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力提倡借贷自由,利息面议,活跃农村金融
经过土地改革这场大的社会经济变革,借贷停滞的局面趋于严重。其表现形式:一是旧债呆死,土地改革中虽然依据政策保留了除对地主阶级外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但确有不少借贷者对所欠债务抱着拖拖看的观望态度;二是新的借贷难以开展,农民担心有借无还,担心被说成是剥削。因而造成一方面有人需要周转资金克服生产生活困难而告贷无门,一方面社会有余资却很少有人愿意借出。据湖北省部分县乡的调查,1952年每个乡中汇集在中农手上的资金至少有五六千元,多则1万元,但借出的很少。又据襄阳专区4个乡的调查,借贷资本仅占农村社会余资的6.4%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发放了救济粮款,举办了农贷,扶助农民群众克服困难,发展生产,但国家各项事业百废待兴,资金有限,因此,在积极兴办信用合作社的同时,提倡开展农村的私人借贷,活跃农村资金的融通,也是中国政府促进农村经济恢复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
1950年7月,中共中央《关于土改中退押与债务问题的处理给各地的指示电》中指出:土地改革后借债自由,利息亦不加限制。1950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人民银行区行行长会议关于几个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大力提倡恢复与发展农村私人借贷关系,我们应结合当地党政部门宣传借贷自由政策,鼓励私人借贷的恢复与发展。利息数不要限制,债权应予保障。” 1950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规定,解放后成立的一切借贷关系,由双方自由议定的契约均继续有效。195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第二届全国金融会议关于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应宣传并提倡私人借贷自由,利率不加限制,由双方根据自愿两利原则商定。
根据中央的指示精神,各级党委和地方政府针对本地区的情况分别发出指示,制定条例,对解放后农村新发生的借贷关系进行保护,大力提倡恢复与发展农村私人借贷关系。中南局、华东局、西北局、西南局所颁布的关于农村债务处理的有关条例,都包括了今后借贷自由、利率由双方自由议定的内容。此外,上述几个大区军政委员会在1950、1951年春耕季节所颁布的《发展春耕生产十大政策》或《发展农业生产十大政策》等,也都公布了保障借贷自由的政策。
以上政策的实施,促进了农村私人借贷关系的发展。如据对鄂、湘、赣3省10个乡的调查,在1952年有1160户农户发生借贷关系,占全乡总户数的23.34%;1953年有1482户农户发生借贷关系,占全乡总户数的28.89%,比1952年增加了5.55个百分点。从借贷用途看,以生活性借贷为多,也有部分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如购买耕畜、经营运输业、副业。从利息看,既有较高利息的借贷,如5分以上,也有相当比例的无息、低息借贷。从放债户的阶级结构来看, 1953年贫农、中农及其他劳动人民占放债总户数的89.14%,占放债总数的78.07% ,表明土改后农村私人借贷关系主要发生在普通劳动群众之间,许多具有群众间互助互济的性质。
二、从对不同地区实行区别对待政策,到批判借贷自由、逐步取代私人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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