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宪法》颁布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全面反映新时期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新宪法。

  1982年11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12月4日,会议通过了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常称为1982年宪法)。1982年宪法共138条,主要内容和基本特征是:确立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国家的根本任务;确定了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总的指导思想;恢复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并赋予了新的内涵;明确规定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对国家统一做出了规定;充实了有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对国家机构作了许多重要的新规定;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增加了新的内容;规定了中国对外政策的基本原则;等等。1982年宪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在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等项法律;通过《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的决议》等;还通过了关于恢复《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的决议,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个五年计划》等等。12月11日,中宣部发出关于宣传宪法的通知。此后,全国各地广泛地开展了学习和宣传宪法的活动。活动的形式多种多样,除刊发文章外,还有口头宣讲和法律讲座、座谈会等多种宣传形式。通过宪法的宣传和学习,广大人民群众不仅加强了自己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翁的自觉性,加强对于国家事业和社会事业的责任感,而且逐渐认识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和公民遵守宪法的必要性,逐渐养成人人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观念和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