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区的私人借贷政策进一步完善
1、新区土地改革债务政策的进一步调整与完善
随着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进展,解放区不断扩大。中央于1948年做出决定,新区暂停土地改革,实行减租减息的政策,作为今后进行土地改革的准备阶段。同时,党中央也在不断总结老区土地改革的经验,并根据形势的发展,特别是革命逐渐取得全国性胜利,中国即将由革命战争时期转变为和平建设时期的新形势,酝酿、准备新区的土地改革政策。
由于受老区土改废债的影响,以及即将面临土地改革这一巨大社会经济变革,新区农村的借贷关系在解放后就处于停滞的局面。在中南区,如湖南长沙专区,“农村借贷关系陷于停顿,有余粮的大多藏起来,或设法换成金银埋入地里。” 在西南区,“解放后的情况,主要是借不到债的问题。” 在西北区,农村的债务问题“重点不是减不减的问题,而是放不放的问题。”
为了既使农民免除高利贷盘剥,又不致使土地改革后农村借贷关系停止,在酝酿新区土地改革政策的过程中,如何处理新区农村债务也是反复斟酌的一个问题。1950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发出文件向各地征询意见:“高利贷问题究如何处理?能否规定出一个一般性的标准,作为高息和普遍利息的界限,并规定出适当的处理办法,以便使农民既能免除高利贷的盘剥,而今后农村借贷关系又不致搞死;还是在新的土地法中不提高利贷问题,还是只废除地主的债权,而其他一律不废。” 由于条件不成熟,中央在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未列入关于农村债务问题的条文,而是继续探讨妥善的处理办法。同年7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土改中退押与债务问题的处理给各地指示电》中提出:“农民欠地主的旧债废除,从当地解放以后欠的新债不废,以后借债自由,利息亦不加限制。为了准备处理债务纠纷的办法,望华东和中南两中央局各起草一个处理债务纠纷的条例,在一个半月内送交中央审查,经中央决定后,发交各地,但不公布,看什么地方什么时候发生债务纠纷,即将这个条例公布或加某些补助办法公布,以便能够适时当地处理各地所发生的债务纠纷。”
还是在1950年2月,中南区军政委员会颁布的《中南区减租减息条例》就规定,对于处理农村债务的基本原则是:(1)在当地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前,农民向地主、旧式富农、高利贷者所借之旧债,一律以原本按月利分半计息清偿,如过去已付息超过原本一倍者,停息还本;超过原本二倍者,本利停付。(2)中贫农相互之间债务纠纷,由人民政府与农民协会作为农民的内部问题,协议调解之。(3)凡货物买卖及赊欠之帐,不在减息清偿之列。由于当时还在贯彻减租减息政策,条例还没有对地主的债务全部废除,但对其他债务的处理已比1947年土地改革法大纲的补充说明更加具体。在接到中央的指示电后,华东军政委员会1950年10月11日颁布了《华东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暂行办法(草案)》。该《办法(草案)》中进一步规定了废除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地主的债务,而对其他债务处理原则与中南区的规定大体一致。在综合了各方面的意见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10月20日颁布《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规定:解放前农民所欠地主的债务全部废除;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富农的债务,发生纠纷时,利倍于本者,停利还本,利二倍于本者,本利停付,付利不足本之一倍者,应承认富农的债权继续有效,付利达本之一倍以上不足两倍者,得于付利满二倍后解除债务关系。凡货物买卖及工商业务往来欠账,仍依双方原约定处理。解放前农民所欠农民的债务及其他一般的借贷关系,均继续有效 。这个办法总结了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以来处理农村债务的经验,以消灭封建剥削制度为宗旨,充分考虑了新区农村债务关系的状况,着眼于土地改革后农村经济的恢复发展,是较为全面和妥善的办法。
新区的土地改革,摧毁了长期存在于中国农村的旧的高利贷制度,农民的债务负担因此而大大减轻,经济翻身。如江西上高县从1950年11月下旬到12月中旬期间,全县10个乡共废除农民欠地主的旧债谷达26500余担 。同时,农村中其他债务特别是农民群众之间的债务,也有了妥善处理的依据。
当然,在约3亿农村人口广大农村地区进行的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中,在对债务问题的处理上,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突破政策界限的情况。例如,在新中国土地改革政策中,对“债利生活者”(为避免高利或低利之争执,一般不用高利贷者这一名词)与地主阶级是做了区别的。在土地改革中,对债利生活者的债务及财产大体按新规定的对富农的政策进行处理。但在实际执行中,不少乡村因为债利生活者、富农和富裕中农放债而错算剥削份量,错划为地主。如湖北省应城县义和乡12户债利生活者,都经过群众斗争,废除全部债务,并没收其财产 。钟祥县延年乡甚至将农民之间的旧债强行废除 。其后果是,农民误认为放债是封建剥削的主要内容,认为放债是“非法”,对土地改革后农村私人借贷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三)大力提倡借贷自由,利息面议,活跃农村金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