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会议性质和召集办法
1948年中共城南庄会议和发出的“五一”口号都明确提出,召开政治协商会议的目的和任务,是商讨如何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成立联合政府等问题。毛泽东随后在致李济深、沈钧儒的信中重申:“在目前形势下,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加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相互合作,并拟定民主联合政府的施政纲领,业已成为必要,时机亦已成熟。”“但欲实现这一步骤,必须先邀集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代表开一个会议。在这个会议上,讨论并决定上述问题。”信中还提议:“由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民革)、中国民主同盟(简称民盟)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于本月内发表三党联合声明,以为号召。” 可知,按毛泽东的最初计划,这次政治协商会议应由中共、民革、民盟三党联合召集。
同年10月8日,中共中央将《关于新政治协商会议诸问题》(以下简称《诸问题》)发给高岗、李富春并东北局,向在哈尔滨的沈钧儒、谭平山、章伯钧、蔡廷锴、王绍鏊、朱学范、高崇民7位民主党派领导人征求意见。同时,周恩来就这一文件与在河北的民主人士符定一、周建人等进行协商。 《诸问题》是中共首次就如何召开新政协向各民主党派正式提出商谈的文件,由周恩来草拟,经毛泽东审批。文件对原计划做了重大修改:
第一,关于新政协的性质和任务。《诸问题》明确规定:“会议所应讨论和实现的有两项重要问题:一为共同纲领;一为如何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这里,不仅首次提出新政协要制定《共同纲领》即临时宪法的任务,说明中共中央正在准备有关草案 ;而且,文件已不再提新政协的任务是商讨如何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中央政府问题,文件提出:可先行交换意见,以便提交筹备会作初步讨论。 随后,中共在与民主人士达成的《协议》中进一步提出:“关于建立临时中央政府即民主联合政府(即由新政协产生或由人民代表会议产生)。” 表明中共领导人此时已有以新政协或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意图。
紧接着,10月下旬,在哈尔滨的民主人士章伯钧、蔡廷锴向中共提出:“新政协即等于临时人民代表会议,即可产生临时中央政府,现在对内对外均需要,待全国统一后,再成立正式的。” 周恩来立即接受这个建议,于11月3日致电东北局:“依据目前形势的发展,临时中央人民政府有很大可能不需经全国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即迳由新政协会议产生。” 在次年成立的新政协筹备会上,秘书长李维汉和林伯渠 都先后明确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要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在本质上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至此,新政协完全改变了原定的协商性质和任务,被赋予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二,关于新政协的召集办法。《诸问题》已不再提会议由三党联合召集,而是改为由中共及赞成“五一”口号的各主要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无党派民主人士的代表一起组成“新政协筹备会”,共同发起召集。 一月以后,中共与各民主党派达成的《协议》中确定,新政协筹备会由中共、民革、民盟以及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致公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人民救国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民主建国会、无党派民主人士等23个单位组成。
最初,《诸问题》和《协议》中还规定,新政协筹备会共有3项任务:一是负责邀请参加新政协的各方代表人物;二是负责起草新政协的文件;三是负责召开新政协的正式会议。两文件还根据当时的客观条件,计划筹备会组成的代表约20人左右,成立的地点在哈尔滨。其成立的具体时间,“待各方代表到有过半数,即13人左右;或各单位到有过半数,即12单位时,即可成立。” 这些规定和计划,后来都做了重大修改。
1949年初,平、律相继解放。6月15日,新政协筹备会在北平中南海勤政殿正式成立,周恩来担任临时主席。筹备会的组成除按原计划确定的23个单位外,在会议规模和任务方面做了重大修改:代表人数扩大至134名, 并于次日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该会常务委员会,推举毛泽东为主任,周恩来、李济深、沈钧儒、郭沫若、陈叔通为副主任,李维汉为秘书长。筹备会常委会下设六个小组,分别完成各项任务:第一小组,拟定参加新政协的单位及各单位代表名单,组长李维汉;第二小组,起草新政协会议组织条例,组长谭平山;第三小组,起草共同纲领,组长周恩来;第四小组,拟定“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方案”, 组长董必武;第五小组,起草大会宣言,组长郭沫若;第六小组,拟定国旗、国徽及国歌方案,组长马叙伦。新政协筹备会全面担负起召开一届政协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党外人士参加会议的政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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