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3月25日至4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图为代表们举手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的权利。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义务教育法》颁布后,我国基础教育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据1988年9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家教委对浙江、黑龙江、甘肃三省实施《义务教育法》情况的调查表明,地处沿海的浙江省,各城市和538个乡、镇(约930万人口)已实施了9年义务教育,其余地方都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甘肃省属于困难地区,初等教育阶段学龄儿童入学率也由1983年的83.1%上升到1987年的92.2%;有35个县基本普及了初等教育,占全省总县数的40%。《义务教育法》的实施,调动了地方和广大人民群众办学的积极性,许多地方出现了改善办学条件的热潮;促进了基础教育办学指导思想的转变,特别是农村教育逐步转向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