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军衔制度一经颁布实施,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
军衔条例是军衔制度的法规性文件,是实施军衔制度的法律依据。军衔条例一经颁布实施,必须严格执行,保证军衔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我军首次实行军衔制时,由于缺乏经验,从一开始就随意性较大,没有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执行,特别是在编制军衔和晋衔年限上,几乎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致使军官实际军衔普遍低于编制军衔、军官不能按期晋升、10年间少将以上军衔无一晋升,以至于问题越堆越多,到了不彻底解决就无法继续推行的窘地。
编制军衔是军衔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是协调军官职务和军衔两大等级体系的法规,是确定军官军衔的授予、晋级的依据。世界各国的军衔制度,都把编制军衔置于显著地位,并严格按编制军衔执行。从1955年颁发的编制军衔表看,我军军官职务的编制军衔与其他国家基本相当,特别是几个关键职务,如中将军长、少将师长、上校团长、少校营长等。但从后来实际授予军衔的情况看,绝大多数军官的军衔低于编制军衔。这是因为1955年首次授衔时,评衔条件掌握较严。当时总干部部苏联顾问建议,根据苏联的经验,在首次授衔时,军衔应尽量压低。1955年4月1日总干部部《关于评定军衔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中规定:“授予军官军衔时,一般不得高于编制军衔,但可低于编制军衔一级至两级”,“一般以不低至其编制军衔三级为原则”。这样一来,所谓的编制军衔几乎成了废纸一张。加之首次评衔是以干部级别而不是以职务为根据的,当时干部的级别是1952年评定的,到1955年评衔时,已过了三年,许多干部的职务都调整了,如1955年授衔的800名少将中有近半数当时任兵团级职务,其中任正兵团职的就有40多人。这样,1955年授衔后,即存在实际军衔与编制军衔严重脱节、实际军衔普遍低于编制军衔一到两级的现象,如军长、师长的编制军衔分别为中将、少将,而当时65名在职的军长、军政委,有上将2人,中将7人,少将53人,大校3人;73名在职的师长、师政委,只有3人被授予少将军衔,70人授大校;副师、正团、副团、正营职军官绝大多数分别被授予上校、中校、少校、大尉军衔,也都低于编制军衔一级,个别的甚至低于编制军衔三级。
由于实际军衔与编制军衔严重脱节,1955年颁发的编制军衔表已无法执行。1960年,根据当时的实际军衔情况,国防部重新修订颁发了军官职务编制军衔。新的编制军衔取消1955年一职一衔的规定,改设一职多衔。如军长的编制军衔,1955年为中将,1960年为中将、少将、大校三级;师长的编制军衔,1955年为少将,1965年为少将、大校、上校三级。由于新的编制军衔一职多衔,虽然解决了实际军衔与编制军衔脱节的问题,但因为是降低了原编制军衔的下限,实际上是将错就错,使军衔偏低的现象“合法化”。这样,到1965年取消军衔制,我军实际军衔明显偏低的现象有增无减。
造成这种现象的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晋衔制度不严格。军衔晋升制度是军衔制的重要内容,是控制军官队伍升量和升速的法规,各国军衔制无一例外都规定了严格的晋升制度。我军自1955年首次授衔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军衔晋升制度未能按条例规定执行。1955年虽有明文规定各级晋升军衔时间,但并未兑现,绝大多数军官的军衔超过了晋级期限。1963年虽将各级晋级年限延长一年,但仍有相当数量军官未能按规定年限晋升。特别是少将以上高级军衔的晋升,十年间竟没有一例。许多1955年授衔的中将、少将,后来担任了总部领导或大军区、军兵种的正职,他们按编制军衔均应晋升上将,但无一晋升。十年中无一将官晋升的不正常现象,在任何实行军衔制度的国家中都是绝无仅有的,也最终成为这次军衔制不能“善终”的一个重要因素。
五、适时修改调整军衔制内容,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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