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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党政监察制度的沿革及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 2009-06-29    作者:荣宁    来源:国史网 200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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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察制度的调整及削弱

  1956年至1976年,是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探索和曲折发展时期。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56-1965),随着“三大改造”的顺利完成,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正式建立。中共“八大”确定了将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建设上来。但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也出现许多失误。从总体上看,这一阶段我国还是处于不断调整和局部改革的相对稳定发展时期。

  为应对更加复杂的国际形势,解决好国内不断出现的党员队伍中腐败、蜕化变质问题,中共中央对监察体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

  一是成立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1955年3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以代替原有的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地位高于中央组织部和中央宣传部,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工作,下设办公厅、案件审查处理处、地方监察处、工矿交通监察处、财经贸易监察处、中央直属机关监察处,另设中央监察员若干名。①纪律检查委员会改为监察委员会,不仅仅是名称的更改,而是其职能的调整。中共八大规定:“经常检查和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决定和取消对于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和申诉。”②监察委员会不仅监督党员的违犯党章、党纪问题,而且对党员违犯国家的法律、法令也有权进行监督、处理,其监督权与建国初期相比扩大了,涉及到了国家行政中的工矿交通、财经贸易等主要行政领域。为适应这一职能的变化,监察委员会新增设了一个办公厅和5个职能部门。

  二是,将原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国务院监察部。③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将原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国务院监察部。监察部主要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等工作人员是否正确执行国务院决议、命令实施监督④,受理人民对违反纪律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控告和机关工作人员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并审议国务院任免人员的纪律处分事项,行政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

  两个监察部门的职能相比,重复、交叉的领域要远远大于建国初期。这一变化说明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使我党认识到加强党的领导是必须的,是形势的需要,在革命根据地中的党的一元化领导取得革命胜利的经验又被运用到社会主义建设中来。

  地方行政监察机关调整力度较大。1954年12月,监察部规定“在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中设监察机关,县和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中不设监察机关”,但“在工作特别需要的县和不设区的市,由专署或者省的监察机关重点派遣监察组(不设专署的,由省派),并且受各该监察机关垂直领导。”①这一调整与加强党的监察力度有关。

  这一时期监察制度运行的另一特点就是党领导的政治运动替代了党内和行政的监察。“左”的思想的发展先使党的监察委员会替代监察部,后是监察制度全部丧失。1959年4月,二届全国人大做出决定,撤销司法部和监察部,监察职责一律由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进行,致使行政监察失去作用,使行政和组织双渠道、双轨制的监察体制受到破坏。尽管此后党的监察机构仍然存在,但由于指导方针的错误,以党代政,党的监察工作围绕政治运动开展,在审处案件中又出现以阶级斗争为纲、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错误,造成了一批冤假错案。仅1958年,全国处分的党员就达508750人,开除党籍的人数相当于1951年至1957年总和的80%,②严重背离了监察机关的工作原则,使监察工作极度扭曲。60年代初期,中央监委向各地派驻监察组,重视加强基层党的监察工作,使党的监察工作有了发展,但当时它所提出的保护受处分党员民主权利的规定在反右倾斗争中却不适用。

  第二阶段(1966-1976)由于“文化大革命”开始,十年动乱使社会制度遭到严重扭曲和破坏,林彪、江青一伙利用窃取的权利,肆意破坏党和国家的监察制度。1969年1月,随着中央监察委员会被撤消,新中国所建立的监察制度完全被破坏,全国造成一大批冤假错案。

  三、监察制度的重建及完善

    相关链接 - 当代中国研究所 -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人民网 - 新华网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政协网 - 中国网  - 中国军网 - 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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