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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佳木:从新中国70年历史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逐步成熟和定型
发布时间: 2020-04-13    作者:朱佳木    来源:国史网 202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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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贯彻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笔谈

  [编者按]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使其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问题。这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必须回答的时代课题。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是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点上,召开的一次具有开创性、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会议。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回答了“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这个重大政治问题,擘画了“中国之治”的宏伟蓝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深入学习贯彻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更加深刻地理解中共中央做出的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部署,本刊特邀请部分专家、学者撰写了学习体会,现刊登如下。

   从新中国70年历史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逐步成熟和定型

  ——学习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点体会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在深刻总结国内外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回答了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应该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的重大政治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此次全会讲话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多方面的显著优势和丰富的实践成果,其中起“四梁八柱”作用的是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而“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是一个动态过程,治理能力现代化也是一个动态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在实际工作中,必须突出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习近平:《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求是》2020年第1期。)新中国成立70年来的历史充分证明,这些论断是完全合乎实际的,也是十分深刻的。

  

  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的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一些重要制度就已打下了基础。比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都在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中就明确规定:我国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4页。)此后,随着工业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全面展开,地方逐级召开了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1954年召开的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等法律,从而确立了同国体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根本的制度保证。

  《共同纲领》还指出:“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得就有关国家建设事业的根本大计及其他重要措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4—5页。)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前,我们党再次明确,政协今后仍要作为独立的统一战线组织而继续存在,其性质既有别于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又有人大所不能包括的代表性;其组织“要做到保证党的领导,又要适当扩大团结面”(《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14册,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62页。)。全国政协二届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将原来的全体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三层调整为全国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两层,还确定了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界别单位、特邀人士组成办法,规定了政协成员必须遵守的原则和承担的任务,(《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5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707—711页。)从而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而得以确立。

  对民族区域自治,《共同纲领》中也做出规定。因为我们党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已经考虑到,我国各民族不管人数多少,应一律平等,少数民族应有自治权,但汉族人口占绝大多数,同时要防止帝国主义利用民族问题挑拨离间国家的统一,所以不宜实行联邦制,而应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并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2页。)

  1954年《宪法》进一步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县以下还可设民族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在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文件》,北京: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102—103页。)这就使民族区域自治也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基层群众自治在《共同纲领》里虽然没有做出规定,但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实际工作中已有了雏形。农村的自治组织甚至早在革命战争年代的根据地、边区、解放区里就已经出现。全国解放后,随着土地改革的深入开展,农村地区普遍建立了农民协会。政务院在1950年7月正式颁布了《农民协会组织通则》,规定这是“农民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346页。)农业合作化运动开始后,代替农民协会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大会,社长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故仍然属于自治性质。城市基层群众在解放后即开始组建各种居民自治组织,但最初名目繁多且不规范,随着城市民主建设运动的开展才着手建立了统一的居民委员会,并在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上制定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城乡基层群众的自治组织在随后进行的一系列政治运动中虽受到一定程度的干扰,但仍被保留下来,使它在改革开放之后逐步得以制度化。

  一些社会主义的重要制度,如外交制度、国防制度等,在新中国成立之初也已建立。又如生态文明方面的制度,虽然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工业污染问题不突出而没有建立相关制度,但当大批工业项目陆续投产、工业污染逐渐显现后,国务院及时做出反应,在1973年尚处于“文化大革命”中,便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颁布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新中国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时期,也使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经历了由不成熟不完善到逐步成熟完善的过程。我们党通过总结过去正反两方面经验,认识到我国虽然已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但这个社会主义社会还处在初级阶段,制定政策、建立制度都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而不能超越这个阶段。为此,对已经建立的制度进行了完善,对尚未建立的制度进行了补充。

  比如,新中国成立时,我们党从当时经济落后的实际出发,曾决定用一段较长时间实行新民主主义政策,充分利用资本主义工商业和农业,为工业化建设积累资金、物资,同时抓紧培养工业化所需要的管理和技术人才。但抗美援朝战争使国内国际形势发生急剧变化,苏联答应全面援助我国以重工业为重点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建设。于是,我们党抓住这个有利时机,决定由新民主主义提前向社会主义过渡,并在1954年《宪法》中明确规定,要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建立社会主义社会,规定矿藏、水流和国有的森林等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文件》,北京: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91—92页。)1956年完成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后,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即成为我国两种主要的所有制形式。然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党从我国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国家经过四个五年计划建设已建立起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和平与发展已成为时代主题等实际情况出发,决定改变公有制一统天下的局面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后来又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基本经济制度,把“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入了《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4页。)。

  对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也从实际出发,分别做了进一步完善。比如,对全国人大的组织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和政协的性质、作用被载入《宪法》,政协《章程》也得到了进一步修改完善,设置了各专门委员会;各界代表与党派、团体、特邀人士得以并列,开始使用“界别”的概念等。另外,1984年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自治权和自治机关的组成、职责、民族关系等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81—96页。)城市和农村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被写入《宪法》,对它们的性质、产生、职责、与基层政权的关系等都做出了规定;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基层群众自治也是一项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了全面深化改革、系统整体设计推进改革的新时代,开创了我国改革开放的新时代,在新中国史上同样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从那时起,经过五年多的努力,我国主要领域的基础性制度已基本齐备,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各方面的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打下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例如,在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同时,深化了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并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规定,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都要设立监察委员会,而且都要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使人民代表大会除产生一府(即人民政府)两院(即检察院、法院)外,又产生了一委,从而进一步确立了自我监督的有效制度。再如,对政协和政党协商工作做出了一系列新部署,制定了加强政党协商和参政党建设的意见,对政协《章程》作了进一步修改,在政协的性质定位中增加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的条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4页。)另外,对城市居民和村民委员会的组织法,也分别进行了修订。

  尤其重要的是,我们党通过贯通总结改革开放前后两个历史时期的经验,进一步深刻认识到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并对《宪法》做出了相应修订。过去,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是采用《宪法》序言叙述中国革命过程的形式加以体现的。进入新时代后,根据实践发展的要求,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进了《宪法》总纲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8页。),从社会主义制度本质属性的角度,对坚持和加强党对国家的全面领导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这不仅有利于在全体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而且有利于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四

  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无论在最初建立还是后来完善的过程中,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都坚持了以下两条原则:

  一是坚持从本国国情出发的原则 例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从我国地广人多和历史文化的实际出发,采取间接选举办法,并经过试点逐渐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与许多西方国家的直接选举办法不同。我国人大常委会的设置也不同于当年社会主义苏联的苏维埃制度。它实行的是两院制,有联邦院和民族院;我们采用的是一院制,同时根据需要在人大常委会里设置各种专门委员会。在政党制度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行多党轮流执政,苏联当年实行共产党一党执政,而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这一制度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同时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

  二是坚持社会主义的原则 例如,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严禁资本介入选举,绝不允许公开或暗中用金钱为选举造势、拉选票,从而与资本主义的竞选制度划清了界限。再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虽然允许私人资本的存在和发展,但在基本经济制度中,公有制仍然占主体地位。改革开放后被多次修订过的《宪法》,始终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国有经济,即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所有这些都说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制度,是与资本主义有严格区别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的实践向世界说明了一个道理:治理一个国家,推动一个国家实现现代化,并不只有西方制度模式这一条道路。”(《习近平:治国理政,必须“立治有体,施治有序”》,人民网,http://theory.people.com.cn/n1/2017/1012/c40531-29583383.html,2020年1月2日。)“照抄照搬他国的政治制度行不通,会水土不服,会画虎不成反类犬,甚至会把国家前途命运葬送掉。”(《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286页。)他还强调:我们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那就是不论怎么改革、怎么开放,都要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15页。),包括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等等。他指出:“这些都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体现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内容,如果丢掉了这些,那就不成其为社会主义了。”(《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110页。)当前,距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所确定的到建党100周年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目标,已经不足两年。我们要按照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做出的顶层设计,深刻把握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新内涵新特点,以只争朝夕的精神,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而继续奋斗!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会长。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20年第1期。

  责任编辑: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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