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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以来法制建设理论和实践的新发展
发布时间: 2012-10-29    作者: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201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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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领导全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开拓创新,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取得了巨大成就。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并蓬勃发展,立法逐步完善、司法体制改革卓有成效,党依法执政的能力大大增强,公民依法监督、以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提高。
  一、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思想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基础上,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中的法治思想为根本,批判地吸收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的有益成分,并借鉴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中的精华,经过几代共产党人不断探索,逐步形成的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成果。胡锦涛同志指出:“我国的法治是社会主义的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也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它的提出,解决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命题,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重大创新,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基本内涵。这五个方面,是一个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完整理论体系。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实践,是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起点,党逐步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并不断在新的高度上深化其内涵,彻底摆脱了封建人治思想的羁绊,从而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了重要保障。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宗旨和目的,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是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也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同时还是社会主义法治始终保持正确方向的根本保证。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不但是立法、行政和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而且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需要。只有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增强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信心,赢得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支持。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实践证明,社会主义法治只有按照人民的意志,服务党和国家的大局,才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大局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牢牢把握大局,紧紧围绕大局,落实到部门、单位和个人就是要立足本职、依法正确履职。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由党在领导全国人民进行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体现出的先进性所决定的,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历史和人民的必然选择。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面对国际形势、社会转型及思想多元化等复杂因素,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顺利展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这一本质属性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与社会发展实际相结合,不断提出新的法治思想对其加以丰富。提出依法行政、依法执政、建设法治政府等法治思想。2003年3月,温家宝同志在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郑重宣布,本届政府履行职责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并把依法行政作为新一届政府工作的三项基本准则之一。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2004年3月,温家宝同志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提出“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及“能动司法”理念,等等。这些法治思想和目标的提出,丰富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具体落实于实践中,充分发挥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指导作用。
  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不断完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形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党的十五大最先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十六大进一步强调“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七大又提出了“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更高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同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十六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努力建成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审议通过了2004年宪法修正案。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是历次修正案中条款最多的一次,它将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方针政策以最高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涉及政治、经济等国家根本问题,并强调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如“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建立健全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等。这些规定,适应和促进了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充分体现了党依法治国、执政为民的理念。
  十六大以来,制定和修改了一批重要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的法律清理,废除了缺乏实效的法律法规。《反分裂国家法》的制定,为捍卫国家主权、维护国家统一提供了法律依据;《选举法》的修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制定,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物权法》、《企业破产法》、《反垄断法》、《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在繁荣市场经济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刑法》的四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规范了社会秩序,更好地维护了程序正义;《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制定,有利于依法保障民生;《城乡规划法》第一次在国家层面上把乡村纳入国家的整体规划;《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国家赔偿法》的修订,规范了行政行为,促进了依法行政及公权力的监督;《可再生能源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定,为践行科学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立法过程中,着意加强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立法水平不断提高,公众参与程度不断加深。立法机关不但广泛征求法学家的学术意见,还采用群众来信及网上投票等多种形式鼓励公众参与。例如,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共收到181等群众来信和82707位网友通过中国人大网提出的237684条意见,其中,要求修改的占48%,反对修改的占35%。根据这一结果,最终通过的修正案调高了起征点。公众参与真正对立法发挥了作用,成为了立法程序的一个环节,从而使立法更加贴近社会实际需求,增强了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郑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我国已在根本上实现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各项事业步入法制化轨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经历了较长的历史过程,带有自身明显的特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景文指出,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体系通过漫长的时间自发形成不同,我国的法律体系是有目的、按计划、分阶段形成的。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把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一项政治使命,使立法工作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一直是中国立法的鲜明特色。与西方法律体系相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时间性、阶段性特别明显。
  吴邦国委员长在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同时强调: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要不断地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方式的攻坚时期。面对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法律体系也必将与时俱进,适时加以完善,为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繁荣、民生的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小康社会的全面健康发展奠定法制基础。
  三、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
  依法治国是贯穿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方略。从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以来,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党的十六大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切实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我党和我国政府提出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重要方针。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2004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随后,国务院制定并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正式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这一目标的确立,是我国在政府法治建设理论和实践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反映了我们党对依法行政规律的科学认识,也是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转变政府定位和职能。法治政府应当是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为建设责任政府,我国政府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2005年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行政执法责任之进行了详细规定。与此相应,行政问责逐渐制度化。为建设服务政府,2007年8月制定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建立突发事件应对机制,提高政府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07年1月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中央到地方的大部分政府部门建立了自己的门户网站,大多数省级政府建立了新闻发布和发言人制度,各级政府还纷纷开通微博,通过政务微博及时发布信息,并与公众展开互动。
  加强对行政行为的法律约束。2003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设定事项和程序等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和规定;行政审批改革顺利进行,基本建立了以行政许可法为核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配套的行政审批法规制度体系;201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有效遏制了随意制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的行为。
  完善行政监督、救济法律制度。在行政监督方面,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2006年4月,国务院法制办正式设立行政复议司。2006年9月,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对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作了明确规定。2006年底,国务院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召开了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2007年6月,国务院正式公布《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强化自我纠错的能力和机制。在行政救济方面,2010年4月修改的《国家赔偿法》,明确了赔偿责任、扩大了赔偿范围、简化了赔偿程序、完善了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保障了赔偿费用支付,并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
  四、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在党的十五大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基础上,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明确提出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中央于2004年颁布了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对司法改革作出全面部署,第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启动。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为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2008年12月,党中央转发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确定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改革司法保障体制”4个方面共60项改革任务。第二轮司法体制改革启动,改革进入重点深化、系统推进的新阶段。目前,中央确定的改革任务已全部完成并得到有效推进,实现了预期改革目标。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包括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六个方面。各司法机关注重加强网站建设、短信平台建设等信息化手段建设,使司法公开更为快捷、更为直观,并可与群众展开互动交流。如北京市公安局自2011年3月起试推行立案公开机制,刑事、治安案件受害人及家属、委托人,可通过互联网随时查询案件办理情况。通过完善司法公开制度,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得到了保障,有利于赢得群众对司法活动和司法机关的认可和信任,从而更好地树立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供法律依据,更好地尊重和保障人权。2007年10月、2012年8月两次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解决了我国审判实践中出现的现实问题。2012年3月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以“促公正、促效率、保人权”为宗旨,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方面都做出了重要完善,适应了我国社会发展的新形势。
  提高司法人员综合素质,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供人才保障。2002年3月起,国家开始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取得律师资格及担任公证员均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实行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所有在编在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必须参加执法资格考试,未通过考试的不得执法;开展司法人员职业培训,加强司法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提高司法效率,加大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力度,解决人民群众在诉讼中的实际困难。在提高司法效率方面,根据我国特点,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多元化矛盾解决机制。各地法院纷纷开展网上立案形式,简化立案手续。在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方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大大降低了诉讼费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严惩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国家不断加大法律援助财政支持力度,中央和大部分省级地方设立了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官方和民间志愿法律援助相结合,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经过60多年的不懈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已经建成。突出表现在司法制度机制逐步健全,司法组织体系逐步完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逐步合理,司法功能不断拓展,司法程序不断完善,司法行为不断规范,司法条件不断改善,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司法改革深入推进,等等。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过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五、大力开展普法工作,公民法律素养、法治观念显著提高
  十六大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广大普法工作者的辛勤努力,我国已经连续实施了四五普法、五五普法两个普法规划,并取得了显著成绩。目前,六五普法正在蓬勃展开。
  普法工作不断规范化、制度化。四五普法以来,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如《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和进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等,将普法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普法工作的对象既广泛又有所侧重。一方面,普法面向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使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帮助群众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重点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如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集体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等制度,继续加强公务员法制培训工作,进一步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格局,等等。
  普法方式方法灵活多样。十六大以来,普法工作的方式方法不断创新,注意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开展法制宣传。把“法制宣传日”等宣传日、纪念日作为普法的重要平台;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体开展普法,各电视台纷纷开设法治栏目,报刊杂志中也不乏法治专栏的设立,普法网站的建设更是充分发挥了新兴媒体的优势;全国普法办公室和中央电视台每年评选年度“法治人物”,通过宣传法治人物的事迹,感染群众,教育群众,在群众中树立良好榜样。
  十六大以来,通过多层次、多角度的法制宣传教育,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显著提高,通过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大大增强。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全民法律素养,推动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新要求。在这一要求下,全社会将继续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普法教育。
  六、结语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这条道路和这个理论体系。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真正坚持社会主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我国的法制建设,同样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适应时代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提出了一系列先进的符合国情的法治思想,大大推动了法制建设,并在社会上形成了良好的法治氛围。我国的法律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民主法制建设与扩大人民民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的状况还有待进一步改善。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在党的领导下,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以人为本、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繁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作者单位:求是杂志社政治编辑部)
  责任编辑: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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