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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乡村治理的经验与启示
发布时间: 2011-10-20    作者:李正华    来源: 201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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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通过认真总结经验,确定中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提出了与初级阶段国情相适应的一系列正确的方针,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努力调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认识到土地承包给个人不会影响我国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明确指出:“我们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实行包产到户的地方,经济的主体也还是生产队……只要生产发展了,农村的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了,低水平的集体化就会发展到高水平的集体化,集体经济不巩固的也会巩固起来。”《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15页。提出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通过诚实劳动先富起来,以先富带动后富,最终使全国人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肯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53页。“是农村集体经济最有效的实现形式”,《江泽民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13页。并将实行家庭承包经营长期不变写入宪法。与此同时,又根据一些地方的实际和农民的愿望,允许河南、江苏、天津等地的个别村庄,坚持改革开放前的一些生产经营制度,发展集体经济。这种符合实际的生产关系的变革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农村经济增长迅速,为国民经济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乡村中因征地引发的冲突时有发生,并且成为乡村中最激烈的矛盾冲突,特别是在工业化城市化速度快的沿海发达农村和城郊农村。尽管从整个中国农村的情况来看,征地造成的冲突并不是普遍的,不是中国乡村社会冲突的常态,但是这类冲突将因为城市化过程加快而进一步突出。在新的形势下,如何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受侵害,是值得高度重视和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

  总的看来,改革开放前中国乡村的主要问题,是坚持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与农民对土地自主经营的矛盾,改革开放后,是城市化与农民维护土地权益不受侵害之间的矛盾。在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这些矛盾都是人民内部矛盾,只要处理及时得当,都能得到妥善解决,农村因土地兼并而导致的两极分化现象就不可能出现。由此可见,中国乡村稳定发展的根本制度保证是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而不是土地私有制。正确地处理好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动摇与不断探索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的关系,是乡村治理中至为重要的问题。

  二

  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发挥好它们在农村的指导、引导、协调和服务功能,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是乡村治理的主要任务。

  农村基层政权是乡村治理重要主体,是提供乡村公共产品时难以替代的供给者,无论党的方针政策还是政府的法律法规,最终都得由基层党政部门贯彻落实,其引导、指导、协调和服务功能的充分发挥对乡村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基层政权建设一直是农村工作的重要议程。

  1954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新中国基层政权组织做了明确的规定,乡级人民委员会只设立民政、治安、武装、生产合作、财粮、文化教育、调解等工作委员会,必要时,可增设文书一人。这种机构设置存在至人民公社体制出现前。人民公社时期,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与人民公社组织合为一体。人民公社管理机构为公社管理委员会(“文化大革命”时期称公社革命委员会1966年底至1967年,革命委员会在全国普遍成立。革命委员会由群众组织负责人、当地驻军负责人和“革命领导干部”三个方面的人员结合而成,取代原有的党政领导机构,行使党政领导权。各级地方政权机构的革命委员会一般只设政治组、生产组、保卫组、办事组。虽然当时革命委员会是被当做临时性的权力机构建立起来的,但后来被确立为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机构,一直存在了12年之久。),受县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领导,设社长、副社长及管委会委员,人民公社管委会由公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民公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组织、领导各级农业生产活动;接受上级政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实施管理。1962年之后,人民公社调整并确立为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组织架构,公社集体生产资料由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共同占有,生产队为组织生产、劳动和收益分配的基本单位。土地、牲畜、农具、山林、水面等归生产队所有,劳动力归生产队支配。生产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基本的核算单位。实行中国共产党的一元化领导,公社设党委,大队一般设党支部,生产队则设党小组。公社党委和大队支部是各自区域的领导和决策机关,一切重大事务,包括生产和分配,招工、招干和参军,救济粮款的发放,等等,都由党组织决定。书记在党委、支部中居于核心地位,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用乡政村治模式取代了党政合一的人民公社模式,规定乡、民族乡和镇是我国最基层的行政区域,乡镇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实行乡长、镇长负责制;乡长、镇长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农村设立村民委员会,并在它们下面分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26、245、246页。这种农村基层组织模式一直延续至今。

  以人民公社体制为核心的乡村治理模式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是适应中国工业化发展战略需要的产物。这一模式下的农村基层组织精干、高效,成本低廉,具有极强的动员能力,能够在高积累、低消费水平下通过制定和推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五保户”制度、义务教育制度、烈军属安置制度、农村人口管理制度、日用品配给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维持中国农村的稳定和基本运行秩序,为中国工业化的快速发展提供最大的农业支撑。其不足是,这种农村基层组织高度一元化,缺少活力,严重影响了广大农民积极性的发挥,制约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1. 近70年来乡村治理体制与政策实践的反思
    2.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乡村治理模式的变迁及发展趋势
    3. 国家建构视角下的村落转型
    4. 中国乡村治理结构演变的历史分析
    5. 乡村治理制度形成、演变与运行的机理
    相关链接 - 当代中国研究所 -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人民网 - 新华网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政协网 - 中国网  - 中国军网 - 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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