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旧中国与外国签订条约的处理,是新中国开创独立自主新型外交的一项重要内容。近些年来,有关旧中国条约体系特别是关于废除不平等条约的研究成果有所增多,但主要着力于解放前历史的研究,对解放后的研究又多集中在方针政策和肃清外国在华特权等方面,除对个别条约(如《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的处理有所探讨外,在人民政权如何处理旧条约问题的具体实践层面上,尚缺少专门研究。有关废约的论文主要有:王建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史考察》,《历史研究》1997年第5期;李育民:《中国共产党反对不平等条约的历史考察》,《中共党史研究》2003年第5期。著作主要有:王建朗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李育民:《中国废约史》,中华书局2005年版;徐文生编著:《中华民族废除不平等条约斗争史》,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本文拟立足已有研究成果,利用中国外交部开放档案,从1949~1997年新中国对中英旧约的处理入手对此问题进行初步考察。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中英旧约体系
从一般概念来讲,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按照国际法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的总称。但是在近代,国际法的主权平等诸项原则在相当长的时期里主要适用于欧洲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广大殖民地和附属国被视为“非文明或半文明国家”被排斥于适用范围之外,中国的地位就是如此。1840年,英国殖民主义者发动鸦片战争,以武力侵略迫使清政府签订了近代中国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成为旧中国条约体系形成之发端。西方学者也不得不承认,列强是“用炮舰外交,即用陆军和海军的高压手段开创的不平等条约制度,使订约列强在中国获得大量特权”。[美]费正清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译室译:《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上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82页。《南京条约》签订后,英国没有停下侵略的步伐,其他列强国家则纷纷效尤,以各种手段强迫中国订下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为其殖民侵略披上“合法”的外衣。结果,在“条约必须遵守”枷锁下,“中国传统世界秩序受西方国家优越武力攻击时开始瓦解,它并未被以主权国家体系为基础的近代国际秩序所代替,而代替的是新的一种不平等条约的秩序”。王铁崖:《近代中国与国际法》,见邓正来编:《王铁崖学术文化随笔》,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条约秩序”或称“条约体系”的形成,就是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化的过程。
作为这一体系的始作俑者,英国殖民主义者长期充当祸首角色,中英旧约体系也成为旧中国条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主要包含三个层面:一是所有条约本身的集合,其核心部分属于不平等性质。这是整个体系的法律渊源和依据。二是通过条约所攫取的各种特权,主要包括:领事裁判权、协定关税权、海关管理权、片面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内河航行权、口岸通商权、驻军权、租界权、北京使馆区特权、警察权、自由居住游历权、自由取得不动产权、发行钞票权、开矿权、铁路权、邮政电信权、自由传教权,以及部分中国领土的占有权、租借权,等等。三是条约在中国的适用,即条约规定和诸项特权落实为影响、控制中国国内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领域运行的种种秩序,不仅是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甚至直接涉及相关机构的设置、运行和人员任用。例如英国人从1859年开始把持中国海关总税务司一职,直到1944年才为美国人所取代。凭借特权,英国人在华置地建屋,修筑运营铁路,开设银行、公司、工厂、矿场、货栈、邮局、电信局、学校、法院、教堂,这些构成了大英帝国在华的实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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