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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乡村治理的经验与启示
发布时间: 2011-10-20    作者:李正华    来源: 201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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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治理,是指以乡村政府为基础的国家机构和乡村其他权威机构为了维持乡村秩序,促进乡村发展,依据法律、法规和传统习俗等给乡村社会提供公共品的活动,是乡村多元主体协同公共管理乡村的过程。学者对乡村治理概念的解释有多种,此处是笔者受有关解释的启发后对乡村治理的一种理解。乡村治理的好坏,体现了政府对乡村社会的动员和管理能力,关系到乡村社会的发展、繁荣和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余年来,乡村治理的经验丰富,值得认真总结。

  一

  正确地处理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与不断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关系,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是乡村治理的根本制度保证。

  消灭私有制、实现共同富裕,是共产党人的奋斗目标。因此,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决定着乡村治理的方向,也是保证农村稳定与繁荣的重要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土地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有制在中国社会经济中的主体地位,1982年修订的现行宪法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引文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16~251页。社会主义公有制在中国的确立,为农民走向富裕创造了必要的制度条件。

  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问题一直是农村中的重要问题。经过解放初期卓有成效的土地改革,中国废除了存在了数千年的土地私有制,实现了土地公有制。中国农村土地实行的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农民拥有土地的使用权。现行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20世纪50年代和80年代,通过土地改革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中国较好地解决了土地在农民之间的分配问题,对农民积极性的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农村稳定,都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在土地改革后的农业集体化时期,通过以大规模的农田基本建设为重点的农村建设,中国农村不仅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大大提高,物质条件和精神面貌有了极大的改善,而且还在短期内为国家工业化建设提供了大量的必需的劳动力、粮食、原料、市场和资金等,保证了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初步建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后,由于农民对土地有了相对自由的支配权,农村经济一度呈超常规增长。从1979年到1984年,6年间农业总产值增长554%,平均每年增长76%。粮食产量增长336%。农业的发展一举解决了中国长期存在的温饱问题。以集体经营为主兼有个体、私营的乡镇企业也蓬勃发展起来,为农民致富和农村逐步实现现代化,为促进工业和整个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开辟了一条新路。60余年来,中国农村虽然存在各种矛盾与问题,但即便是在“文革”那样的全国性的动乱时期、在20世纪90年代后城市化对农村的巨大冲击和影响时期,中国农村都保持了相对稳定。这些巨大成就的取得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在乡村的极大的动员能力,也证明了以公有制为重要特征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乡村稳定、农民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保证。

  毋庸讳言,中国共产党在探索如何建立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的过程中,也走过弯路,出现过失误。改革开放前,由于对当时中国社会所处的历史阶段把握不够准确,对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个体所有制、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到位,而是要求过早地消灭私有制,消灭个体经济,以尽快尽早地过渡到全民所有制,过渡到完全的社会主义,片面追求公有化的程度,从而导致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农民的自留地、家庭副业、自由市场等也曾被当做资本主义的尾巴予以取缔。乡村治理中出现的过左行为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积极性的发挥,妨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影响了乡村治理的效果。

    1. 推进农村治理应注意两个基本矛盾
    2. “城归族”有助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
    3. 周 平:优化乡村治理的四项机制建设
    4. 信息化促进乡村治理方式转型
    5. 论简政放权背景下的乡村治理
    6.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乡村治理新机遇
    7. 用新乡贤文化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
    8. 大力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9. 破解乡村治理四重困境
    10. 乡村治理转型的微观基础与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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