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环境保护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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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并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号令公布试行。这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从此,环境保护开始走上法制的轨道。该法共7章33条,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对象和任务,确定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和“谁污染,谁治理”的政策,规定了环境保护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职责。该法的颁布,推动了我国环境保护法规体系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