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编年》(简称《国史编年》)是以编年体全面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各个领域重大史事的资料书,旨在为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史提供翔实可靠的史料,同时也为国内外读者查阅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的资料提供方便。
二《国史编年》为多卷本,自1949年起,每年独立成卷,采用纲目体编写。
三《国史编年》条目采自原始的或权威的资料,凡对某一事件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说法的,必经认真考证,采用相对准确的说法。
四《国史编年》以时间先后为序,逐日排列史事。难以确定具体日期的,视具体情况分别标以上旬、中旬、下旬,月初、月底,或月、季、上半年、下半年、年底。标月初或月底的条目,一般放在该月5日之前或该月最后;标旬、月、季、上半年、下半年、年的条目,一般放在该旬、月、季、上半年、下半年、年的最后。
五《国史编年》遇有同日多个条目时,从第二条起,以“同日”标明,并大体按史事的重要程度为序排列。时间跨度较长的史事,用“某月某日—某月某日”标明。
六《国史编年》对各种大会或会议、党和政府有关机关的称谓,在第一次出现时用全称,再次出现时用简称。
七《国史编年》一律用1956年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方案》规定的简体字。
八《国史编年》所用数字,除习惯用法或特殊用法以汉字标示外,一般用阿拉伯数字。
九 举凡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卫生、民族、社会、人口、宗教、疆域、地理、区划、灾害、气候、生态、资源、军事、国防、外交、对外联系和国际反应等方面的大事,均在编写之列。
十《国史编年》正编由纲文、目文、文献或附录、注释、图片五个部分组成。部分条目因史事简单,故将纲目合一,仅以纲文记事。与目文内容相关的重要文献或史料,分别以文献或附录形式附在目文之后,并标明资料来源。对目文中涉及的人名、地名等,做必要注释。对存有歧义或存有两种以上说法的事件所进行的考证,亦用注释加以说明。注释一律采用页末脚注。图片随文,作为目文的形象补充。
十一《国史编年》正编中的人物在每卷第一次出现时,注释中均写明职务全称,并注明生卒年(不详者空缺备考)、民族、籍贯;在同卷再次出现时,职务如无变化则省略。外国人中一名多译者,取其标准译名。
十二《国史编年》每卷前面均置《本卷编辑说明》,以交代该卷主要资料来源和《凡例》未尽事宜。
当代中国研究所
200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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