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6年5月18日颁布以来,迄今已过4年。《条例》由于其权威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以及地位和影响,全国同仁们从各个角度阐述的理论文章层出不穷。鉴于有些地区和部门包括地方志自身还存在着对《条例》理解不深、贯彻不够的问题,甚至有法不依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笔者曾于2006年在《志苑》杂志上发表一篇依法修志的文章,现就此问题再进行探讨,仅供商榷。
一、《条例》可以上升为法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应当在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经过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不懈努力,历经三年多,十易其稿、顺应时代要求和地方志发展规律的《条例》终于颁布。《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个地方志工作法规,是依法修志、依法治志的纲领性文献。《条例》的颁布施行,成为我国地方志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的里程碑,不但对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保障地方志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决定性的重要意义,而且对建设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与意志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辞海》,第1017页。法有层级,有广义和狭义的划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属广义的法律。现在的情况是:“截至2009年8月底,新中国60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律229件;国务院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682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7000余件;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00余件;5个经济特区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规200余件;国务院部门和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共制定规章2万余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2009年9月22日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在如此浩如烟海的法律法规中,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在立法层次和效力上要低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笔者认为:《条例》能否再进一步,上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连绵不断地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特有的优秀文化传统,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朱佳木:《在上海市地方志工作会议上的贺辞》,《中国地方志》2010年第2期。党的十七大对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做了战略部署,地方志工作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一项系统工程,改革开放30多年的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文化也有了新的要求和期盼。将《条例》再提升为法,无疑对地方志事业将会起到极大推动作用,而“推动地方志事业的发展,既能展示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和无穷魅力,也能体现现代文明和历史文化的一脉相承。在建设中国特色主义的伟大实践中,进一步推进地方志事业的发展和繁荣,对于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刘延东:《在第四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并且地方志工作在实践中内要靠领导和专家,外要靠行政推动,人治的痕迹过重。所以无论是从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还是从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来看,激发人民群众的爱国主义情怀,以及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把地方志工作推向新阶段,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将《条例》上升为法,都是有现实和理论根据,也是有可能和实际可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