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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贯彻群众路线 实现个案公平正义
发布时间: 2013-09-04    作者:陈学勇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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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人民法院、人民法官明确了目标,指明了方向。“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在执法办案工作中如何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各级人民法院、每一位人民法官都应当认真思考并努力践行的永恒的课题。
  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首先,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司法公正。没有司法公正这个前提,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亦无从感受。确保司法公正,最根本的就是严格依法办案。一方面,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根本保障。没有程序公正,就不可能有实体公正。如果办案不符合法定程序,即便是公正的判决,当事人和人民群众也有理由提出合理怀疑。强调程序公正优先,并不是说程序公正比实体公正更重要,而是说要高度重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通过严格执行法定的办案程序,从根本上确保不判错案、杀错人。对于查明认定存在非法证据的,就应当依法予以排除;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就应当坚决依法宣告无罪;在死刑适用上,凡是在定罪和量刑的事实、证据上存在合理怀疑的,坚决不能适用死刑。
  另一方面,要严格依照法律办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法定的办案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就意味着法律才是法院、法官办案的依据。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具有指导作用,但不能以刑事政策代替刑事法律,不能把刑事政策作为办案的具体依据,更不能以领导的讲话、指示、批示作为办案的依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须做到宽严都要依法、宽严都要落实、宽严都要适度。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律规定幅度内自由行使,必须是合理的、有限度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就意味着法院、法官要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对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应当由法院负责的问题,法院、法官必须负起责任,不能盲目牺牲法律原则,不能搞任何形式的“联合办案”,不能以服从领导为借口违背法律规定,违心下判。必须用依法独立公正的审判把好最后一道关,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严格依法办案与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并不矛盾。党的群众路线是一种工作方法,在执法办案中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是为了更好地查明案情,了解民意,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一些没有客观定案证据,或者关键定案证据存疑,或者被告人翻供的案件,以及一些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案件,不能只满足于坐堂问案,或一纸补查,或一个电话,而应当坚持深入案发地,当面提讯被告人,查看作案现场,认真调查核实证据,广泛听取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了解真情实况,做到心中有数,从而作出慎重、稳妥的处理。特别是对于那些民间矛盾引发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要有一线希望,就要尽最大努力做好矛盾化解调解工作,做到案结事了。当然,听取当事人和群众的意见,并不等于放弃法律原则,法律效果永远是第一位的,没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就不可能有良好的社会效果,绝对不能为了追求社会效果而冲击和突破法律的底线。
  其次,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关键是要公开司法,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司法公开既是促进公正司法的有力措施,也是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司法公开,一要解决“看得见”的问题,二要解决“看得明”的问题。只有“看得见”、“看得明”,才会促进公正,才能感受到公正。公开庭审,是解决“看得见”的关键环节。公开庭审,不但要求在公开对象上,从依法向当事人公开,到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更重要的是公开庭审全过程,把庭审作为全部审判工作的重点和中心,真正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庭审,定罪量刑辩论在庭审,裁判说理在庭审,特别是把案件存在的问题充分暴露在法庭,解决在法庭。通过高质量的庭审,不仅使法官对审理的案件心中有数,也使当事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以及社会公众心中有数,让当事人、社会公众和媒体看到客观真实的审判,使法庭真正成为澄清事实真相、解除揣摩猜测、展示司法公正的平台。
  公开裁判理由,是解决“看得明”的实质要求。裁判公开,客观、公正地反映案件审理过程、裁判意见和裁判理由,是司法公开最后的重要环节。裁判公开,不仅仅是将裁判文书公之于众,更重要的是要把裁判理由公之于众。因为裁判文书绝不是仅仅给法院、法官自己看的,而是要给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的,不仅要使其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只有这样,人民法院的裁判才能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所接受,才能实现看得见的司法公正,也只有“彻底公开”,才能更好地体现司法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在裁判公开问题上,需要做更大努力,有更大创新、更大作为。
  司法公开,要公开在法庭上、裁判中,把功夫下在法庭上、裁判中。但有时单靠一纸裁判仍然不够。由于当事人知识水平、认识能力等方面的局限性,他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对法律政策的理解不一定正确,甚至存在偏差,从而产生各种各样疑问、不解,甚至不认同裁判的理由,这都是很正常的。这就需要法官很好地与当事人进行沟通,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用群众能接受的方式耐心细致地辨明法律、解明道理、解答疑惑,使当事人理解法律、明白事理、接受裁判,从而达到服判息诉的效果。这样做,也是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一个司法特点,应当坚持并做得更好。
  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做到廉洁司法。“公生明,廉生威”,没有廉洁,公正就没有保证;没有公正,公信就无从谈起;没有公信,权威就是一句空话。“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自觉公开执法办案全过程和各个环节,自觉接受各个方面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就能离腐败远一点。作为一名法官特别是刑事法官,我们应当有那么一点秉公执法、刚正不阿、铁面无私的“包公”精神,不为私心所扰,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惑,以对自己负责、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恪守良心的底线、法律的底线、廉洁的底线,严格、依法、公正地办理好每一起案件,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权力案,以一个个公正的判决取信于民,用一个个公正的判决提高司法公信。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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