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作做了新的概括,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又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党和人民的伟大创造”。
实践创新是理论创新的源泉,理论创新是实践创新的结晶。对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新概括,是以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经济关系为基本事实,以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发展为实践过程,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理论的当代发展为思想指导的。这一新概括,不只是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理论创新,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探索的理论升华。
一、基本经济制度总体论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实践过程
基本经济制度是一定经济社会形态中最基本、最本质的经济关系,反映不同社会经济关系的根本特征,彰显不同社会生产方式之间的本质区别。马克思在经济学手稿和《资本论》中,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做过多方面的探索,从总体上对资本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及其内在规定性做过多次阐释。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认为:“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科学分析却证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独特历史规定性的生产方式;它和任何其他一定的生产方式一样,把社会生产力及其发展形式的一个既定的阶段作为自己的历史条件,而这个条件又是一个先行过程的历史结果和产物,并且是新的生产方式由以产生的既定基础;同这种独特的、历史地规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即人们在他们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在他们的社会生活的生产中所处的各种关系——,具有一种独特的、历史的和暂时的性质;最后,分配关系本质上和这些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系的反面,所以二者共有同样的历史的暂时的性质。”在这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意义上,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做了两个方面的科学分析:
第一,生产方式总具有深刻的历史规定性,一定的生产方式总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独特历史规定性的生产方式”。生产方式的“历史规定性”实际上有两方面含义:一是相对于异质的生产方式而言的历史规定性;二是同一生产方式中阶段性变化的历史规定性。生产方式这两方面的历史规定性,使一定社会基本经济制度也有两方面的规定性:一是异质生产方式之间,在基本经济制度上有着本质上不同的规定性;二是同质生产方式在不同发展阶段上,基本经济制度规定性发生部分质变。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这样,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也是这样。
第二,一定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在总体上具有三方面规定性:一是一定阶段社会生产力及其发展形式。这种生产力的“发展形式”,既是以往历史发展形式的赓续,因而是作为“一个先行过程的历史结果和产物”而存在的;同时又是现实发展的物质基础,因而是“新的生产方式由以产生的既定基础”。贯穿“先行过程的历史结果和产物”和“新的……既定基础”的,实际上就是社会生产力的运行方式,亦即经济体制及其运行方式;二是生产关系上的规定性,即“人们在他们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在他们的社会生活的生产中所处的各种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本质规定;三是分配关系上的规定性,马克思认为:“所谓的分配关系,是同生产过程的历史地规定的特殊社会形式,以及人们在他们的人类生活的再生产过程中相互所处的关系相适应的,并且是由这些形式和关系产生的。这些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质就是生产关系的历史性质,分配关系不过表现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
在马克思看来,从总体规定上看,与一定生产方式相联系,社会基本经济制度在性质上具有显著的历史规定性,在内涵上则分作生产关系、分配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经济运行体制规定性。这里讲的“经济运行体制”,指的是一定社会组织内部资源配置的机制、方式和结构的总和,是对一定社会经济运行模式的概括,经常简称为“经济体制”。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从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上,做出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把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显著优势”的判断。这一判断,是对马克思关于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理论在中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问题探索中的科学运用。这一判断,突出了生产关系中所有制结构体系和分配关系中分配制度格局的基本特征,强调了经济体制上社会主义制度规定和市场经济体制规定有机结合、融为一体的基本特征,并且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既定基础”上,凸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坚实基础和本质规定。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探索,不仅是对马克思关于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理论的运用,更是新中国7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以来,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坚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制度实践探索中的理性概括和理论结晶。
一是改革开放伊始,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定性的探索,就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发展的重要课题。邓小平曾提出:“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上的这两个“根本原则”,凸显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主要规定。在改革开放的推进中,邓小平在1992年春还提出,“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凸显了制度建设上的战略思考。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模式,是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10多年间,以计划和市场关系为核心问题的经济改革实践探索的理论概括。
二是党的十四大以后,从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结合上,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探索有了重要推进,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纲领理论,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和分配制度格局做出了理性概括,也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做了概括,形成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纲领。在这一时期,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兼容问题,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探索的重要内容,围绕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核心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性规定迅即生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和社会性的整体特征愈益昭显。
三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结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实际,因时而进、因势而新,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探索上出现了重要进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首先就在坚持和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总目标”下展开;在政府和市场关系核心问题方面的探讨,进一步赋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定性;在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和分配方式格局的探讨中,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定性的总体理论日臻完善。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纲领和基本经济制度
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理论的探讨,是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为实践基础和理论前提的,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及其相应的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1982年,党的十二大在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时,就提出了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新理念,认为“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总的说来还比较低,又很不平衡,在很长时期内需要多种经济形式的同时并存”。党的十三大对这一理念做了新发展,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以至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都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实际状况所决定的”。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的思想,对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特征的理性概括走出了重要一步。社会主义生产方式阶段性发展的特定的历史规定性,是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特征的基本立足点。
在这一时期,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制度格局的理论探索也在不断深化。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就提出“一定要坚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的论断;党的十二大也从“制度”意义上强调,“在现阶段,我们必须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坚持按劳分配制度和其他各项社会主义制度”,从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上彰显了按劳分配的“制度”规定性。党的十四大以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丰富和发展了认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的理论视野。1997年,党的十五大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民经济事实为根据,第一次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理论。对其中的基本经济纲领,从四个“坚持和完善”上做了阐释,这就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后富,逐步走向共同富裕;坚持和完善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人民共享经济繁荣成果”。四个“坚持和完善”,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的规定做了明确表述,也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经济制度规定性做了进一步探索。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纲领上的这一探索,把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初级阶段的现实要求有机结合起来,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理论上实现了历史性突破。
在社会主义经济关系“总体”中,居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主体地位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就是“总体”中的“普照的光”,就是“特殊的以太”,就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中支配一切的“经济权力”,也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融入和生成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定的根据和条件。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首要规定,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的。党的十六大在明确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时,强调两个“毫不动摇”的思想,即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实现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
“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地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党的十六大在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加以理性概括的同时,提出“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提出“调整和规范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分配关系,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这一分配制度,是我们党基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对按劳分配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有机兼容关系探索的结论,也是对分配关系制度与生产关系制度相结合问题探索的结论。
2015年11月,习近平在回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发展问题时,强调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的基本规定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的重要地位。他在提到“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问题时指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核心,决定着社会的基本性质和发展方向。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视界内,不仅“强调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而且还“明确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坚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动各种所有制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他还提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视界内,同样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分配制度”,这不仅因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分配决定于生产,又反作用于生产,‘而最能促进生产的是能使一切社会成员尽可能全面地发展、保持和施展自己能力的那种分配方式’”,而且还因为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是“从我国实际出发”的最适合的分配制度,“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安排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有利于实现效率和公平的有机统一”。这里提到的“制度安排”,实际上就是从基本经济制度意义上,对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肯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规定性的探索,已经取得突破性进展。
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探索的实践创新和理论升华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最突出的理论创新,在于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概括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这一理论创新实际上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中已有思想先觉,已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新概括的理论先河。
实践创新没有止境,理论创新也没有止境。1992年春,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强调:“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邓小平这些言简意赅的阐释,一方面把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相离析,形成市场经济一般范畴;另一方面又强调市场经济体制必然要与一定的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结合起来”,直接成就了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相结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术语的革命”。
1992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时就指出:“在九十年代,我们要初步建立起新的经济体制,实现达到小康水平的第二步发展目标。再经过二十年的努力,到建党一百周年的时候,我们将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从建立“体制”上的定位,到“制度”意义上的“定型”,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探索的基本路径,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自身完善和发展的内在要求。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部题的决定》,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培育现代市场体系、转变政府职能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以及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创新性见解,对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问题做出了初步回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在社会主义经济关系“总体”中,不断融入和生成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性。
2013年3月,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习近平在回顾这一时期改革特征时指出:“从党的十四大以来的二十多年间,对政府和市场关系,我们一直在根据实践拓展和认识深化寻找新的科学定位。党的十五大提出‘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党的十六大提出‘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党的十七大提出‘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党的十八大提出‘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可以看出,我们对政府和市场关系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
这一论述表明,习近平已经揭示了党的十四大至党的十八大这一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三方面的制度性取向:第一,这一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已经由党的十四大之前以计划和市场关系为核心问题,转化为以政府和市场关系为核心问题,使市场经济体制同基本经济制度兼容性问题更为突出;第二,这一时期,特别是党的十七大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开始出现“从制度上”深化改革的取向;第三,这一取向“一直在根据实践拓展和认识深化寻找新的科学定位”,其结果就是“从理论上对政府和市场关系进一步作出定位,这对全面深化改革具有十分重大的作用”。经济体制改革核心问题的转换表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兼容”问题,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性和制度性的融合、结合问题,成为这一时期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把“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确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大原则”,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整体关系上,从“辩证法、两点论”方法论出发,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内在的基本经济制度规定性做了多方面阐述。
第一,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核心问题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性规定的重要“根基”问题做了论述。作为生产关系的核心,生产资料所有制在社会基本性质和发展方向上起着决定性作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显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的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性,并不是由经济体制一般性决定的,而是由与之“结合起来”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特殊性所决定的,特别是由居于基本经济制度核心地位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的性质所决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经济体制一般和经济基本制度特殊的统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为深入地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兼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定性特别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的规定性,也更为实际地与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融合,进而生成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制度属性。
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在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结合起来”的过程中孕育其制度规定性的,是在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过程中生成其制度规定性的。我们是在社会主义制度的大前提下发展市场经济,什么时候都不能忘记“社会主义”这个定语。习近平指出:“之所以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坚持我们的制度的优越性,有效防范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弊端。我们要坚持辩证法、两点论,继续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上下功夫。”在这里,要讲“辩证法、两点论”,要把“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都用好。政府和市场的作用是相辅相成的,要坚持把握、优势互补,要有机结合、协同发力。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要发挥市场经济的长处,又要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的制度规定的缘由所在。
第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深受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规制和影响,中国共产党对经济工作的全面领导是这一制度优越性的最本质特征。习近平提出:“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仍然要坚持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发挥党和政府的积极作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不是起全部作用。”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结合问题上,既要发挥市场经济的长处,又要彰显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又要体现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这一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本质规定。在根本上,解决好政府和市场这一核心问题,就要增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性规定,就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根基”,就要在同基本经济制度“结合起来”和融合起来的过程中体现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的根本性质,就要在扫除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中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基本经济制度新概括与中国特色“系统化的经济学说”新探索
2015年11月,习近平在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对中国特色“系统化的经济学说”问题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问题做过阐释,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视野。2017年12月,习近平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对“长期坚持、不断丰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问题做出阐释,提出“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性概括”的新要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新概括,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来说,无论在“系统化的经济学说”还是在“理性概括”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新概括,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的核心问题和根本立场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坚持加强党对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我国经济沿着正确方向发展,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问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根本立场,如习近平所指出的,“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作为经济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系,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关系发展要求相适应,是党和人民的伟大创造。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同坚持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无论在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还在根本立场上都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在中国特色“系统化的经济学说”中,这种统一性集中体现于规划发展战略、统筹发展全局、制定经济政策、推动经济运行中,体现于牢牢坚持核心问题和根本立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对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阐释中,突出了“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经济制度中的重要作用。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发展同样是硬道理,特别是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更要突出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在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是社会主要矛盾,更需要我们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把注意力更加集中到解决各种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问题上。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新概括,深刻体现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主要理论之中,丰富了中国特色“系统化的经济学说”的思想内涵,凸显了中国特色“系统化的经济学说”的实践指导意义。
第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概括,强调了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推进所有制结构全面发展中,要着力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同时也要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完善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政策体系,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第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概括,强调了坚持多劳多得,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的重要意义;强化了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的重要作用。习近平认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分配决定于生产,又反作用于生产,‘而最能促进生产的是能使一切社会成员尽可能全面地发展、保持和施展自己能力的那种分配方式’。”实践证明,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方式并存的分配的制度安排,“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有利于实现效率和公平的有机统一”,要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使我们的社会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
第三,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新概括,突出了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意义,特别要在加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要素市场制度建设,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上有显著进展;在优化经济治理基础数据库等方面有显著成效;在健全推动发展先进制造业,振兴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层面,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上有长足进展。
第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新概括,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强调了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意义。现代化经济体系包括创新引领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收入分配体系、彰显优势协调联动的城乡区域发展体系、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绿色发展体系、多元平衡安全高效的全面开放体系,以及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经济体制在内的“六个体系、一个体制”结构体系。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要着力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为战略支撑,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为根本途径,以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重要基础,以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主动参与和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为必由之路。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及其成效,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上体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显著标格。
2018年,习近平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必须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发挥和增强我国制度优势。”改革开放实践的启示在于:制度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问题。扭住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个关键,把握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新概括的深刻内涵,一定能在中国特色“系统化的经济学说”的发展中,彰显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思想智慧和理论力量。
作者:顾海良,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来源:《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2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