既要有经济指标,也要有社会发展和环境建设的指标;既要考核已经表现出来的显绩,也要考核潜在的绩效;既要考核当前,也要考虑未来。四要体现当代绩效管理的理论和实践最新成果。
实现政府绩效评估主体的多元化
政府绩效评估结果是否有效和可靠,不仅与评估指标设计和评估方法选择的科学与否紧密联系,而且也受评估主体的强烈影响。因为政府绩效评估“就是通过单个评估主体或多元评估主体,运用科学的方法、标准和程序,对政府组织这一行为主体的业绩、实际作为及其所产生的影响做尽可能准确的评估,以提供组织绩效方面的信息,诊断组织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推动政府效率和服务质量提高的综合动态过程”。因此,改善公共部门绩效评估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实现评估主体的多元化,建立多重的评估机制。目前,政府绩效评估的主体多为上一级政府部门,一般是由上级对下级进行评估,缺乏社会公众、专家学者等的参与,这使得评估主体不能处于一种没有压力的状态,而且评估主体单一化也严重影响绩效评估的社会认可程度。政府工作做得好坏,不能由政府部门自身说了算,也不能只由各级政府的上级来评价,而应尽量使用多个独立的评估主体各自进行评估。根据西方的经验,评估主体的组成应是多层次、多渠道的。因此,在当前的政府构架下,构建多元化的评估主体,除了政府自身及其上级的评估之外,还要建立政府内部与外部的双向互动模式,即建立公众和专家(专门机构)参与的评估制度。公众参与意味着公众可以以社会的主人和服务对象的角色对政府绩效提出要求,协助和监督政府机构对它们的开支负责、对它们的行动负责、对它们的承诺负责,去衡量并让公众知道政府到底应该为公众做什么,实际完成了什么,是否为公众提供了高质量的服务。
(作者单位:甘肃省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