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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行政系统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及其思考
发布时间: 2009-06-29    作者:张田水    来源:国史网 200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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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管理在行政系统管理中居于核心地位,重视发挥人事管理在行政系统管理中的核心作用,是当今中外各国的共同经验和一致认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逐步建立和形成了一套区别于旧中国,同时也区别于其他各国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人事管理制度,对于新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也必须看到,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原有的人事管理制度也明显地暴露出某些弊端,难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因此,进一步加强对行政系统人事管理制度的研究和探索,已经变得十分必要和刻不容缓。

  一、历史沿革概述

  新中国的人事管理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长期实践中,一方面不断积累自己的传统经验,同时也积极借鉴其他各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创立和发展起来的。到目前为止,它的发展历程大致上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酝酿准备阶段(1921年—1949年)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28年中,由于环境和条件的制约,中国共产党没有也不可能制定出比较系统完整的人事管理制度。当时,由于战火纷飞,中国共产党管辖地区的人事管理很难按照常规行事,不能不随之军事化并具有高度的机动灵活性。各个根据地和解放区的人事管理工作可以说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根据党中央的有关政策和各级党委的有关规定来进行。尽管如此,在这一时期,党还是难能可贵地提出了“党管干部”的基本原则,制定了“任人唯贤”的干部政策,规定了“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当时,所有干部的来源基本上是由组织任命,所有人员的安排悉听组织分配和派遣。在这一阶段,人事管理制度的基本特点是:没有系统完整的条文规定,但是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宝贵经验;尤其是对于建立全国政权以后如何进行人事管理的问题尽管也进行了一些设想,但是基本上处于一种初步的实践探索和理论预测阶段。

  (二)初步创立阶段(1949年—1957年)在这一时期,按照《共同纲领》和《宪法》的规定,并紧密结合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具体情况,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各部门都建立了人事管理机构,并初步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人事管理体制与网络。与此同时,各级人事机构还陆续发布了一些关于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例如1955年8月由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第一次统一了全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报酬制度;同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暂行办法》;1957年10月颁布的《国务院任免行政人员办法》和《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等等。这一时期形成的人事管理的文件数量尽管不是很多,但是,它保证了建国初期人事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和顺利进行。在这一阶段,人事管理制度的基本特点是:机构设置初步建立,法律法规逐步充实,大多数人事管理工作基本上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全国各级各地对于干部的任免和使用开始注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并履行一定的手续;更为重要的是制定了选任、委任和考任等多种形式的干部任免制度,标志着新中国行政系统的人事管理制度开始逐步走上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三)基本成熟阶段(1958年—1966年)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后,随着工作中心的转移和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始,党和政府在充分吸取建国初期人事工作经验和学习苏联人事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十分重视人事管理工作的制度建设,尤其是对于处于试行阶段的一些人事管理工作规定开始注意上升到理论建设和制度建设的层面上来认识和操作,先后制定和提出了一系列关于人事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逐步出台了包括干部的吸收、录用、调配、培训、奖惩、工资、福利、退休、退职、军队干部转业安置、高等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派遣等一套比较完整比较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在这一阶段,人事管理制度的基本特点是:机构设置逐步完善,法律法规愈加健全,开始有意识地避免和纠正原来人事工作中的随意性、自发性和盲目性,从而使新中国的人事管理工作从此开始由感性阶段上升为理性阶段,为新中国行政系统人事管理工作的进一步法制化和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政策框架。

  (四)惨遭破坏阶段(1966年—1976年)在这一时期,由于“文化大革命”的爆发而使新中国进入十年浩劫,当时的人事管理工作象其他部门一样难逃惨遭破坏的厄运。尤其是从1968年起,中央及地方的各级人事部门陆续被撤消,建国以来经过艰苦努力而取得的人事管理工作的成绩以及出台的各项管理制度也被全盘否定,人事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和运转机制全部被打乱。在这一阶段,人事管理制度的基本特点是:适应“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要求,强调的是“一元化”领导,在干部的使用和调配中采取“以人划线”、“以派划线”,人事管理工作基本上处于混乱无序的无政府状态,使新中国成立以来已经初步创立人事管理制度几乎全部损失殆尽。

  (五)改革发展阶段(1976年至今)在这一时期,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逐步恢复了各级各地的人事管理机构和各种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同时,又根据形势的需要,在人事管理方面明确提出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口号,并立足于国情和法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例如,1984年有关部门起草了《国家工作人员法》,1985年改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1986年又改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进行理论探讨和法规准备的同时,还在实践中积极稳妥地、从点到面地推行国家公务员试点。经过理论和实践的长期准备,《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于1993年10月1日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诞生。1993年以后,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主,与之配套的几十个单项法规和实施细则也相继颁布,如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奖惩、职务任免的暂行规定等等,逐步形成了公务员管理的法规体系,公务员管理开始步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而《国家公务员法》的颁布,则是国家公务员制度法律地位的最终确定,同时又是加快立法进程、进一步完善的新阶段的开始。在这一阶段,人事管理制度的基本特点是:基本上完成了从原有人事管理制度到公务员制度的过渡,机构设置更加合理,法律法规渐成体系,开创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行政系统人事管理工作的崭新局面。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当代中国行政系统的人事管理制度在50余年的漫长岁月中,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经历了一个艰苦探索、风雨兼程的历史过程。历史已经雄辩地证明,原有的行政系统人事管理制度对于巩固新生的国家政权,对于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和有计划的开展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提供了坚强有力的人力资源和组织保证。但是,由于实践条件和认识水平的制约,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发展,原有的人事管理制度已经表现出诸多局限性和不适应性,因此,仍然具有对其进行继续改革创新的必要性。

  二、改革背景探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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