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制作时间:2006年8月)

  2006年2月21日,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国务院颁布《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该指导意见提出到2010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要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具体目标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东中部地区地级以上城市和西部地区省会城市及有条件的地级城市要加快发展,力争在二三年内取得明显进展。为切实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精神,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各项政策措施,2006年,中编办、发展改革委、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中医药局等部门先后制订了《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关于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等9个配套文件,进一步细化《指导意见》提出的有关政策措施,为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