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实行军衔制时应把握好借鉴与继承的尺度,不能不顾实际地照搬照套
我军首次军衔制在酝酿和实施初期,借鉴了苏联、朝鲜等国的经验,对于建立自己的军衔制度起了重要作用。但同时有些做法过于教条,在某些问题的处理上,也有脱离我军实际,照搬照套外军经验的教训。虽然有些后来又纠正过来,但多走了一些弯路。
受苏军“一长制”影响,我军制定编制军衔时,过分强调主官军衔,有过一些不合理的规定。如1955年编制军衔规定:副军长与师长编制军衔相同;军副参谋长军衔低于师长;师副参谋长军衔低于团长等等。在军衔称谓和区分上,有些规定也过于教条。1955年军衔制参照当时苏军的军衔区分和称谓,对军官军衔种类的区分比较复杂,按专业勤务分为指挥、政治、技术、军需、军医、兽医、军法和行政等8类。指挥和政治军官中,又按军兵种分为若干类各类军官军衔。当时全军分陆、海、空、防空和公安五大军种。海军分海上军官和海岸军官两类。海上军官及技术、军需、军医、兽医、军法、行政军官的军衔名称前,均冠以军种或专业勤务名称,构成这些军官的军衔称谓,如“海军少尉”、“军需中校”、“军法上将”等。其他军兵种军官,规定只是在将官军衔前冠以军兵种名称,如“步兵少将”、“公安军中将”、“防空军上将”、“装甲兵大将”等。校官以下人员,无专业衔称,直接称谓其军衔,如“中校”、“大尉”“准尉”等。从实施情况看,以上这些分类,一是过于机械,有些也莫名其妙。如同是并列的军种,防空军军官军衔前就不能冠以军种;而同是海军军官,海军岸防兵和航空兵等兵种则不能冠以“海军”。二是这些规定过于繁琐,甚至连干部部门都记不住,实际上在实施时也没有完全按规定来称谓军衔。
在关于妇女干部授衔问题上,更是生搬硬套,削足适履。1952年总干部部苏联顾问提出:“妇女干部不宜大量留在军队工作,留军队工作者应与男子同样要求,并能随时奉令调动,否则不授予军衔。”并说苏军少尉以上的女军官只有20几名。我军当时副排级以上的妇女干部有4万余人,根据苏联顾问的意见,安排大批转业、复员,或改职员干部。1955年1月规定,同年6月要处理完毕,如不在限期内处理完毕,就停发薪金;有些有病的或在医院养病的女军人,如不按时离队,也要停发薪金按老战士复员处理。后来授衔的女干部只有4665人,约占原女干部总数的11%。这一做法挫伤了一大批女军人的心,而且给工作造成不少困难,也不符合我军实际。后来根据工作需要,一些已改职员的女干部又重新授衔。1965年取消军衔制后,一批女干部又恢复了军籍。而相当多的女军人受这次授衔影响,不但失去了军籍,降低了待遇,有些甚至连工作都不好安排,成为一个长期遗留问题。这个教训是非常深刻的。
1988年重新实行军衔制时,我军接受了这方面的教训,首先立足于本国的国情军情,在借鉴外军经验的同时,以我为主,实事求是,避免不顾实际的照搬照套。比如,在新军衔制的拟制过程中,关于少将和上校之间设什么衔,曾有过设准将和设大校的两套方案。但后来考虑我军师职军官数量太大,如设准将,将官的数量过多,为苏军的5倍,美军的10倍,这显然是不合适的。即使像英国军队那样把准将看作非将非校的单独一级,但从“准将”一词的汉语结构看,准将还是将军,仍然达不到控制将官数量的目的,最后还是决定不设准将而设大校。这样既解决了使师职军官和团职军官在衔级上拉开档次,又不至于过多地增加将官数量。
四、军衔制度一经颁布实施,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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