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适时修改调整军衔制内容,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
在军衔制实施过程中,根据新的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军衔制内容,不断补充与完善军衔条例,才能使军衔制始终保持活力,健康发展,与时俱进。1988年我军实行新的军衔制后,经过几年的实践,于1994年对军衔条例作了部分修改,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主要有以下改动:一是取消了一级上将军衔;二是提高了师职以上职务等级的编制军衔,将原来的一职三衔改为一职两衔;三是各级军官的取消了基准军衔,每一级职务设两个军衔等级;四是提高了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军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中级专业技术军官由上校至上尉改为大校至上尉,初级专业技术军官由少校至少尉改为中校至少尉,即分别提高了上限。
这次修改,使我军军衔体系更为完善合理。如修改前,我军高级军官编制军衔与外军同级军官相比,明显偏低,特别是正大军区职更为突出。原条例规定,正大军区职的编制军衔为上将至少将,基准军衔为中将。而前苏军的军区司令编制军衔为元帅、大将、上将;美军的战区司令全部为上将。我军1988年授衔时七个大军区的司令员和政治委员14人,只有3个上将,其余11人均为中将,只相当于外军军长的军衔,这是很不合理的。因此,适当调整了正大军区以上职务的编制军衔,即提高了下限,取消原来最低一级编制军衔,使正大军区职军官军衔与外军战区级军官相当。这次调整后不久,我军即有19名正大军区职中将军官晋升上将。
但军衔制度的修改调整不能过于频繁,作为一项法规制度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实践证明,军衔条例修改调整过于频繁,使干部管理工作失去连续性,无所适从。如195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布的《军官服役条例》,将军衔制的主要内容列为第二章“军衔和肩章符号”而正式立了法。但刚刚实行了几个月就出现了不少问题,有的规定需要修改,但由于法律程序上的原因,不能随时提请立法机关修订,不改又不合理。所以只好“先斩后奏”或“斩而不奏”,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1957年全军干部部长会议正式提出修改草案,1958年提交军委扩大会议讨论,1961年军委通过上报中央,后经国务院全体会议通过,直到1963年才得以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修正。1963年9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修正的军官服役条例,但条例刚一公布又发现某些条款不合适,需要修改。在这样短的时间内要求立法机关多次议改,显然不大合适,只得在条例公布一个月后,由国防部于10月28日下通知作了四处补充修改。
六、充分发挥军衔的基本职能,使军衔制度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