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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火重生再造文明
发布时间: 2015-08-17    作者:    来源:求是理论网 201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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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诗人郭沫若在自己的诗篇中,塑造了一个神话故事——“凤凰涅槃”,它说的是,作为人世间幸福象征的凤凰,每隔500年,它就要背负着世人所积累的全部怨恨情仇,投身于烈火之中,经历煎熬和痛苦的考验,浴火重生,并且获得升华。在总结反法西斯战争经验教训的过程中,这个凄婉悲壮的神话,被赋予了人类文明自省的意涵,令人震撼,发人深思。
  现在,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是人民的胜利,是正义对邪恶的胜利,是人类良知对法西斯主义暴行的胜利,而这个胜利是数以千万计普通人的鲜血、生命、屈辱、灾难为代价换来的。同时,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伟大胜利,再一次证明了一个不可辩驳的真理:人民是推动历史进步的主体,人民的斗争是推动文明发展的根本动力,世界各国人民从毁灭性的灾难中,拯救了人类,并且在反思中创造了人类新的文明。第二次世界大战及其战后人类文明的重建——这犹如“凤凰涅槃”的故事——是人类这只不死鸟,浴火重生,再造文明的历史过程。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意、日法西斯,凭借着武力和蛊惑人心的舆论攻势,使很多国家的人民很快沦为它们的奴役对象,由此开始了一场空前的人类灾难。根据已经发现的战争史料,德、意、日法西斯侵略者,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对世界各国人民所犯下的罪行,骇人听闻,触目惊心,是人类史上空前的灾难。这里略举几例,即可说明。比如,德国法西斯,对他们所到之处的犹太人实行史无前例的种族灭绝性大屠杀,大约600万犹太人残遭杀害,企图摧毁2000年来的欧洲犹太文明。他们还到处设立集中营和毒气室,惨无人道地滥杀无辜,残害战俘,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估计至少有2700万苏联人丧生,等等;日本法西斯,在中国的日军占领区,烧、杀、奸、掠,无所不为,特别令人发指的是,日军丧心病狂地搞细菌战,用中国人做活体试验,并且无耻地强迫大批妇女到日本军队充当“慰安妇”。1937年12月13日日军制造了震惊世界的南京大屠杀,据统计,在这次大屠杀中有30万人被屠杀,被奸污的妇女达8万人次。由于日本侵略者惨无人道的“三光政策”,据不完全统计,从1931年到1945年的14年中,中国军民伤亡总数达3500万人,中国军队伤亡达380万人。此外,日本侵略者在其占领区里,对中国平民进行可耻的奴化教育,企图从思想上消灭中华民族。如此等等,可谓罪恶滔天,罄竹难书。
  可以看出,法西斯主义侵略者之所以成为人类文明的死敌,这是由各该国政权的专制独裁性质决定的。这就使他们在战争中,必然肆无忌惮地践踏人权,剥夺人的自由,无视人道,灭绝人性,对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基本价值观念,进行了空前的摧残。所以,反法西斯世界战争,实际上也是世界人民为拯救人类文明的殊死斗争。战争摧残了文明,同时,战争也教育着人类,这就是必须从根本上铲除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基础。而针锋相对地再造人类的新文明,则是一个基本的出路。
  1942年1月1日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参战国代表在华盛顿签署的《联合国宣言》中明确指出,共同战胜法西斯国家,“对于保卫生命、自由和宗教自由并对于保全其本国和其他各国的人权和正义非常重要”。1945年6月26日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参战国代表在旧金山签署的《联合国宪章》中特别强调,各国人民应该下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把维持正义,尊重条约规定之义务,“促成大自由中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作为联合国的目的。在“联合国的宗旨”一条中,要求“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鉴于法西斯侵略者对人类基本文明的严重破坏,在《联合国宪章》中所申明的“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的基础上,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对每个人的“基本人权”的内涵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除了《联合国宪章》中所申明的一些基本内容之外,其要点主要有“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等等。关于基本人权诸如此类的详细规定,已经逐渐被大多数文明国家所承认。《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所规定的尊重人权、基本自由和人格尊严,奠定了现代人类文明的重要基础,它标志着人类文明发展的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利益关系的复杂化,人类的文明理念也在不断地深化,这就提出了人权意识具体化的要求。所以,在《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之后,根据世界形势发展的实际需要,联合国大会或者相关机构陆续制定了一些更加具体的关于维护人权、自由、人格尊严等方面内容的国际公约。值得我们重视的是,除了一些地区性的人权公约外,还在相当广泛的领域中,制定了很多专门的、具体的人权公约,如《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1981年)、《妇女政治权利公约》(1952年)、《儿童权利宣言》(1959年)、《残废者权利宣言》(1975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惩罚宣言》(1975年),等等。
  可以看出,以上约法中,不仅继续强调了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之间的平等,而且更加重视了人的生存和发展问题,特别是个人的价值和人格尊严问题,而这个问题的核心,则是个人的自由和权利究竟能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的问题。对人的问题的重视,特别是对个人的价值、自由和权利的高度重视,这是当代人类文明发展的一个突出特征。这一点,已经越来越明显地反映在我国的学术文献和政治文献之中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与此相应的是强调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等等。这说明我们正在遵循着人类文明发展的共同方向,决心把我国的社会主义文明推进到一个新的历史水平上去。
  我们已经看到,由于各种各样的因素,在维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道路上,荆棘丛生,推动文明进步的事业,任重道远。所以,这就更加需要各国、各地区、各民族的人民,打破各种壁垒,联合世界上各文明国家的人民,共同努力,坚定不移地遵循着由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所开辟的人类文明的正确道路接力前行。这一点,无论是对于国家,还是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应该视为一种神圣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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